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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佛塑科技:佛塑科技财务资助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2021-08-21  

                                   佛山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办法

(2021年8月19日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佛山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及所属子公司的提供财务资助行为,控制财务和经营风险,维护公司和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

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所属相对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

司(以下简称被资助对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有偿或者无偿提供资

金、委托贷款等行为,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公司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为其主营业务。

   (二)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

子公司。

   (三)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提供财务资助应遵循的原则:

   (一)相对控股子公司不得相互提供财务资助。

   (二)公司不得为无股权关系的公司提供财务资助。

   (二)公司不得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人,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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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

    (三)公司为持股比例不超过 50%的相对控股公司、参股公司提供

资金等财务资助的,被资助对象的其他股东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财务资

助。被资助对象的其他股东中一个或者多个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关联人时,该关联股东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财务资助。

    (四)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成本以 LPR(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础

贷款参考利率)为定价基准加点 150BP(含税)形成,且不得低于同期

公司实际融资利率,一年调整一次。未按约定期限还款,按约定利率上

浮 30%计算逾期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

    (五)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与被资助对象等有关方签署协议,

并在协议中对被资助对象接受财务资助需满足的基本条件、资助金额、

资助期限、违约责任等进行约定。

    (六)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公司不得向同一对象继续提供

财务资助或追加提供财务资助。

    (七)公司募集资金不得用于提供财务资助。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管理职责

    第五条   公司财务资金中心是提供财务资助事项的职能管理部门,

对提供财务资助的行为实行统一管理,主要职责包括:

    1.审核、汇总、编制公司年度提供财务资助预算议案,提交公司决

策机构审议;跟踪财务资助预算执行情况,确保提供财务资助规模控制

在决策机构核定的额度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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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审核、统筹和实施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业务,并负责业务的档案管

理工作,包括但不仅限于合同的签订等;

    3.对被资助对象的资助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

    4.按季度填报并报送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情况表。

    第六条   公司战略投资中心、法务与风险管理部为提供财务资助业

务的协同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协同公司财务资金中心做好相关风险管理。

    第七条   被资助对象的财务部门是所属公司财务资助行为的专职机

构,主要职责包括:

    1.审核、汇总、编制所属公司的年度财务资助预算方案,报送公司

审核,严格按照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核准的财务资助限额内申请财务

资助;

    2.负责所属公司的财务资助协议签订及档案管理;

    3.落实财务资助风控措施,并对所属公司财务资助情况进行跟踪、

分析及档案管理。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合规性审核,

组织履行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审批程序以及进行信息披露。经公司董事

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财务资助,董事会办公室应按照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报刊上及时披露。



                          第三章 决策权限

    第九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均需经董事会审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

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深圳证券交易所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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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规定的除外:

    1.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2.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3.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同意

并作出决议,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条     公司董事与被资助对象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

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

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

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

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时,公司独立董

事应当对该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对公司的影响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意见。



                            第四章 业务流程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资金中心每年第一季度编制公司年度新增财务

资助额度预算,提交公司党委会前置研究、总裁办公会审议、董事会或

股东大会审批。

    第十三条     在公司董事会审议的年度财务资助额度内,被财务资助

对象申请发生具体财务资助行为时,需向公司财务资金中心提交财务资

助业务申请,由公司财务资金中心发起单笔申请业务,会同公司法务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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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风险管理部、战略投资中心、董事会办公室出具意见后,提交公司财务

总监、总裁审核、董事长审批。被财务资助人须提交如下资料:

   1.财务资助申请报告;

   2.被资助对象最近年度审计报告及最近一期财务报告,包括财务报

表和财务分析;

   3.被财务资助对象的董事会决议;

   4.公司认为其他需要补充的资料。

    第十四条     超出年度审议额度外的财务资助事项视同新增财务资

助,按照前述第十二条履行相应审批程序。

    第十五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总额度约定期限届满后,拟继续向同

一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视同为新发生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

须重新履行相应的报批程序。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披露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应当在公司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的二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1.财务资助事项概述,包括财务资助协议的主要内容、资金用途以

及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审批程序。

   2.被资助对象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成立时间、注册资本、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主营业务、主要财务指标(至少应

当包括最近一年经审计的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归属于母公司的所有者

权益、营业收入、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等)以及资信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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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与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如存在,应当披露具体的关联情形;公司在

上一会计年度对该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况。

    3.所采取的风险防范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被资助对象或者其他第三

方就财务资助事项是否提供财务资助。由第三方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财

务资助的,应当披露该第三方的基本情况及其财务资助履约能力情况。

    4.为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绝对控股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财务

资助的,应当披露被资助对象的其他股东的基本情况、与公司的关联关

系及其按出资比例履行相应义务的情况。

    5.董事会意见,主要包括提供财务资助的原因,在对被资助对象的

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第三方财务资

助及履约能力情况等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 披露该财务资助事项的利

益、风险和公允性,以及董事会对被资助对象偿还债务能力的判断。

    6.独立董事意见,主要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必要性、合法合规性、公

允性、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及存在的风险等所发表的独立意见。

    7.保荐机构意见,主要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公允性及存

在的风险等所发表意见(如适用)。

    8.公司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及逾期未收回的金额。

    9.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十七条   对于已披露的财务资助事项,公司还应当在出现以下情

形之一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及拟采取的措施:

    1.被资助对象在约定资助期限到期后未能及时还款的。

    2.被资助对象或者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财务资助的第三方出现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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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困难、资不抵债、现金流转困难、破产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3.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被资助对象法定代表人和财务负责人对财务资助的合法

合规使用和按时还本付息分别负有领导责任、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对

于被资助对象违规用款,按资助合同条款追究责任,同时,公司有权提

前收回财务资助借款;对于多次出现逾期还款或不能按期还款造成损失

的,公司将严格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给公司造成损失或不良

影响的,公司将追究相关人员的经济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

照有关法律规定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一)在主营业务范围外以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对外提供资

助;

    (二)为他人承担费用;

    (三)无偿提供资产使用权或收取资产使用权的费用明显低于行业

一般水平;

    (四)支付预付款比例明显高于同行业一般水平;

    (五)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构成实质性财务资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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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公司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绝对控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均含本数,

“超过”、“少于”、“低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公司财务资金中心具

体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原《对

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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