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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银亿:银亿股份2021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1-12-14  

                          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
   关于银亿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



                  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
                   关于银亿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银亿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银亿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聘请,指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
出席了公司 2021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及《银亿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
大会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公司于 2021 年 11 月 25 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六十七次临时会
议,定于 2021 年 12 月 13 日召开公司 2021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
    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1 年 11 月 26 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中 国 证 券 报 》 及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通
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参加会议对象等
内容。
    2.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
议于 2021 年 12 月 13 日下午 2:30 在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人民路 132
号银亿外滩大厦 6 楼会议室举行,会议由公司副董事长方宇女士主持。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与公告一致。
    网络投票时间为:2021 年 12 月 13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1 年 12 月 13 日上午 9:15-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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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0-11:30 和下午 1:00-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
时间为:2021 年 12 月 13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3: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和会议召集人资格
    1.经查验,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共 8 人,代表股份 1,747,852,900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43.3927%。
参会股东均为股权登记日(2021 年 12 月 6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资料,通过网络投票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股东共 251 人,代表股份 263,699,013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6.5467%。
    2.出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本所律师等。
    3.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对以下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
    1、逐项审议《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1.1 选举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1.1 选举叶骥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1.2 选举章玉明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1.3 选举张颖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1.4 选举史川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1.5 选举许兵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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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6 选举刘中锡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2 选举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1.2.1 选举王震坡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1.2.2 选举杨央平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1.2.3 选举陈珊女士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逐项审议《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2.1 选举周波女士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2.2 选举虞舒心女士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2.3 选举应海增先生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经验证,上述议案内容与会议通知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对上述议案进行了表决,深
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结果。公司
对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投票结果和网络投票结果进行了合并统计,本
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如下:
    1、逐项审议《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1.1 选举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1.1 选举叶骥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1,986,421,700 股,占本次出席会议的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8.7507%;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40,154,259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61.5066%。
    1.1.2 选举章玉明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1,981,748,798 股,占本次出席会议的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8.5184%;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35,481,357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54.3488%。
    1.1.3 选举张颖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1,980,474,772 股,占本次出席会议的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8.4551%;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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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207,331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52.3973%。
    1.1.4 选举史川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1,979,713,301 股,占本次出席会议的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8.4172%;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33,445,86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51.2310%。
    1.1.5 选举许兵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1,984,329,594 股,占本次出席会议的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8.6467%;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38,062,153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58.3020%。
    1.1.6 选举刘中锡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1,983,887,507 股,占本次出席会议的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8.6247%;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37,620,066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57.6248%。
    1.2 选举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1.2.1 选举王震坡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1,984,500,363 股,占本次出席会议的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8.6552%;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38,232,922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58.5636%。
    1.2.2 选举杨央平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1,980,248,064 股,占本次出席会议的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8.4438%;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33,980,623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52.0501%。
    1.2.3 选举陈珊女士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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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1,980,467,307 股,占本次出席会议的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8.4547%;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34,199,866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52.3959%。
    2、逐项审议《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2.1 选举周波女士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1,981,355,370 股,占本次出席会议的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8.4988%;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35,087,929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53.7462%。
    2.2 选举虞舒心女士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1,980,055,671 股,占本次出席会议的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8.4342%;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33,788,23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51.7554%。
    2.3 选举应海增先生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1,980,258,660 股,占本次出席会议的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8.4443%;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33,991,219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52.0663%。
    根据表决结果,上述议案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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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法律意见书加盖本律师事务所印章并由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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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关于银亿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李备战(签名)
      (公章)




主任:孙加锋(签名)____________尚斯佳(签名)




                      二○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