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亿股份: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8-02-13
股票简称:银亿股份 股票代码:000981 公告编号:2018-025
银亿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2、2018 年 2 月 2 日,公司控股股东宁波银亿控股有限公司提议在本
次股东大会上增加一则临时提案:《关于变更公司名称、修改经营范围及
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3、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期间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定于 2018 年 2 月
12 日召开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于 2018 年 1 月 27 日
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cninfo.com.cn)
刊登了《关于召开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并就召开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事宜再次于 2018 年 2 月 6 日在上述报纸和网站刊
载了提示性公告。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8 年 2 月 12 日(星期一)下午 2:3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18 年 2 月 11 日-2018 年 2 月 12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8
1
年 2 月 12 日上午 9:30-11:30 和下午 1:00-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
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 年 2 月 11 日下午 3:00 至 2018 年 2 月 12 日
下午 3: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3、召开地点: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人民路 132 号银亿外滩大厦 6 楼
会议室。
4、召开方式: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董事长熊续强。
7、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股票上市规则》
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大会由董事长熊续强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及见
证律师列席了本次现场会议。
参加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合计 13 人,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 3,173,416,156 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 78.7841%,其中: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有 8 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
2,253,857,682 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 55.9549%;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共有 5 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 919,558,474 股,占公司总
股本的 22.8292%。
中小股东出席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6 人,代表股份
164,534,911 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 4.084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
东 2 人,代表股份 2,426,411 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 0.0602%;通过网络
2
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162,108,500 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 4.0246%。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
案:
表决意见
有效表决权股份
序号 提案名称 同意 反对 弃权
总数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关于公司为子公司宁
波保税区凯启精密制造
提案 1 3,173,416,156 3,173,416,156 100% 0 0 0 0
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
案》
《关于公司及子公司为
提案 2 子公司安吉银凯置业有 3,173,416,156 3,173,416,156 100% 0 0 0 0
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关于变更公司名称、修
提案 3 改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 3,173,416,156 3,173,416,156 100% 0 0 0 0
章程>的议案》
注:上述全部提案均需以特别决议表决通过,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
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意见
有效表决权股
序号 提案名称 同意 反对 弃权
份总数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关于公司为子公司宁波
提案 1 保税区凯启精密制造有限 164,534,911 164,534,911 100% 0 0 0 0
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关于公司及子公司为子
提案 2 公司安吉银凯置业有限公 164,534,911 164,534,911 100% 0 0 0 0
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关于变更公司名称、修
提案 3 改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 164,534,911 164,534,911 100% 0 0 0 0
章程>的议案》
3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上正律师事务所
律师姓名:吴旭青、沈粤
结论性意见: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
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记录和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上正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3、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银亿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一八年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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