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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银亿股份: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8-04-25  

						上海市上正律师事务所
关于银亿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一八年四月二十四日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上正律师事务所
                    关于银亿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银亿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上正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银亿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聘请,指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
了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及《银亿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公司于 2018 年 4 月 2 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定于
2018 年 4 月 24 日召开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
    公司董事会已于 2018 年 4 月 4 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
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
知,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参加会议对
象等内容。
    2.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
于 2018 年 4 月 24 日下午 2:30 在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人民路 132 号银亿
外滩大厦 6 楼会议室举行,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熊续强先生主持。会议召开
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与公告一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8 年 4 月 24
日上午 9:30-11:30 和下午 1:00-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
具体时间为:2018 年 4 月 23 日下午 3:00 至 2018 年 4 月 24 日下午 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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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和会议召集人资格
    1.经查验,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3 人(共计 12 名股东参与现场投票),代表股份 3,544,184,526 股,占公
司股本总额的 87.9889%。参会股东均为股权登记日(2018 年 4 月 17 日)
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
的公司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资料,通过网络投票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股东共 11 人,代表股份 300,777,708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7.4672%。
    2.出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
所律师等。
    3.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会议召集人的资格符
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对以下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
    1、《2017 年度董事会报告》;
    2、《2017 年度监事会报告》;
    3、《2017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2017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5、《2017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
    6、《2017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7、《2018 年度新增担保额度的议案》;
    8、《关于 2018 年度公司向相关金融机构申请融资额度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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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关于授权公司新增土地储备投资额度权限的议案》;
    10、《关于预计 2018 年度子公司与业务合作单位资金拆借的议案》;
    11、《关于向参股子公司提供股东借款的议案》;
    12、《关于子公司为子公司 Punch Powertrain N.V.提供担保的议案》;
    13、《未来三年(2018-2020 年)股东回报规划》;
    14、《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经验证,上述议案内容与会议通知一致。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上还听取
了《2017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对上述议案进行了表决,深圳
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结果。公司对本
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投票结果和网络投票结果进行了合并统计,本次股东
大会表决结果如下:
    1、《2017 年度董事会报告》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 3,540,231,34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 99.8885%;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弃权 3,953,17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115%。
    2、《2017 年度监事会报告》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 3,540,231,34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 99.8885%;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弃权 3,953,17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115%。
    3、《2017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 3,540,231,34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 99.8885%;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弃权 3,953,17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115%。
    4、《2017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 3,540,231,34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 99.8885%;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弃权 3,953,17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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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2017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 3,540,231,34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 99.8885%;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弃权 3,953,17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115%。
    6、《2017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 3,540,231,34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 99.8885%;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弃权 3,953,17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115%。
    7、《2018 年度新增担保额度的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 3,537,825,93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 99.8206%;反对 2,405,41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79%;弃权 3,953,17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115%。
    8、《关于 2018 年度公司向相关金融机构申请融资额度的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 3,540,231,34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 99.8885%;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弃权 3,953,17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115%。
    9、《关于授权公司新增土地储备投资额度权限的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 3,537,825,93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 99.8206%;反对 2,405,41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79%;弃权 3,953,17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115%。
    10、《关于预计 2018 年度子公司与业务合作单位资金拆借的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 3,537,825,93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 99.8206%;反对 2,405,41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79%;弃权 3,953,17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115%。
    11、《关于向参股子公司提供股东借款的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 3,540,231,34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 99.8885%;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弃权 3,953,17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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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关于子公司为子公司 Punch Powertrain N.V.提供担保的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 3,540,231,34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 99.8885%;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弃权 3,953,17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115%。
    13、《未来三年(2018-2020 年)股东回报规划》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 3,540,231,34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 99.8885%;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弃权 3,953,17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115%。
    14、《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 3,540,231,34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 99.8885%;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弃权 3,953,17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115%。
    根据表决结果,上述议案均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
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加盖本律师事务所印章并由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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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上海市上正律师事务所关于银亿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上正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李备战(签名)
      (公章)




负责人:   程晓鸣                        沈   粤(签名)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