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塑科技:监事会议事规则(2019年3月)2019-03-23
佛山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经 2019 年 3 月 21 日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尚需提交公司二〇一八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监事会运作程序,维护公司、股东及职工的正当权益,完善公司内
部监督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常设性监察机构,履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职责,
向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二) 检查公司的财务;
(三) 对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的行为进行监督,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总裁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 当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
予以纠正;
(五)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和主持
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六) 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 依照《公司法》第 152 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
(九) 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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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负责筹办,会议必要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五条 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不得少
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监事应具备履行职责所需的财务、管理、法律
等专业知识或相关工作经验。
第六条 公司为监事会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组织保障,公司各部门和工作人员应
积极配合监事会开展工作,接受询问和调查,如实提供资料,便于监事
会及时、全面地获取财务和经营信息。公司应为监事会开展工作提供经
费保障。
第二章 会议的召集和召开
第七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由监事会主任召集,于会议召开十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监事。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第八条 监事会召开监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书面通知,书面通知采用专人送达或
邮寄送达的方式。
第九条 监事会主任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
监事代行其职权。
第十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 会议期限;
(三) 事由及议题;
(四) 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二分之一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
其他监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
权利。
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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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三条 监事本人因故不能出席监事会会议,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的,应在会
议召开前三个工作日内将书面委托书提交给监事会主任。
第十四条 监事本人不能出席监事会会议,亦不委托代表出席的,应在会议召开前
三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说明不能出席及不委托代表出席会议的事实
及其原因,提交给监事会主任。
第三章 审议事项与审议程序
第十五条 以下事项需要经监事会审议并做出决议:
(一)选举监事会主任;
(二)基本管理制度的制定;
(三)公司年度及半年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无利润分配预案及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中期报告;
(五)其他需要经监事会审议并作出决议的事项。
第十六条 新一届监事会产生或监事会主任在任期内辞职之后一个月内,应召开监
事会会议选举监事会主任。
第十七条 以下事项须经监事会审议,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及作出决议:
(一)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委托理财等事项,涉及
数额超过股份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 20%的;
(二)
30%
(三)对外担保行为:
1.
50%
2. 30%
3 50%
3
4. 70%
5. 10%
6.
7.
(四)公司年度报告;
(五)变更募集资金使用项目;
(六)交易金额超过 3000 万元且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
的关联交易;
(七)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八)公司章程、注册资金、注册地址、形式、名称的变更;
(九)增资、减资、合并、分立、解散或申请破产;
(十)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十一) 公司年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十二) 公司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的方案;
(十三) 股权激励计划;
(十四)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
第十八条 以下事项需报监事会审议并备案:
(一)涉及数额超过股份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总额 10%的重大
诉讼、仲裁事项;
(二)发生重大债务或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涉及数额超过股份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总额 10%的;
(三)重大经营性或非经营性亏损;
(四)可能依法承担的赔偿责任;
(五)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或大额银行退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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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重大行政处罚;
(七)生产销售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八)其他需经监事会审议并备案的事项。
第十九条 监事会审议通过的事项需经股东大会审议的,监事会应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监事会因此决定自行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监事会应指定专人负责
筹备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公司应当对此给予必要的协助,并承担必要
的会议费用。
第四章 会议决议及记录
第二十条 每一监事享有一票表决权。监事会决议应由半数以上监事表决方能获得
通过。监事在监事会会议上均有发言权和表决权。任何一位监事所提的
议案,监事会均应予以审议。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方式、书面表决方式或通讯表决方
式(包括但不限于电话、视频、传真、邮件或其他电子通讯等方式)。
由一名监事代表对表决结果进行统计。监事会应当对逐个议案分别进
行表决。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记录,由监事会主任指定的人员负责会议记录,出
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出席会议的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
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公司保存,保存期为 10 年
以上。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监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监事会的监事(代理人)
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监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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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弃权的票数)。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应当指定专人在监事会会议结束后两个工作日内,按照会议记
录完成会议决议的有关文件,经监事会主任审核后签发,并报送交易
所审核公告;如会议决议需由股份公司或分公司有关部门执行,则应
将有关决议文件发送至各执行单位。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以外”不含
本数。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修改权及解释权属公司监事会。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自公司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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