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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佛塑科技:佛塑科技内幕信息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2021-08-21  

                                       佛山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管理办法


(2021年8月19日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佛山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

开、公平、公正,有效防范内幕交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

度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办法》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

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

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

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

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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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20%;

   (六)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10%;

   (七)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八)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 10%的重大损失;

   (九)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十)公司的董事、1/3 以上监事或者总裁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裁

无法履行职责;

   (十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

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

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二)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

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

被责令关闭;

   (十三)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

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四)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五)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

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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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

幕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职员、银行、行政管理部门、中介机构

等及其相关工作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

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管理的责任机构,应当按照证券

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真实、准确、完整,公司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五条   公司监事会对本办法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总部各部办、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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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控股子公司、公司能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应当积

极配合公司董事会秘书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及公司总部各部办、各分公司、各

控股子公司、公司能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在筹划重大事项的初

始阶段,与内幕信息知情人签订保密协议,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附

件 1),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

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备。

    第七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

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公司

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并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委托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及其他中介机构开展

相关业务时,该委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公司应当与

受托方签订保密协议,并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应当与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

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签订保密协议,并填写本单位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

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的送达时间不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

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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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并做好本条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八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

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时,除了按规定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制作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

时间、参与筹划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

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

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应当按照重要事项进展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

事项进程备忘录信息。

    第九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

备忘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

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

所视情况要求公司披露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中的相关内容,公司应当及时

公告。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

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三章   对外报送信息的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在内幕信息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需经

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


                                  5
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

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

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

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二条   对外报送信息前,公司有关部门须填写《对外信息报送审

批表》(附件 2),经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董事会秘书批准后方可对外报

送。对外报送信息时,应向行政管理部门出具书面《保密提示函》(附件 3)。



                      第四章    保密义务及责任
    第十三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义

务,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公司内幕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

人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

息文件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

    第十五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

滥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向

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前,不得买卖公司股

票,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同时还

应遵守《佛山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

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对外泄露内幕信息,或利用内幕信息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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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内幕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公司股票价格等违法活动,致使公司遭

受经济损失或影响公司市场形象的,公司需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的,视情节轻

重给予有关人员批评教育、通报批评、诫勉谈话、调整岗位等处理;情节严

重的,可以解除其职务,并追究其赔偿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监察机

关或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并在 2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中“达到”、“以上”、“超过”均包含本数,“以下”

均不包含本数。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佛山佛

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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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 1: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内幕信                                                                                        任职单位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   内幕信   内幕信息
序号   息知情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部门及    登记时间   登记人   备注
                                    信息时间   信息地点   信息方式   息内容   所处阶段
       人姓名                                                                                         职务




        公司/部门名称:                                                               公司/部门负责人:


        注:
        1. 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2. 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3. 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附件 2:

                重大未公开信息对外报送审批表


    报送部门                       经办人

    外部单位                      外部单位
   及部门名称                    接收人姓名

拟对外报送日期                 接收人联系电话




  对外报送信息
      内容




部门负责人意见




  分管领导意见




董事会秘书意见
附件 3:

                             保密提示函

                              (单位):



     本公司是一家深交所上市公司,本公司此次报送的

                              相关材料属于未公开的内幕信息,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及证券监管规则的要求,重点提示如下:

    1. 请贵单位严格控制本公司报送材料的使用范围和知情范围。

    2.     贵单位接收本公司材料报送及使用的相关人员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

负有信息保密义务,在相关信息未披露前,不得泄露材料涉及的信息,不得利

用所获取的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

    3.     贵单位获得本公司信息的人员,如因保密不当致使报送的未公开信息

泄露,应立即通知本公司。

    4. 本公司会将贵单位获得本公司信息的相关人员登记备案,以备发生信息

泄露时调查之用。

     特此提示。




                                           佛山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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