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独立董事意见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以及《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宁 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就本次董事会审议《关于会 计政策变更的议案》予以事前认可,认为本次会计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的规定和要 求进行的合理变更,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国家会计政策变更的要求对财务报表格式进 行相应变更,符合相关规定。本次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等规定。本次变更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无重大影响,不 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 更。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虞世全 童朋方 安国俊 二〇一八年十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