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塑科技:佛塑科技财务资助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2021-08-21
佛山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办法
(2021年8月19日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佛山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及所属子公司的提供财务资助行为,控制财务和经营风险,维护公司和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
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所属相对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
司(以下简称被资助对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有偿或者无偿提供资
金、委托贷款等行为,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公司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为其主营业务。
(二)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
子公司。
(三)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提供财务资助应遵循的原则:
(一)相对控股子公司不得相互提供财务资助。
(二)公司不得为无股权关系的公司提供财务资助。
(二)公司不得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人,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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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
(三)公司为持股比例不超过 50%的相对控股公司、参股公司提供
资金等财务资助的,被资助对象的其他股东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财务资
助。被资助对象的其他股东中一个或者多个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关联人时,该关联股东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财务资助。
(四)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成本以 LPR(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础
贷款参考利率)为定价基准加点 150BP(含税)形成,且不得低于同期
公司实际融资利率,一年调整一次。未按约定期限还款,按约定利率上
浮 30%计算逾期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
(五)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与被资助对象等有关方签署协议,
并在协议中对被资助对象接受财务资助需满足的基本条件、资助金额、
资助期限、违约责任等进行约定。
(六)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公司不得向同一对象继续提供
财务资助或追加提供财务资助。
(七)公司募集资金不得用于提供财务资助。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管理职责
第五条 公司财务资金中心是提供财务资助事项的职能管理部门,
对提供财务资助的行为实行统一管理,主要职责包括:
1.审核、汇总、编制公司年度提供财务资助预算议案,提交公司决
策机构审议;跟踪财务资助预算执行情况,确保提供财务资助规模控制
在决策机构核定的额度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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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核、统筹和实施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业务,并负责业务的档案管
理工作,包括但不仅限于合同的签订等;
3.对被资助对象的资助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
4.按季度填报并报送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情况表。
第六条 公司战略投资中心、法务与风险管理部为提供财务资助业
务的协同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协同公司财务资金中心做好相关风险管理。
第七条 被资助对象的财务部门是所属公司财务资助行为的专职机
构,主要职责包括:
1.审核、汇总、编制所属公司的年度财务资助预算方案,报送公司
审核,严格按照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核准的财务资助限额内申请财务
资助;
2.负责所属公司的财务资助协议签订及档案管理;
3.落实财务资助风控措施,并对所属公司财务资助情况进行跟踪、
分析及档案管理。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合规性审核,
组织履行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审批程序以及进行信息披露。经公司董事
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财务资助,董事会办公室应按照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报刊上及时披露。
第三章 决策权限
第九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均需经董事会审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
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深圳证券交易所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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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规定的除外:
1.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2.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3.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同意
并作出决议,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条 公司董事与被资助对象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
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
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
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
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时,公司独立董
事应当对该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对公司的影响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意见。
第四章 业务流程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资金中心每年第一季度编制公司年度新增财务
资助额度预算,提交公司党委会前置研究、总裁办公会审议、董事会或
股东大会审批。
第十三条 在公司董事会审议的年度财务资助额度内,被财务资助
对象申请发生具体财务资助行为时,需向公司财务资金中心提交财务资
助业务申请,由公司财务资金中心发起单笔申请业务,会同公司法务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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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管理部、战略投资中心、董事会办公室出具意见后,提交公司财务
总监、总裁审核、董事长审批。被财务资助人须提交如下资料:
1.财务资助申请报告;
2.被资助对象最近年度审计报告及最近一期财务报告,包括财务报
表和财务分析;
3.被财务资助对象的董事会决议;
4.公司认为其他需要补充的资料。
第十四条 超出年度审议额度外的财务资助事项视同新增财务资
助,按照前述第十二条履行相应审批程序。
第十五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总额度约定期限届满后,拟继续向同
一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视同为新发生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
须重新履行相应的报批程序。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披露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应当在公司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的二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1.财务资助事项概述,包括财务资助协议的主要内容、资金用途以
及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审批程序。
2.被资助对象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成立时间、注册资本、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主营业务、主要财务指标(至少应
当包括最近一年经审计的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归属于母公司的所有者
权益、营业收入、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等)以及资信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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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如存在,应当披露具体的关联情形;公司在
上一会计年度对该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况。
3.所采取的风险防范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被资助对象或者其他第三
方就财务资助事项是否提供财务资助。由第三方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财
务资助的,应当披露该第三方的基本情况及其财务资助履约能力情况。
4.为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绝对控股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财务
资助的,应当披露被资助对象的其他股东的基本情况、与公司的关联关
系及其按出资比例履行相应义务的情况。
5.董事会意见,主要包括提供财务资助的原因,在对被资助对象的
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第三方财务资
助及履约能力情况等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 披露该财务资助事项的利
益、风险和公允性,以及董事会对被资助对象偿还债务能力的判断。
6.独立董事意见,主要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必要性、合法合规性、公
允性、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及存在的风险等所发表的独立意见。
7.保荐机构意见,主要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公允性及存
在的风险等所发表意见(如适用)。
8.公司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及逾期未收回的金额。
9.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十七条 对于已披露的财务资助事项,公司还应当在出现以下情
形之一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及拟采取的措施:
1.被资助对象在约定资助期限到期后未能及时还款的。
2.被资助对象或者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财务资助的第三方出现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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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难、资不抵债、现金流转困难、破产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3.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被资助对象法定代表人和财务负责人对财务资助的合法
合规使用和按时还本付息分别负有领导责任、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对
于被资助对象违规用款,按资助合同条款追究责任,同时,公司有权提
前收回财务资助借款;对于多次出现逾期还款或不能按期还款造成损失
的,公司将严格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给公司造成损失或不良
影响的,公司将追究相关人员的经济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
照有关法律规定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一)在主营业务范围外以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对外提供资
助;
(二)为他人承担费用;
(三)无偿提供资产使用权或收取资产使用权的费用明显低于行业
一般水平;
(四)支付预付款比例明显高于同行业一般水平;
(五)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构成实质性财务资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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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公司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绝对控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均含本数,
“超过”、“少于”、“低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公司财务资金中心具
体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原《对
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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