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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铁股份:内部审计制度(2021年4月修订)2021-04-30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广东华铁通达高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内部审计工作,保证内部审计质量,明确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的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部审计准则》、《审计署
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
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子公司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本制度所称的“子公司”,是指纳入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公司全资子
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虽未达到控股地位但拥有实际控制权的股权投资企业。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被审计对象”,是指公司和子公司及上述机构的相
关责任人员。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一种独立、客观的确认和咨询活动,它通
过运用系统、规范的方法,审查和评价组织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
适当性和有效性,以促进组织完善治理、增加价值和实现目标。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管理

   第五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为内审部,由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领导。
   内审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六条 内审部配备专职审计人员,设内审部负责人 1 名,由审计委员会提
名后董事长任免。内审部负责人必须具有相关执业资格和实际工作经验。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有与审计工作相适应的审计、会计、法律、经济
管理、工程技术等相关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并通过后续教育加以保持和提高。
   第八条 内审部应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
部门合署办公,不得负责被审计对象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决策与
执行,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根据公司制度规定行使职权,被审计对象应当配合内
审部依规定履行职责,及时向内部审计人员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阻挠、破
坏或者打击报复。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遵守职业道德、忠于职守、
客观公正、廉洁奉公,在实施内部审计业务时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不得滥用职
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
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履行保密义务,对于实施内部审计业务中所获
取的信息保密。

                           第三章 目标和工作范围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的目标
   内部审计工作是在公司内部建立的一种独立评价职能。通过内部审计,评价
内控制度是否健全、完善,以达到查错防弊,改进管理,提高经济效益,规范公
司运作行为的目的。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的范围
   (一)对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
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
   (二)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涵盖公司和子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
包括销货与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
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
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专项检查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
   (五)专项检查公司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
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六)专项检查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七)开展审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审部应至少每季度对上述(四)项进行一次检查,至少每半年对上述(五)、
(六)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第十五条 内审部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
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向其提
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第四章 审计依据和权限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依据
   (一)国家法律、法规、政策;
   (二)公司和子公司的规章制度,董事会决议;
   (三)公司经营方针、计划、目标;
   (四)被审计对象的经营责任制度、责任状及合同;
   (五)其他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的管理措施。
   第十七条 在审计管辖的范围内,内审部的主要权限有:
   (一)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有关部门按时报送发展规划、战略决
策、重大措施、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政财务收支等有关资料,以及必要的计
算机技术文档;
   (二)审核有关生产、经营、和财务活动的会计报表、账簿、凭证,现场检
查资金及财产,监测财务会计软件,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等;
   (三)根据工作需要列席有关部门的例会;
   (四)对审计中的有关事项向有关部门和个人进行调查并索取证明材料;
   (五)参与有关业务部门研究、制定和修改有关规章制度并督促落实;
   (六)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或严重失职可能造成
重大经济损失的行为,有权做出制止决定并及时报告审计委员会;对已经造成重
大经济损失和影响的行为,向审计委员会提出处理的建议;
   (七)发现被审计对象转移、藏匿、篡改、毁损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
报表以及其他有关资料的,有权予以制止;
   (八)对阻挠、破坏内部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部门和人员,报
审计委员会核准并经董事长批准可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
任的建议;
   (九)经审计委员会核准,出具审计意见书,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
议,检查采纳审计意见和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十八条 准备阶段
   (一)内审部和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全面关注组织风险,以风险为基础组织实
施内部审计业务;
   (二)内审部应当根据公司的风险状况、管理需要及审计资源的配置情况,
编制年度审计计划,报经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制定项目审计方案;
   (三)内审部应当在实施审计至少三日前,向被审计对象送达审计通知书,
要求被审计对象提前做好准备工作经董事会批准的专项审计不在此列。
   第十九条 实施阶段
   (一)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关注被审计对象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中
的舞弊风险,对舞弊行为进行检查和报告;
   (二)内部审计人员需运用审核、观察、监盘、访谈、调查、函证、计算和
分析程序等方法,获取相关、可靠和充分的审计证据,以支持审计结论、意见和
建议;
   (三)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审计程序的执行过程、获取的审计证据以及作出
的审计结论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四)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被审计对象提出改进意见,督促相关
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
   (五)内审部在实施完必要的审计程序后,应依据审计工作底稿,编制内部
审计报告。
   第二十条 报告阶段
   (一)审计报告应征求被审计对象意见,被审计对象自接到审计报告征求意
见稿之日起 3 日内,需将其书面意见反馈至内审部。超过规定时间视同无异议;
   (二)内审部征求被审计对象意见后,出具正式版书面审计报告,报送审计
委员会;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
审计委员会报告,追究相关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的责任;
   (三)对重大审计事项做出的处理决定,须报经审计委员会批准;经批准的
处理决定,被审计对象必须执行;
   (四)被审计对象对审计处理决定如有异议,可以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一周
内向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提出书面申诉,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接到申诉 5 日内
根据权限做出处理或提请董事会审议。对不适当的处理决定,内审部复审确认后
提请审计委员会予以纠正。申诉期间,原审计处理决定照常执行。特殊情况,经
董事长审批后,可以暂停执行;
   (五)审定的审计报告经审计委员会批准后送达被审计对象,内审部根据工
作需要进行后续审计,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一条 内审部应当在每个审计项目结束后 1 个月内,整理项目审计档
案,对工作中形成的审计档案定期保管。
   在每年度结束后的 4 个月内,内审部完成当年全部项目审计档案的归档,由
内审部负责人签字确认。
   各种审计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如下:
   审计工作底稿保管期限为 3 年,审计报告保管期限 10 年。

                         第六章 考核与奖惩制度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工作实行定期考核制度,内审部负责人应在每年年度
董事会召开前编制上年度审计工作总结,向审计委员会做述职报告。
   第二十三条 内审部对模范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做出显著成绩的子公司
和个人,可以向审计委员会提出给予奖励的建议。
   第二十四条 内审部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子公司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向
审计委员会提出给予处分、追究经济责任的建议:
   (一)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等证明材料的;
   (二)阻挠内部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审计监督检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拒绝执行审计决定的;
   (五)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六)打击报复内部审计人员和向内审部如实反映真实情况的员工的。
   上述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审计委员会
给予行政处分、追究经济责任: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
   (四)泄露公司秘密的。
   上述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章程相抵触
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会议
审议通过。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内审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行。


                                 广东华铁通达高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4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