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银亿股份 股票代码:000981 公告编号:2018-110 银亿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期间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定于 2018 年 7 月 30 日召开公司 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于 2018 年 7 月 14 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 (http://cninfo.com.cn)刊登了《关于召开 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通知》,并就召开 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事宜再次于 2018 年 7 月 24 日在上述报纸和网站刊载了提示性公告。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8 年 7 月 30 日(星期一)下午 2:3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18 年 7 月 29 日-2018 年 7 月 30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8 年 7 月 30 日上午 9:30-11:30 和下午 1:00-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 年 7 月 29 日下午 3:00 至 2018 年 7 月 1 30 日下午 3: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3、召开地点: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人民路 132 号银亿外滩大厦 6 楼 会议室。 4、召开方式: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董事长熊续强先生。 7、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股票上市规则》 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大会由董事长熊续强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及见 证律师列席了本次现场会议。 参加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合计 15 人,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 3,279,931,896 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 81.4285%,其中: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有 10 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 3,066,889,118 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 76.1394%;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共有 5 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 213,042,778 股,占公司总 股份数的 5.2891%。 中小股东出席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8 人,代表股份 216,943,589 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 5.385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 东 3 人,代表股份 3,900,811 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 0.0968%;通过网络 投票的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213,042,778 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 5.2891%。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2 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 案: 表决意见 有效表决权股份 序号 提案名称 同意 反对 弃权 总数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关于向拟收购子 99.9283 0.000 0.071 提案 1 公司提供股东借款 3,279,931,896 3,277,581,218 1,000 2,349,678 3% 03% 64% 的议案》 《关于向参股子公 99.9283 0.000 0.071 提案 2 司增加股东借款的 3,279,931,896 3,277,581,218 1,000 2,349,678 % 03% 64% 议案》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意见 有效表决权股 序号 提案名称 同意 反对 弃权 份总数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关于向拟收购子 98.9164 0.00046 2,349,67 1.08308 提案 1 公司提供股东借款 216,943,589 214,592,911 1,000 6% % 8 % 的议案》 《关于向参股子公 98.9164 0.00046 2,349,67 1.08308 提案 2 司增加股东借款的 216,943,589 214,592,911 1,000 6% % 8 % 议案》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上正律师事务所 律师姓名:沈粤、尚斯佳 结论性意见:公司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 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3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记录和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上正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3、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银亿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一八年七月三十一日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