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 关于银亿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 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 关于银亿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银亿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银亿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聘请,指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 出席了公司 2021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及《银亿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 大会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公司于 2021 年 11 月 25 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六十七次临时会 议,定于 2021 年 12 月 13 日召开公司 2021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 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1 年 11 月 26 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中 国 证 券 报 》 及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通 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参加会议对象等 内容。 2.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 议于 2021 年 12 月 13 日下午 2:30 在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人民路 132 号银亿外滩大厦 6 楼会议室举行,会议由公司副董事长方宇女士主持。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与公告一致。 网络投票时间为:2021 年 12 月 13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1 年 12 月 13 日上午 9:15-9:25、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 9:30-11:30 和下午 1:00-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 时间为:2021 年 12 月 13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3: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和会议召集人资格 1.经查验,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共 8 人,代表股份 1,747,852,900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43.3927%。 参会股东均为股权登记日(2021 年 12 月 6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资料,通过网络投票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股东共 251 人,代表股份 263,699,013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6.5467%。 2.出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本所律师等。 3.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对以下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 1、逐项审议《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1.1 选举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1.1 选举叶骥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1.2 选举章玉明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1.3 选举张颖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1.4 选举史川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1.5 选举许兵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 1.1.6 选举刘中锡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2 选举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1.2.1 选举王震坡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1.2.2 选举杨央平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1.2.3 选举陈珊女士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逐项审议《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2.1 选举周波女士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2.2 选举虞舒心女士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2.3 选举应海增先生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经验证,上述议案内容与会议通知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对上述议案进行了表决,深 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结果。公司 对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投票结果和网络投票结果进行了合并统计,本 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如下: 1、逐项审议《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1.1 选举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1.1 选举叶骥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1,986,421,700 股,占本次出席会议的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8.7507%;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40,154,259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61.5066%。 1.1.2 选举章玉明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1,981,748,798 股,占本次出席会议的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8.5184%;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35,481,357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54.3488%。 1.1.3 选举张颖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1,980,474,772 股,占本次出席会议的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8.4551%;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 34,207,331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52.3973%。 1.1.4 选举史川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1,979,713,301 股,占本次出席会议的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8.4172%;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33,445,86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51.2310%。 1.1.5 选举许兵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1,984,329,594 股,占本次出席会议的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8.6467%;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38,062,153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58.3020%。 1.1.6 选举刘中锡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1,983,887,507 股,占本次出席会议的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8.6247%;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37,620,066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57.6248%。 1.2 选举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1.2.1 选举王震坡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1,984,500,363 股,占本次出席会议的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8.6552%;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38,232,922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58.5636%。 1.2.2 选举杨央平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1,980,248,064 股,占本次出席会议的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8.4438%;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33,980,623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52.0501%。 1.2.3 选举陈珊女士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1,980,467,307 股,占本次出席会议的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8.4547%;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34,199,866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52.3959%。 2、逐项审议《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2.1 选举周波女士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1,981,355,370 股,占本次出席会议的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8.4988%;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35,087,929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53.7462%。 2.2 选举虞舒心女士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1,980,055,671 股,占本次出席会议的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8.4342%;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33,788,23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51.7554%。 2.3 选举应海增先生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1,980,258,660 股,占本次出席会议的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8.4443%;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33,991,219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52.0663%。 根据表决结果,上述议案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 本法律意见书加盖本律师事务所印章并由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 (以下无正文)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 (此页无正文,为《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关于银亿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李备战(签名) (公章) 主任:孙加锋(签名)____________尚斯佳(签名) 二○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