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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中基:2021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1-10-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基健康产业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楼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基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致:中基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基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1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
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中
基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
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
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
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
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
议事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
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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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
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
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公司于 2021 年 9 月 29 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次股东大

会。

       2021 年 9 月 30 日,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

网上发布了《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以下简称“股

东大会通知”)。股东大会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会议基本情况、会议

审议事项、议案编码、会议登记事项、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充分、

完整披露了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本次会议召开通知的公告日期距本次会议的召

开日期已达到 15 日。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 式,股权登记日为

2021 年 10 月 12 日。

       3.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10 月 19 日(星期二)上午 11:00 在

新疆五家渠市 22 区北海东街 1699 号六师国资大厦 7 层会议室。

       4.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

进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1 年 10 月 19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和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

的时间为 2021 年 10 月 19 日上午 9:15-10 月 19 日下午 15:00。

       2021 年 10 月 19 日(星期二)上午 11:00,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在新疆五

家渠市 22 区北海东街 1699 号六师国资大厦 7 层会议室如期召开,现场会议

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所披露的一致。

       本次会议由董事长匡列文先生主持。公司股东就会议通知中所列议案进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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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议。董事会工作人员当场对本次会议作记录。会议记录由出席本次会议的会议

主持人、董事、监事等签名。本次会议不存在对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中未列明的

事项进行表决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会议召集人、会议时间、方式和内

容以及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1.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共计【20】人,代表股份【257,680,46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3.4093】%。

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为【255,480,06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1240】%。

       本所律师查验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营业执照、证券账户卡、法定代表人身

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系记载于本次会议股权登

记日股东名册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真实有效。

       (2)根据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6】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2,200,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853】%。前述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3)出席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与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共计【1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32,911,24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4.2671%】%。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高级管

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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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本次股东大会议案

     经本所律师现场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中所列明的议

案完全一致,本次会议现场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提案人、提案时间和方式、提案内容均

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1.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

逐项表决,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

     2.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

提供本次网络投票的投票总数的统计数,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3.本次股东大会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4.经本所律师查验,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均经合法表决通过,本次

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会议记录及决议均由出席会

议的公司董事签名。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 审议《关于续聘公司 2021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257,664,763 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

权 99.9939 % ; 反 对 15,700 股 ,占 出 席 会 议 具 有 表 决 权 股 东 所 持 表 决 权

0.0061 %;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 0 %。

     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32,895,5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99.9523 %;反对 15,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

份的 0.0477 %;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0 %。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通过。

     2. 审议《关于下属全资子公司中基红色番茄与众信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的

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256,475,963 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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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 99.5326 %;反对 1,204,500 股,占出 席会议具有表 决权股东所 持表决权

0.4674 %;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 0 %。

     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31,706,7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96.3402 %;反对 1,204,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股份的 3.6598 %;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0 %。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

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

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肆份,经本所盖章并由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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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基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
                                                                       张申兴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
                     顾功耘                                             陈凌



                                                                  2021 年 10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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