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亿股份: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8-07-31
上海市上正律师事务所
关于银亿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一八年七月三十日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上正律师事务所
关于银亿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银亿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上正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银亿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聘请,指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
出席了公司 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及《银亿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
大会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公司于 2018 年 7 月 13 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临时会议,
定于 2018 年 7 月 30 日召开公司 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公司董事会已于 2018 年 7 月 14 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中国证券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
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
审议事项、参加会议对象等内容。
2.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
议于 2018 年 7 月 30 日下午 2:30 在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人民路 132 号
银亿外滩大厦 6 楼会议室举行,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熊续强先生主持。会
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与公告一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8 年 7 月
30 日上午 9:30-11:30 和下午 1:00-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
法律意见书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 年 7 月 29 日下午 3:00 至 2018 年 7 月 30 日
下午 3: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和会议召集人资格
1.经查验,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共 15 人(共计 10 名股东参与现场投票),代表股份 3,279,931,896 股,
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81.4285%。参会股东均为股权登记日(2018 年 7
月 23 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
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资料,通过网络投票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股东共 5 人,代表股份 213,042,778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5.2891%。
2.出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本所律师等。
3.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对以下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
1、《关于向拟收购子公司提供股东借款的议案》;
2、《关于向参股子公司增加股东借款的议案》。
经验证,上述议案内容与会议通知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对上述议案进行了表决,深
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结果。公司
对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投票结果和网络投票结果进行了合并统计,本
法律意见书
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向拟收购子公司提供股东借款的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 3,277,581,21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 99.92833%;反对 1,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3% ;弃权 2,349,678 股,占出 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
0.07164%。
2、《关于向参股子公司增加股东借款的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 3,277,581,21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 99.92833%;反对 1,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3% ;弃权 2,349,678 股,占出 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
0.07164%。
根据表决结果,上述议案均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加盖本律师事务所印章并由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
(以下无正文)
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为《上海市上正律师事务所关于银亿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上正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尚斯佳(签名)
(公章)
负责人: 程晓鸣 沈 粤(签名)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