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浪潮信息:浪潮信息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1-07-16  

                                  浪潮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

                        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浪潮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务融资
工具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
合法权益,公司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人民银行发
布的《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公
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
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发布的《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
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下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
司。
    第三条 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及存续期的信息披露适用本制度。
法律法规或交易商协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1 —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在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及存续期内,
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投资价值和投资风险或者公司发生可能影
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以及债务融资工具监管部门要求披露
的信息。“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行政
法规、《信息披露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在交易商协会认可的
媒体上公告信息。“存续期”是指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登记完成直
至付息兑付全部完成或发生债务融资工具债权债务关系终止的
其他情形期间。
    第四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
开披露信息。
    信息披露语言应简洁、平实和明确,不得有祝贺性、广告性、
恭维性或诋毁性的词句。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及其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
实、勤勉地履行信息披露职责,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或履行同等职责的人员无
法保证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
有异议的,应当在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
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
以提供能够证明其身份的证明材料,并向交易商协会申请披露对


— 2 —
发行文件或定期报告的相关异议。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
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 信息披露文件一经公布不得随意变更。确有必要进
行变更或更正的,公司应披露变更公告和变更或更正后的信息披
露文件。已披露的原文件应在信息披露渠道予以保留,公司不得
对其进行更改或替换。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标准

    第七条 公司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应当通过交易商协会认
可的网站公布当期发行文件。发行文件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最近一期会计报表;
    (二)募集说明书;
    (三)信用评级报告(如有);
    (四)受托管理协议(如有);
    (五)法律意见书;
    (六)交易商协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公司定向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对本条涉及内容另有规定或约
定的,从其规定或约定。
    第八条 公司应在募集说明书显著位置作如下提示:
    “本公司发行本期债务融资工具已在交易商协会注册,注册
不代表交易商协会对本期债务融资工具的投资价值作出任何评
价,也不表明对债务融资工具的投资风险做出了任何判断。凡欲


                                                — 3 —
认购本期债务融资工具的投资者,请认真阅读本募集说明书全文
及有关的信息披露文件,对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进行独立分析,并据以独立判断投资价值,自行承担与其有关的
任何投资风险。”
    公司定向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对本条涉及内容另有规定或约
定的,从其规定或约定。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首次发行前披露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主要内容的公告,并在发行文件中披露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相关
情况。
    第十条 公司或簿记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债务融资工具交易
流通首日披露发行结果,公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当期债券的实际
发行规模、期限、价格等信息。
    第十一条 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信息披露的时间应
当不晚于公司按照境内外监管机构、市场自律组织、证券交易场
所要求,或者将有关信息刊登在其他指定信息披露渠道上的时间。
    债务融资工具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
露义务人在境外披露的信息,应当在境内同时披露。
    第十二条 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应当按以下要求
披露定期报告:
    (一)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后 4 个月内披露上
一年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包含报告期内公司主要情况、审计
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经审计的财务报表、附注以及其他必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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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息;
    (二)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后 2 个月
内披露半年度报告;
    (三)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 3 个月、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披露季度财务报表,第一季度财务报表的披露时间不得
早于上一年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四)定期报告的财务报表部分应当至少包含资产负债表、
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除提供合并财务报表外,还应当披露母公
司财务报表。
    公司定向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时间,比
照定向注册发行关于财务信息披露的要求披露定期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无法按时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于第十二条
规定的披露截止时间前,披露未按期披露定期报告的说明文件,
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未按期披露的原因、预计披露时间等情况。
    公司披露前款说明文件的,不代表豁免定期报告的信息披露
义务。
    第十四条 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债
务融资工具偿债能力或投资者权益的重大事项时,应当通过交易
商协会认可的网站及时向市场披露,并说明事项的起因、目前的
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名称变更;


