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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佛塑科技: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佛山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1-08-19  

                                            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佛山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

                                 www.dentons.cn

广州: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6 号周大福金融中心(K11)14、15 层(7-12 单元)(510623)

14/F,15F (Unit 07-12),CTF Finance Centre, No.6, Zhujiang East Road, Zhujiang New Town,

                          Guangzhou, P.R. China, 510623

                      Tel: 8620-85277000     Fax: 8620-85277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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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佛山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佛山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佛山佛塑科技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公司 2021 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
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就本次股
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发
表法律意见。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本所及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
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
议案所涉及的数字及内容发表意见。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
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
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
经发生的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
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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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所发布或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
关的文件、资料、说明和其他信息(以下合称“文件”)均真实、准确、完整,相
关副本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发布或提供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
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
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并召集。2021 年 8 月 2 日,公司第十届董
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二〇二一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有关事宜》。2021 年 8 月 3 日,公司以公告形式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等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了《佛
山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二〇二一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以下称“会议通知”)。

       公司董事会于法定期限内以公告方式通知了全体股东,会议通知对本次股东
大会的会议召集人、召开时间、地点、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会议出席对象、
审议事项、会议登记事项、网络投票具体操作流程等进行了披露。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8 月 18 日上午 10:00 在广东省佛山市禅
城区汾江中路 87 号三楼会场召开,由公司董事长唐强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
票的时间为 2021 年 8 月 18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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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1 年 8 月 18 日上午 9:15 至
2021 年 8 月 18 日下午 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议
案与会议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佛山佛塑科
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本所律师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
对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持股凭证等资料
进行了核查,确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2 名,代
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259,326,01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6.806%。

    上述股份的所有人为截至 2021 年 8 月 11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
共计 3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134,3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14%。

    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在本次股东大会中,通过现场和网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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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投资者股东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
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计 4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
计 1,019,8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105%。

    综上,通过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共计 5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259,460,31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6.820%。

    (三)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在本次股东大会中,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 4 名董事、3
名监事、3 名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见证律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均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该等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见证,公司董事会所公告的议案均按照会议议程进行了审议并采
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
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与公司董事会所公
告的议案一致,没有出现修改原议案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1.现场会议表决程序

    现场会议以书面记名投票的方式对董事会所公告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并由股
东代表、监事代表以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

    2.网络投票表决程序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
形式的投票平台。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由深圳证券
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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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现场投票和网络
投票的表决票数合并统计。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和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公司非独立董事,表决情况如下:

       1.01 关于选举王立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59,326,015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48%。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885,50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6.831%。

       王立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2 关于选举王磊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59,326,014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48%。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885,50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6.831%。

       王磊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
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
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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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均为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负责人及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
效。(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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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佛山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公章)




负责人:卢跃峰                           项目负责律师:魏涛




                                         经办律师:李玮




                                         经办律师:易明晓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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