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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中基:关于公司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2020-05-29  

						证券代码:000972              证券简称:ST中基            公告编号:2020-029号




                      中基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



    近日,中基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基健康”)收
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七师中院”)送达的《民
事判决书》(2019)兵 07 民初 6 号,就公司与新疆锦晟胡杨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锦晟胡杨”)、新疆天山番茄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山
番茄公司”)、新疆中基蕃茄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基蕃茄公司”)
发生的追加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执行异议一案,七师中院做出判决。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案由:追加中基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执行异议
    受理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中基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新疆锦晟胡杨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新疆天山番茄制品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人:新疆中基蕃茄制品有限责任公司
    开庭时间:2020年4月9日
    判决时间:2020年5月20日
    二、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2019)兵07执异1号《执行裁定书》,即
撤销追加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十五日内履行兵团第七师中级法院(2017)兵07
民初12号《民事判决书》义务;2、请求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综合事实与理由,公司认为(2019)兵07执异1号《执行裁定书》追加公司为
被执行人缺乏事实依据,请求依法查明案件事实,支持我公司诉讼请求。
    详情请见公司于2019年3月19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日报》及巨潮资
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公司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0-011)。
    三、本次诉讼的判决情况
    2020年5月20日,七师中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
条、第一百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第三十三条,《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第三百
零七条、三百一十一条、三百一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中基健康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中基健康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
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
院兵团分院。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日,本公司没有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已着手就相关诉讼事项积极上诉,并将采取合理有效的措施,避免上述
诉讼对公司利益及股东利益的影响。该事项暂时未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影响。公
司尚无法判断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公司将根据
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民事判决书》(2019)兵07民初6号。
    特此公告。


                                          中基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