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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佛塑科技:佛塑科技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2021年修订)2021-08-03  

                                    佛山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经 2021 年 8 月 2 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佛山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机制,完善公司
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
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是董事会设
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
薪酬政策和方案,负责制订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
行考核。
    第三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公司领取薪酬(不包括独立
董事津贴)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裁、副总裁、
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委员会由三至五名外部董事(含独立董事)组成。
    第五条 委员会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

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
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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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
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
由委员会根据本工作细则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

数。
       第八条 委员会具体工作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会计部、经营
管理部承办,负责提供委员会需要的公司有关经营方面的资料及被考

评人员的有关资料。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委员会会议的有
关事务。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
以及其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薪酬计划或方案。薪酬
计划或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要评价体系,
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二)拟定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提交董事会审议。核实公
司在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的授权是否合规、行权条件是否满足,
并发表核实意见。
       (三)分类研究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方案(至少包
括考核内容、标准和周期),审查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按考核方案进行业绩考核,并提出有关

建议;
       (四)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并核实公司年度报
告中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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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整性。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意

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
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召开前三天通
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人)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
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二条   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
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
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委员会会议的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
时会议可以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专业咨询顾问、法律顾问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委员会可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
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
应当回避。

    第十七条   委员会召开会议时,可要求有关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到会述职或接受质询,该等人员不得拒绝。
    第十八条   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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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酬政策与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
的规定。
    第十九条     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并形成决议。出席会议的委

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和决议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会议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
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若本工作细则与国家的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相抵触的,以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
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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