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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铁股份:北京安杰(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华铁通达高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期行权相关事宜之法律意见书2021-08-31  

                          北京安杰(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

广东华铁通达高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部分第一期行权相关事宜

                 之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一年八月
北京安杰(上海)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安杰(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华铁通达高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期行权相关事宜之
                                     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华铁通达高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安杰(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东华铁通达高铁装备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华铁股份”)的委托,就公司依据《上市公司
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广东华铁通达高铁装备股份
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
划”)股票期权首次授予部分第一期行权价格调整和行权相关事宜(以下简称“本次
调整和行权”)出具本法律意见。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一)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
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
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已得到华铁股份如下保证:华铁股份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所必需的全部文件,所有文件真实、完整、合法、有效,所有文件的副本或复
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所有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为真实;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所
律师做出法律判断的事实和文件均已披露,并无任何隐瞒、误导、疏漏之处。


     (三)本所仅就公司本次调整和行权相关法律事项发表意见,而不对公司本次调
整和行权所涉及的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不具备对该等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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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事项进行核查和做出判断的合法资格。本所及经办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与该等
专业事项有关的报表、数据或对会计报告、审计报告等专业报告内容的引用,不意味
着本所及经办律师对这些引用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调整和行权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华铁股份本次调整和行权所必备的法律文件,
随其他材料一同公告披露,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公司提
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行权的批准与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调整和行权已取得的批准与
授权情况如下:


     1.2020 年 6 月 18 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 2020 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广东华铁通达高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的议案》《关于<广东华铁通达高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
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
案》等议案。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实施的独立意见。


     2.2020 年 6 月 18 日,公司第九届监事会 2020 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广东华铁通达高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的议案》《关于<广东华铁通达高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
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核查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
象名单的议案》。


     3.2020 年 6 月 19 日至 2020 年 6 月 29 日,公司对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
司官网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员工对本次激励对象提出
的异议。2020 年 7 月 1 日,公司监事会对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对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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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情况进行了说明,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2020 年 7 月 6 日,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广东
华铁通达高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广东华铁通达高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
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
案。


     5.2020 年 7 月 17 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 2020 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
2020 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对
象及数量的议案》和《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确定以 2020 年 7
月 17 日为股票期权的首次授予日。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登记完成日为 2020 年 7 月 29 日。


     6.2021 年 8 月 30 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 2021 年第五次临时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
2021 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
权的议案》《关于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
成就的议案》《关于调整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
等议案。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因此,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根据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有权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本次调整和
行权的相关事宜;公司本次调整和行权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
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行权尚需在有关
部门办理行权的相关手续。


       二、本次调整的情况


     鉴于公司已于 2021 年 8 月 18 日实施完毕 2020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以公司现有
总股本剔除已回购股份 18,015,836.00 股后的 1,577,662,960.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
每 10 股派 0.315000 元人民币现金(含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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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完成股票期权
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
缩股等事项,应对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但任何调整不得导致行权价格
低于股票面值。调整方法如下:


     (一)派息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经
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因此,本次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由 5.54 元/份调整为 5.51 元/份。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行权的情况


     (一)等待期已届满


     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第一个行权期为“自首次
授予部分授权完成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授权完成日起 24 个
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可行权比例为 40%。


     如上所述,本次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0 年 7 月 17 日,登记完成
日为 2020 年 7 月 29 日,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第一个等待期已届满。


     (二)本次行权的条件已成就


     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行权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
期权方可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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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
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未出现上述情形,满足本次行
权的条件。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系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


     (2)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4)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
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5)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6)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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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除 9 名离职的人员外,本次行权的
激励对象均未出现上述情形,亦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情形,满足本次行权
的条件。


     3.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


     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行权的业绩考核条件为:2020 年公司净利润
不低于 4.5 亿元。上述“净利润”指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但剔除
本次及后续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为计算依据。


     根据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大华审字[2021]008090 号”
《审计报告》及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公司 2020 年剔除本次及后续激励计划股份支付
费用影响的净利润为 4.6 亿元,满足本次行权的条件。


     4.激励对象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绩效考核相关
制度组织实施。根据年度绩效考核结果,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
两个等级。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达
到“合格”,则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的股票期权可全部行权;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
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合格”,则公司按照本计划相关规定,注销激励对象所获授期
权当期可行权份额。


     根据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本次行权的 81 名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均为“合格”,
满足个人层面的考核要求,其所持当年的股票期权可全部行权。


     (三)本次行权的激励对象、价格及数量


     根据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本次行权的激励对象为 81 人,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为
1,728.00 万份。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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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激励计划   本期可行权   占获授股   占公司目   剩余未行权的
序
      姓名        职务       获授股票期权   的股票期权   票期权数   前股本总   股票期权数量
号
                               数量(万份)   数量(万份)   量的比例   额比例         (万份)
1    王承卫    副董事长            200          80       40.00%       0.05%         120
               董事兼
2    杨永林                      200           80        40.00%      0.05%         120
               总经理
3    石松山      董事            120           48        40.00%      0.03%         72
               董事会秘
4     王颖     书兼副总          120           48        40.00%      0.03%         72
                 经理
               财务总监
5     张璇     兼副总经          120           48        40.00%      0.03%         72
                 理
6    梁伟超    副总经理          120           48        40.00%      0.03%         72
               董事兼副
7    韩文麟                      120           48        40.00%      0.03%         72
               总经理
核心管理人员及核心业
                                3,350         1,328      39.64%      0.83%        2,010
务骨干人员(75 人)
         合计               4,350        1,728     39.72%      1.08%         2,610
    注:(1)对于上表所列的本期可行权股票期权数量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实际确认数
据为准;
    (2)以上百分比数据经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
    (3)以上激励对象已剔除离职人员,剩余未行权股票期权数量已剔除离职人员及本次业绩考
核不合格拟注销的股票期权数量。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股票期权第一个等待期已届满,
行权条件已成就,行权的激励对象、行权价格及行权数量均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根据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公司本次调整和行权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调整
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激励计
划》规定的股票期权的第一个等待期已届满,本次行权条件已成就,本次行权的激励
对象、行权价格及行权数量均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
计划》的相关规定。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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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系《北京安杰(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华铁通达高铁装备股份有

限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期行权相关事宜之法律意见书》之

签章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 2021 年 8 月 30 日出具,一式贰份,无副本。




北京安杰(上海)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


       蔡    航                                                  徐   涛



                                                          ____________________



                                                                 郑   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