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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众泰汽车:关于收到浙江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2022-11-12  

                        证券代码:000980               证券简称:众泰汽车      编号:2022-096

                      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2 年 11 月 11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浙江监管局于 2022 年 11 月 11 日印发的《关于对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
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2]115 号),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黄继宏、连刚、杨海峰:
    11 月 3 日晚,有媒体报道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泰汽车或公司)
内部人士接受采访时表示,“公司将从海外引进先进的动力电池技术并成立合资
公司。目前双方正在更进一步的洽谈中......但可以确认的是,我们的电池技术
比宁德时代更加先进”。
    3 日晚,众泰汽车董秘杨海峰和品牌部负责人知晓上述报道后,向董事长黄
继宏、总经理连刚汇报。11 月 4 日,众泰汽车已核实被采访对象非公司员工,公
司没有从海外公司引进先进的动力电池技术并成立合资公司事宜,报道中相关
事项不属实。但众泰汽车未就不实内容向媒体提出更正或撤回要求,也未及时发
布公告澄清,直至 11 月 8 日才发布公告。
    众泰汽车董秘杨海峰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回复投 资者关
于重整进展的问题时,答复不准确。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三条、第四条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董事长黄继宏、
总经理连刚、董事会秘书杨海峰对未及时披露澄清公告负有主要责任,董事会秘
书杨海峰对未准确答复公司重整进展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 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黄继宏、连刚、
杨海峰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
们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认真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
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
行。
    公司已将此事项通报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董事会将进
一步加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关于《证券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学习,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11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