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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铁股份:北京安杰(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华铁通达高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相关事宜之法律意见书2022-08-25  

                          北京安杰(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

广东华铁通达高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相关事宜

                之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二年八月
北京安杰(上海)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安杰(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华铁通达高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相关事宜之
                                     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华铁通达高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安杰(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东华铁通达高铁装备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华铁股份”)的委托,就公司依据《上市公司
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广东华铁通达高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
“《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相关事宜(以下简称“本
次注销”)出具本法律意见。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一)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
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
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已得到华铁股份如下保证:华铁股份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所必需的全部文件,所有文件真实、完整、合法、有效,所有文件的副本或复
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所有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为真实;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所
律师做出法律判断的事实和文件均已披露,并无任何隐瞒、误导、疏漏之处。


     (三)本所律师仅就公司本次注销相关法律事项发表意见,而不对公司本次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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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涉及的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不具备对该等专业事项进
行核查和做出判断的合法资格。本所及经办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与该等专业事项
有关的报表、数据或对会计报告、审计报告等专业报告内容的引用,不意味着本所及
经办律师对这些引用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注销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华铁股份本次注销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
材料一同公告披露,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公司提
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注销的批准与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外,本次注销已取得的批准与授权情况如下:


     2022 年 8 月 23 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 2022 年第五次临时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 2022
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
的议案》等议案。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因此,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根据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本次注销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履行了相应的
程序,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注销的情况


     (一)本次注销原因和数量


     1.激励对象离职


     根据《激励计划》“第十四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时本激励计划的处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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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的处理”之“(二)激励对象离职”的部分规定,
激励对象因辞职、合同到期且不再续约或公司裁员等原因而离职,董事会可以决定在
情况发生之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进行注销。


     根据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中的 1 名原激励对象因离职,已不
具备激励对象的资格,因此,公司将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70 万份。


     2.未行权


     根据《激励计划》“第七章 有效期、授权日、等待期、行权安排和禁售期”之
“四、本激励计划的可行权日”的部分规定,在股票期权各行权期结束后,激励对象
未行权的当期股票期权应当终止行权,公司将予以注销。


     根据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本次激励计划的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达成,由于
在可行权期限内激励对象均未行权,剔除已离职激励对象,公司将注销剩余激励对象
第一个行权期内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1,528 万份。


     (二)本次注销的影响


     根据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本次注销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
性影响。


     因此,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注销的原因和注销股票期权的数量均符合《管理
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注销不会对公司
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三、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根据公司 2020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本次注销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履行了相
应的程序;本次注销的原因和注销股票期权的数量均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注销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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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生实质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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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系《北京安杰(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华铁通达高铁装备股份有

限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相关事宜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 2022 年 8 月 23 日出具,一式贰份,无副本。




北京安杰(上海)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蔡    航                                                   徐   涛



                                                          ______________________



                                                                  徐良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