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32 号利通广场 37 层 邮编: 510623 37/F, Leatop Plaza, No.32 Zhujiang East Road, Tianhe District, Guangzhou, 510623 电话/Tel: +86 20 37392666 传真/Fax: +86 20 37392826 网址/Web:www.kangdalawyers.com 北京 天津 上海 深圳 广州 西安 沈阳 南京 杭州 海口 菏泽 成都 苏州 呼和浩特 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佛山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康达股会字【2019】第 0133 号 致:佛山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佛山佛塑科技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佛塑科技”或“公司”)的委托,指派蔡奋峰、梁 深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佛塑科技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 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深交所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与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等重要 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1 佛塑科技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由佛塑科技董事会根据 2019 年 3 月 21 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 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召集,佛塑科技董事会已于 2019 年 3 月 23 日在巨潮资讯网 等相关媒体上刊登了《佛山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二〇一八年年度 股东大会的通知》,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 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登记事项、投票方式及程序等相关事项。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深交所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佛塑科技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有关规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19 年 4 月 18 日上午 10:30 在广东省佛山市禅 城区汾江中路 87 号三楼会场召开,会议由佛塑科技董事长黄丙娣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 行,其中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9 年 4 月 18 日 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 为 2019 年 4 月 17 日 15:00 至 2019 年 4 月 18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佛塑科技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部分高级管理 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深交所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佛塑科技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本次会议未出现修改原议案或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2 佛塑科技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修改原议案或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三、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佛塑科技董事会与本所律师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 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了验证,并登记了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名称(或姓名)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计 4 人, 均为 2019 年 4 月 11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佛塑科技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及代表的股份总数为 245,864,749 股,占佛塑科技总股本的 25.414%。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还有佛塑科技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 (二)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资料,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 系统投票的股东共计 8 人,代表股份数 448,500 股,占佛塑科技总股本的 0.046%。 上述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的合法性已经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深交所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佛塑科技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1.现场会议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审议的提案,以记名投票方式逐项进行了表决,表 决时由两名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和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和佛塑科技章程的规定进行计票和监票。本次股东大会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2.网络投票表决程序 佛塑科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 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部分股东在有效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 联网投票系统行使了表决权。 3 佛塑科技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各议案的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 《公司 2018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表决结果 同意 246,247,24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3%; 反对 1,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弃权 64,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6%。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940,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股份的 93.441%;反对 1,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0.159%; 弃权 64,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6.400%。 2. 《公司 2018 年度董事会报告》的表决结果 同意 246,311,64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 反对 1,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004,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股份的 99.841%;反对 1,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0.159%; 弃权 0 股。 3. 《公司 2018 年度监事会报告》的表决结果 同意 246,311,64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 反对 1,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004,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股份的 99.841%;反对 1,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0.159%; 弃权 0 股。 4. 《公司 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表决结果 同意 246,247,24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3%; 反对 66,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7%;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940,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股份的 93.441%;反对 66,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6.559%; 4 佛塑科技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弃权 0 股。 5. 《关于续聘公司 2019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的表决结果 同意 246,311,64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 反对 1,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004,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股份的 99.841%;反对 1,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0.159%; 弃权 0 股。 6. 《关于续聘公司 2019 年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的表决结果 同意 246,311,64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 反对 1,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004,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股份的 99.841%;反对 1,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0.159%; 弃权 0 股。 7. 《关于公司 2019 年预计与佛山杜邦鸿基薄膜有限公司发生日常关联交 易事项的议案》(该议案需逐项表决)的表决结果 7.1 《公司向佛山杜邦鸿基薄膜有限公司采购的关联交易事项》 同意 246,280,71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 反对 1,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004,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股份的 99.841%;反对 1,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0.159%; 弃权 0 股。 关联股东刘亚军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7.2 《公司向佛山杜邦鸿基薄膜有限公司销售的关联交易事项》 同意 246,280,71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 反对 1,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004,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5 佛塑科技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者所持股份的 99.841%;反对 1,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0.159%; 弃权 0 股。 关联股东刘亚军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7.3 《公司向佛山杜邦鸿基薄膜有限公司提供劳务的关联交易事项》 同意 246,280,71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 反对 1,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004,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股份的 99.841%;反对 1,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0.159%; 弃权 0 股。 关联股东刘亚军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7.4 《公司向佛山杜邦鸿基薄膜有限公司提供物业租赁的关联交易事项》 同意 246,280,71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 反对 1,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004,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股份的 99.841%;反对 1,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0.159%; 弃权 0 股。 关联股东刘亚军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8.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的表决结果 同意 246,311,64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 反对 1,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004,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股份的 99.841%;反对 1,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0.159%; 弃权 0 股。 9. 《关于修改<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的表决结果 同意 246,311,64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 反对 1,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004,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6 佛塑科技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者所持股份的 99.841%;反对 1,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0.159%; 弃权 0 股。 10. 《关于修改<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的表决结果 同意 246,311,64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 反对 1,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004,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股份的 99.841%;反对 1,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0.159%; 弃权 0 股。 11. 《关于修改<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的表决结果 同意 246,311,64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 反对 1,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004,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股份的 99.841%;反对 1,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0.159%; 弃权 0 股。 12. 《关于选举公司董事的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表决)的表决结果 12.1 《关于选举刘亚军先生为公司董事的议案》 同意 245,864,75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18%。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557,70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股份的 55.427%。 12.2 《关于选举刘杏萍女士为公司董事的议案》 同意 245,864,75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18%。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557,70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股份的 55.427%。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深交所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佛塑科技章程等相关规定,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 结果合法、有效。 7 佛塑科技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五、 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 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深交 所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佛塑科技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 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盖章和本所律师签名后生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壹式贰份。 (以下无正文) 8 佛塑科技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佛山佛塑科技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 负责人:王学琛 蔡奋峰 梁 深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