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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桂林旅游: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2020-09-10  

                              证券代码:000978         证券简称:桂林旅游     公告编号:2020-050

                        桂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桂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 2020 年 9 月
8 日收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桂林市中院”或“本
院”)送达的(2020)桂 03 民终 2804 号《民事裁定书》。现将相关诉讼情况公
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20 年 3 月 25 日,公司收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以下
简称“象山区法院”)邮寄来的《起诉书》《传票》《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文件,
本公司的自然人股东舒峥就本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提起诉讼。
该案已于 2020 年 5 月 12 日开庭审理,象山区法院于 2020 年 6 月 10 日作出如下
一审判决:
    驳回原告舒峥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 100 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具体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6 月 17 日发布的《桂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诉讼判
决公告》。
    2020 年 7 月 8 日,公司收到象山区法院送达的《民事上诉状》,舒峥不服
象山区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具体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7 月 10 日发布的《桂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
到<民事上诉状>及<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二、本次收到的《民事裁定书》的主要内容
    桂林市中院(2020)桂 03 民终 2804 号《民事裁定书》的主要内容如下:
    上诉人(原审原告):舒峥,男,汉族,1974 年 2 月 10 日出生,住上海市黄
浦区方浜中路。
                                         1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桂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
市翠竹路 27-2 号。
    法定代表人:李飞影,该公司董事长。
    本案原拟于 2020 年 8 月中旬开庭审理。在送达本案开庭传票前,考虑到上
诉人舒峥居住上海、或可能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等因素,本院就开庭时间电话询
问上诉人舒峥意见。上诉人舒峥以健康原因、身体不适为由,请求把开庭时间推
迟至 2020 年 9 月;本院考虑了上诉人舒峥意见,确定本案开庭时间为 2020 年 9
月 2 日。
    上诉人舒峥收到开庭传票后,以身体健康为由申请延期一个月开庭。
    本院于 8 月 27 日回复并告知上诉人舒峥:“根据你提供的材料,目前你尚
未住院治疗,而且本案不属于当事人必须亲自到庭参加诉讼的案件,你可以委托
律师或近亲属作为诉讼代理人参加本案庭审。因此延期开庭审理的请求于法无
据,请你按照开庭传票通知的时间按时参加庭审活动。”
    2020 年 8 月 31 日,上诉人舒峥向本院邮寄上海第十人民医院关于“舒峥住
院时间大约为 2020 年 8 月 31 日至 2020 年 9 月 16 日”的《情况说明》。
    2020 年 9 月 2 日,上诉人舒峥未在通知开庭的时间到庭应诉;被上诉人桂
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诉人舒峥延期开庭的申请提出异议,要求按撤诉处理。
    本院认为,首先,本案为舒峥上诉,按照常理,依法快捷审结本案符合上诉
人舒峥的诉求和意愿,也有利于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上诉人舒峥住院的
主要原因为涉心脏病和高血压,不是突发疾病或意外,舒峥对于自己的相应病情
是预知的。考虑到上诉人舒峥居住上海、可能受疫情影响等因素,本院就开庭时
间电话征求过上诉人舒峥意见。
    其次,本案为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争议的主要焦点为桂林航空旅游集团有限
公司参与桂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2019-065 号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表决是否违反
法律或者公司章程有关关联交易的规定。上诉人舒峥一审提交的证据主要来源于
公共网站,其二审未提交或申请提交新的证据;本案案件事实的查明不需要上诉
人舒峥本人亲自到庭,即本案不属于上诉人舒峥必须亲自到庭参加诉讼的案件;
上诉人舒峥可以委托律师或近亲属作为诉讼代理人参加本案庭审;且上诉人舒峥
在本案一审也委托了代理律师。因此,上诉人舒峥本次延期开庭审理的请求于法
无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
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舒峥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
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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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审案件受理费 100 元(上诉人舒峥已预交),减半收取 50 元,由上诉人
舒峥负担,余款 50 元由本院退回上诉人舒峥。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日,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尚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
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裁定为终审裁定,经依法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对公司本期利润无直接
影响。


    五、其他事项
    公司于 2020 年 8 月 12 日收到象山区法院邮寄来的《起诉书》《传票》《应
诉通知书》等诉讼文件,本公司的自然人股东舒峥就本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
会决议提起诉讼,该案将于 2020 年 9 月 15 日开庭审理。具体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8 月 14 日发布的《桂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


    六、备查文件
    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桂 03 民终 2804 号《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桂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9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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