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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银亿股份: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8-07-31  

						股票简称:银亿股份            股票代码:000981             公告编号:2018-110



                    银亿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期间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定于 2018 年 7

月 30 日召开公司 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于 2018 年 7 月 14

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

(http://cninfo.com.cn)刊登了《关于召开 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通知》,并就召开 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事宜再次于 2018 年 7

月 24 日在上述报纸和网站刊载了提示性公告。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8 年 7 月 30 日(星期一)下午 2:3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18 年 7 月 29 日-2018 年 7 月 30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8 年 7 月 30 日上午 9:30-11:30 和下午 1:00-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 年 7 月 29 日下午 3:00 至 2018 年 7 月



                                     1
30 日下午 3: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3、召开地点: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人民路 132 号银亿外滩大厦 6 楼

会议室。

    4、召开方式: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董事长熊续强先生。

    7、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股票上市规则》

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大会由董事长熊续强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及见

证律师列席了本次现场会议。

    参加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合计 15 人,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 3,279,931,896 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 81.4285%,其中: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有 10 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

3,066,889,118 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 76.1394%;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共有 5 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 213,042,778 股,占公司总

股份数的 5.2891%。

    中小股东出席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8 人,代表股份

216,943,589 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 5.385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

东 3 人,代表股份 3,900,811 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 0.0968%;通过网络

投票的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213,042,778 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 5.2891%。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2
           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

   案:
                                                                                表决意见
                             有效表决权股份
 序号         提案名称                                   同意                        反对                    弃权
                                  总数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关于向拟收购子
                                                                 99.9283                    0.000                   0.071
提案 1    公司提供股东借款    3,279,931,896   3,277,581,218                    1,000                2,349,678
                                                                        3%                  03%                      64%
          的议案》
          《关于向参股子公
                                                                 99.9283                    0.000                   0.071
提案 2    司增加股东借款的    3,279,931,896   3,277,581,218                    1,000                2,349,678
                                                                        %                   03%                      64%
          议案》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意见
                             有效表决权股
序号          提案名称                                 同意                         反对                     弃权
                               份总数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关于向拟收购子
                                                                98.9164                0.00046      2,349,67        1.08308
提案 1   公司提供股东借款     216,943,589     214,592,911                    1,000
                                                                    6%                         %             8              %
         的议案》
         《关于向参股子公
                                                                98.9164                0.00046      2,349,67        1.08308
提案 2   司增加股东借款的     216,943,589     214,592,911                    1,000
                                                                    6%                         %             8              %
         议案》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上正律师事务所

           律师姓名:沈粤、尚斯佳

           结论性意见:公司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

   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3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记录和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上正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3、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银亿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一八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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