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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 中绒:重大诉讼进展公告2018-11-29  

						  证券代码:000982     证券简称:*ST 中绒 公告编号:2018-114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
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2018 年 8 月 14 日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披露了原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灵武市支行向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
民法院(以下简称“自治区高院”)诉本公司及宁夏中银绒业国际集
团有限公司、马生国、张永春、马生明、韩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原告请求自治区高院依法判令解除与本公司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
同》(编号 64038201-2017 年[宁灵]字 0022 号、编号 64038201-2017
年[宁灵]字 0023 号);请求依法判令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利
息、复利、罚息、违约金等共计 272,024,694.84 元,并请求按照借款
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利息、复利、罚金、违约金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
请求依法判令宁夏中银绒业国际集团有限公司、马生国、张永春、马
生明、韩华对上述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承担连带清
偿责任;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由被告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
公司、宁夏中银绒业国际集团有限公司、马生国、张永春、马生明、
韩华共同承担。
    上述诉讼事项详见公司于 2018 年 8 月 14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
体刊登的《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公告编号:
2018-93)。
    本公司于 2018 年 9 月 21 日收到自治区高院针对此案的《民事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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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书》[(2018)宁民初 83 号],2018 年 9 月 22 日披露了《宁夏中银
绒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 2018-97 号)。
    二、上述诉讼案件最新进展情况
    本公司于 2018 年 11 月 27 日收到自治区高院送达的《宁夏回族
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宁民初 83 号},判决结
果如下:
    1、被告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
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灵武市支行借款本金 262,061,281.09
元,利息 9,440,524.52 元、复利 77,666.73 元、罚息 148,407.50 元,
合计 271,727,879.84 元(截止至 2018 年 6 月 20 日),并支付 2018 年
6 月 21 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的利息(包括罚息
和复利,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计付);
    2、被告宁夏中银绒业国际集团有限公司、马生国、张永春、马
生明、韩华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被告宁夏中银绒业国际集团有限公司、马生国、张永春、马
生明、韩华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
司追偿;
    4、驳回原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灵武市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
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1,401,923 元,保全费 5000 元,原告中国农业发展银
行灵武市支行预交,由被告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宁夏中银绒
业国际集团有限公司、马生国、张永春、马生明、韩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
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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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三、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
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已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等规定将相关诉讼所涉本金及利息
计入负债及财务费用,案件受理费及复利、罚息在案件执行完毕后将
影响公司业绩。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宁民
初 83 号]。
    特此公告。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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