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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 中绒:重大诉讼进展公告2018-12-11  

						  证券代码:000982   证券简称:*ST 中绒 公告编号:2018-116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
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华融西部开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宁夏中银绒业原料公
司、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宁夏中银绒业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马生国合同纠纷案
    (一)诉讼基本情况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8 年 5
月 17 日披露了原告华融西部开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宁夏中银
绒业原料公司、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宁夏中银绒业国际集团
有限公司、马生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宁夏中银绒
业原料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 21,000 万元及重组宽限补偿金、
违约金暂合计 237,881,093 元,依法判令被告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
公司、宁夏中银绒业国际集团有限公司、马生国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
清偿责任,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保全费等原告为实现上述债权所支
付的费用,详见本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2018-57 宁夏中
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
    华融西部开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因上述合同纠纷案向宁夏回族
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申请了财产保全,详见本公司 6 月 12 日在指定
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2018-73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
进展公告》。
    (二)上述诉讼案件最新进展情况

                              1
    本公司于 2018 年 12 月 7 日收到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调解书[(2018)宁民初 31 号]。经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主
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截止 2018 年 2 月 23 日,宁夏中银绒业原料有限公司依约应
向华融西部开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偿还本金 21,000 万元、重组宽限
补偿金 2,996,093 元、违约金 24,885,000 元,共计 237,881,093 元。
扣减掉华融西部开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同意豁免的重组宽限补偿金
2,996,093 元和违约金 11,895,449.79 元后,宁夏中银绒业原料有限
公司仍应向华融西部开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 21,000 万
元、违约金 12,989,550.21 元,合计 222,989,550.21 元,对于该欠
款,宁夏中银绒业原料有限公司应于 2018 年 12 月 31 日前支付
111,494,775.11 元,于 2019 年 6 月 30 日前支付 111,494,775.1 元;
    2、对于 2018 年 2 月 24 日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期间的重组宽限
补偿金、违约金应继续计算并于 2019 年 6 月 30 日之前付清。该期间
的重组宽限补偿金以实际未付本金为基数按照 18%/年的标准计算,
违约金以实际未付本金为基数按照 6%/年的标准计算;
    3、如宁夏中银绒业原料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约定清偿欠款,则自
2019 年 6 月 30 日之后至实际付清全部款项期间的重组宽限补偿金、
违约金仍应计算,重组宽限补偿金以实际未付本金为基数,按照中国
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双倍计算;违约金以实际未付本金为基数,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双倍计算;
    4、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宁夏中银绒业国际集团有限公
司、马生国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上述债务,如宁夏中银绒业原料有限公司、宁夏中银绒业股
份有限公司、宁夏中银绒业国际集团有限公司、马生国有一期未按约
支付,则华融西部开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有权随时对全部应付款项申
                               2
请强制执行;
    6、案件受理费 1,231,205 元,减半收取 615,602.5 元、保全费
5,000 元,合计 620,602.5 元,由宁夏中银绒业原料有限公司、宁夏
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宁夏中银绒业国际集团有限公司、马生国共
同承担。
    二、宁夏国云联合电力有限公司诉本公司《电能在线监测系统建
设》合同纠纷事项
    (一)诉讼基本情况
    本公司于 2018 年 11 月 13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了
《2018-109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原告宁夏国

云联合电力有限公司因与本公司《电能在线监测系统建设》合同纠纷

事项,将本公司诉至灵武法院,请求依法判决本公司清偿原告建设费
用余额 624,300 元,并判决支付违约金 224,860 元及承担诉讼费用。
    (二)上述诉讼案件最新进展情况
    本公司于 2018 年 12 月 7 日收到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2018)宁 0181 民初 5433 号],判决如下:
    1、被告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
原告宁夏国云联合电力有限公司建设费用 624,300 元;支付违约金
187,290 元,共计 811,590 元;
    2、驳回原告宁夏国云联合电力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
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12,292 元,减半收取 6,146 元,由被告宁夏中银绒

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3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

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

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灵武市支行诉本公司及马生国、张永春、
马生明、韩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一)诉讼基本情况
    本公司于 2018 年 10 月 17 日披露了原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灵武

市支行诉本公司、马生国、张永春、马生明、韩华合同纠纷一案,原

告请求依法判令本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利息、复利及罚息、违约

金等共计 102,226,634.21 元,判令被告马生国、张永春、马生明、韩

华对上述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等,

详见本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2018-100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

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

    (二)上述诉讼案件最新进展情况
    本公司于 2018 年 12 月 10 日收到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2018)宁民初 82 号],判决如下:

    1、被告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

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灵武市支行借款本金 97,785,000 元,利

息 3,422,824.43 元、复利 48,028.98 元及罚息 323,593.60 元(截至 2018

年 6 月 20 日),并支付自 2018 年 6 月 21 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

限届满之日止的利息(包括罚息和复利,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计付);

    2、被告马生国、张永春、马生明、韩华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债

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
    3、被告马生国、张永春、马生明、韩华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

向债务人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4、如被告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不能偿还原告中国农业发

展银行灵武市支行上述借款本息,原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灵武市支行

对被告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

所得价款在抵押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抵押财产具体为:1.灵

武市房权证市区字第 00012244 号、第 00012245 号、第 00012246 号

房屋所有权及灵国用(2007)第 0731 号土地使用权;2.灵武市房权

证 市区字第 00012232 号、第 00012233 号房屋所有权及灵国用(2007)

第 0732 号土地使用权;3. 灵武市房权证市区字第 00017977 号、灵

武市房权证市区字第 00017978 号、灵武市房权证市区字第 00017979
号、灵武市房权证市区字第 00019148 号、灵武市房权证市区字第

00019149 号、灵武市房权证市区字第 00015924 号房屋所有权及灵国

用(2007)第 0733 号土地使用权;4.灵武市房权证市区字第 00017931
号、灵武市房权证市区字第 00019150 号、灵武市房权证市区字第

00013847 号房屋所有权及灵国用(2007)第 0734 号土地使用权;5. 灵

武市房权证崇兴镇字第 0005063 号、灵武市房权证崇兴镇字第

0005064 号房屋所有权及灵国用 (2007)第 0735 号土地使用权];

    5、驳回原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灵武市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

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552,933 元,保全费 5,000 元,由被告宁夏中银绒业
股份有限公司、马生国、张永春、马生明、韩华负担。
                               5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

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

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四、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
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已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等规定将相关诉讼所涉本金及利息
计入负债及财务费用,案件受理费及复利、罚息等在案件执行完毕后
将影响公司业绩。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18)宁民初 31
号]。
    2、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宁 0181
民初 5433 号]
    3、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宁民初 82
号]。


    特此公告。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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