                                                — 5 —
    (二)公司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全部或主要业
务陷入停顿、生产经营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
    (三)公司变更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债务融资工具受托管理
人、信用评级机构;
    (四)公司 1/3 以上董事、2/3 以上监事、董事长、总经理
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发生变动;
    (五)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具有同等职责的
人员无法履行职责;
    (六)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变更,或股权结构发生
重大变化;
    (七)公司提供重大资产抵押、质押,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
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20%;
    (八)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出售、转让、报
废、无偿划转以及重大投资行为、重大资产重组;
    (九)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 10%的重大损失,或者放
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10%;
    (十)公司股权、经营权涉及被委托管理;
    (十一)公司丧失对重要子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十二)债务融资工具信用增进安排发生变更;
    (十三)公司转移债务融资工具清偿义务;
    (十四)公司一次承担他人债务超过上年末净资产 10%,或
者新增借款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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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五)公司未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进行债务重组;
    (十六)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受到刑事处罚、
重大行政处罚或行政监管措施、市场自律组织做出的债券业务相
关的处分,或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十七)公司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
施,或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十八)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九)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被查封、扣押
或冻结的情况;
    (二十)公司拟分配股利,或发生减资、合并、分立、解散
及申请破产的情形;
    (二十一)公司涉及需要说明的市场传闻;
    (二十二)债务融资工具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二十三)公司订立其他可能对其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
成果产生重要影响的重大合同;
    (二十四)发行文件中约定或公司承诺的其他应当披露事项;
    (二十五)其他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或投资者权益的事项。
    公司定向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对本条涉及内容另有规定或约
定的,从其规定或约定。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出现以下情形之日后 2 个工作日内,
履行第十四条规定的重大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


                                                — 7 —
    (一)董事会、监事会或者其他有权决策机构就该重大事项
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
知道该重大事项发生时;
    (四)收到相关主管部门关于重大事项的决定或通知时;
    (五)完成工商登记变更时。
    重大事项出现泄露或市场传闻的,公司应当在出现该情形之
日后 2 个工作日内履行第十四条规定的重大事项的信息披露义
务。
    已披露的重大事项出现重大进展或变化的,公司应当在进展
或变化发生之日后 2 个工作日内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可能
产生的影响。
    第十六条 公司变更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应当在披露
最近一期年度报告或半年度报告披露变更后制度的主要内容;公
司无法按时披露上述定期报告的,应当于本制度第十二条规定的
披露截止时间前披露变更后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十七条 公司变更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的,应当在变更之
日后 2 个工作日内披露变更情况及接任人员;对于未在信息披露
事务负责人变更后确定并披露接任人员的,视为由法定代表人担
任。如后续确定接任人员,应当在确定接任人员之日后 2 个工作
日内披露。


— 8 —
    第十八条 公司变更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按
照规定和约定履行必要变更程序,并至少于募集资金使用前 5 个
工作日披露拟变更后的募集资金用途。
    第十九条 公司对财务信息差错进行更正,涉及未经审计的
财务信息的,应当同时披露更正公告及更正后的财务信息。
    涉及经审计财务信息的,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
面审计或对更正事项进行专项鉴证,并在更正公告披露之日后
30 个工作日内披露专项鉴证报告及更正后的财务信息;如更正
事项对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具有广泛性影响,或者该事项导致公司
相关年度盈亏性质发生改变,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
财务信息进行全面审计,并在更正公告披露之日后 30 个工作日
内披露审计报告及经审计的财务信息。
    第二十条 债务融资工具附选择权条款、投资人保护条款等
特殊条款的,公司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发行文件约定及时披露相
关条款的触发和执行情况。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至少于债务融资工具利息支付日或本
金兑付日前 5 个工作日披露付息或兑付安排情况的公告。偿付存
在较大不确定性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付息或兑付存在较大不确
定性的风险提示公告。
    第二十二条 债务融资工具未按照约定按期足额支付利息或
兑付本金的,公司应在当日披露未按期足额付息或兑付的公告。
    第二十三条 债务融资工具违约处置期间,公司应当披露处


                                                — 9 —
置方案主要内容,并披露违约处置进展。在处置期间支付利息或
兑付本金的,公司应当在 1 个工作日内进行披露。
    第二十四条 若公司无法履行支付利息或兑付本金义务,提
请为公司发行的债务融资工具提供信用增进服务的机构履行信
用增进义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提请启动信用增进程序的公告。
    第二十五条 公司进入破产程序的,信息披露义务由破产管
理人承担,公司自行管理财产或营业事务的,由公司承担。
    破产信息披露义务人无需按照本制度要求披露定期报告和
重大事项,但应当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以下情形之日后 2 个工作日
内披露破产进展:
    (一)人民法院作出受理公司破产申请的裁定;
    (二)人民法院公告债权申报安排;
    (三)计划召开债权人会议;
    (四)破产管理人提交破产重整计划、和解协议或破产财产
变价方案和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五)人民法院裁定破产重整计划、和解协议、破产财产变
价方案和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六)重整计划、和解协议和清算程序开始执行及执行完毕;
    (七)人民法院终结重整程序、和解程序或宣告破产;
    (八)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的重要信息。
    破产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重整计划、
和解协议、破产财产变价方案和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及其他影响投


