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亿股份:2015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2017年付息公告2017-12-19
股票简称:银亿股份 股票代码:000981 公告编号:2017-175
债券简称:15 银亿 01 债券代码:112308
银亿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
2017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在 2015 年 12 月 24 日发行的银亿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
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将于 2017 年 12 月 25 日支
付自 2016 年 12 月 24 日到 2017 年 12 月 24 日期间的利息,为保证兑付
兑息工作的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
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发行人:银亿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2、债券名称:银亿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
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
3、债券简称及代码:15 银亿 01(代码:112308)
4、发行总额:人民币 3.00 亿元
5、发行价格(每张):人民币 100 元
6、债券期限:本期债券期限为 5 年期,附第 3 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
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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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证监许可[2015]2598 号
8、债券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 7.28%
9、每张派息额:7.28 元
10、起息日:本期债券的起息日为 2015 年 12 月 24 日。
11、付息日:2016 年至 2020 年每年的 12 月 24 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
的付息日(如遇法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若投资者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 3 年末行使回售选择权,则
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 2016 年至 2018 年每年的 12 月 24 日(如遇法
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延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每次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12、兑付日:2020 年 12 月 24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
延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若投资者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 3 年末行使
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本金兑付日为 2018 年 12 月 24 日(如遇
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
13、信用级别及资信评级机构:经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
《银亿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第一期)信用评级报告》(信评委函字[2015]074 号),发行人的主体信用
等级为 AA,评级展望稳定,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 AA。资信评级机构将
在本期债券信用级别有效期内或是本期债券存续期内,对本次债券的信
用风险进行持续跟踪。
14、担保方式:本期债券为无担保债券。
15、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 2016 年 3 月 30 日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集中竞价系统和综合协议交易平台挂牌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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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债券受托管理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7、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二、本期债券付息方案
按照《银亿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
司债券(第一期)发行公告》,“15银亿01”的票面利率为7.28%,每1
手“15银亿01”(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72.80元(含税),扣
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人民币58.24
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含QFII、RQFII)取得的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
人民币65.52元)。
三、本期债券债券登记日、除息日、付息日
1、本期债券债权登记日:2017年12月22日。
2、本期债券除息日:2017年12月25日。
3、本期债券付息日:2017年12月25日。
4、下一付息起息日:2017年12月25日。
四、本期债券兑付兑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7年12月22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
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5银亿01”持有人。
五、本期债券付息办法
公司将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付息。
在本次付息日1个交易日前,公司会将本期债券本次利息足额划付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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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
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本期债券本次利息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
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公司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相关协议规定,如公司未按时足额将
债券付息资金划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后续付息工
作由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公司的相关公告为准。
六、关于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
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企业
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
[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
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2、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
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等规定,本期债
券非居民企业(包括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
纳10%企业所得税,由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3、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其他债券持有者的债券利息所得税需自行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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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次兑付、兑息相关机构
1、发行人:银亿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赵姝
联系方式:0574-87037581
2、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卢小桃、董尧
联系方式:010-57601901
3、托管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2012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广场25层
联系人:赖兴文
联系方式:0755-21899321
特此公告。
银亿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七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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