— 10 —
资者决策的重要信息之日后 5 个工作日内披露上述文件的主要
内容,并同时披露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财产状况报告。
    发生对债权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财产处分行为的,破产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当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后 2 个工作日内进行信息披
露。

                第三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二十六条 证券与投资部为债券市场债务融资工具专项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负责对外信息披露工作及对内信息披露管
理工作。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
露事务负责人,负责组织和协调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相关工作,
接受投资者问询,维护投资者关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和本公司其他人员,未经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部门批准,不
得对外发布公司未公开披露信息。
    第二十七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信息披露事务中
的职责: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
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信息披露、非定期信息披露
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二)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
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


                                               — 11 —
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三)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
责的行为进行监督;
    (四)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
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
及其他相关信息;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
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立即履行报告义务。
    第二十八条 公司各部门、子公司的负责人为本部门、子公
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第一责任人。
    公司、本部门或本单位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本制度及交易
商协会规定的重大事项时,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
司各部门、子公司负责人等重大信息披露负责人应第一时间通知
证券与投资部负责人,同时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不得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证券与投资部应提醒报告人及知悉信
息的人员必须对该等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证券与投资部负责人在接到重大信息或未公开信息通知当
日,应当按照本制度及交易商协会有关规定,对相关信息进行评
估、审核,认定所报告或通知的信息为重大信息的,应及时告知
董事会秘书,并立即组织起草信息披露文件,按照规定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第二十九条 当有关尚待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


— 12 —
露,或者公司偿债能力已经因此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证券与投
资部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
素。
    第三十条 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管理:
    (一)证券与投资部为保存公司本制度项下信息披露文件资
料的职能部门;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本制度履行信息
披露职责情况由证券与投资部负责记录,并作为公司档案由证券
与投资部负责保管;
    (三)涉及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发行公告、募集
说明书、信用评级报告和跟踪评级安排、法律意见书等发行文件、
存续期内信息披露文件以及相关的合同、协议、会议的通知、记
录、决议等文件资料,按照公司档案管理规定执行,置备于证券
与投资部供交易商协会、投资者、中介服务和咨询机构等利益相
关者查阅。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制
定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公司根据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
规定,建立并执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与监督机制。
    第三十二条 与投资者、中介服务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
    (一)公司应规范投资者关系活动,确保所有投资者公平获
取公司信息, 防止出现违反公司信息披露规定的行为;
    (二) 公司应保持与中介服务机构的良好沟通与协调,积


                                               — 13 —
极为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所需资料和工作条件,保证所提供信息的
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三)公司应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充分了解实情,积极
应对媒体和公众的有关询问,必要时做出书面澄清。
    第三十三条 涉及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
    (一) 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十四条
所规定的重大事项,应将有关信息和资料及时报公司信息披露事
务部门。
    (二)公司应确保本制度在各部门、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
公司得到认真贯彻执行。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四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信息披露相关
负责人员的责任:
    (一)违反《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
办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
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致使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
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信息披露相关负责人员未勤勉尽责,未按照信息披露
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
济损失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信息披露相关负责人员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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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影
响的;
    (四)除不可抗力外,因其他个人原因造成信息披露重大差
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影响,依据相关法律法
规等以及公司章程应予以追究信息披露责任的情形。
    第三十五条 公司违反本制度相关规定,未按要求真实、准
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 相关监管部
门可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并处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诫勉谈话、通
报批评,并处责令改正。
    第三十六条 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未按本制度的要求进行
内部报告,造成公司信息披露出现不及时、重大遗漏或者虚假成
分、误导情况,以及相关人员提前泄露信息披露内容,使公司受
到处罚造成名誉损害或资产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七条 在信息披露工作中,公司及负有直接责任的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涉嫌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的,将按《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
披露规则》和本制度的相关规定接受处罚处理。
    第三十八条 对于违反本制度的信息披露相关负责人员,公
司将视情节轻重以及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依据公司规定对
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并依据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的追究方式:


                                                 — 15 —
    (一)责令改正并作出检讨;
    (二)在公司内部进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因其过错给公司造成的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六)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规章制度的其他
形式。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
及交易商协会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
法规或中国人民银行及交易商协会的有关规定发生矛盾或相抵
触时,从其规定,并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于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修改时亦同。




                     浪潮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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