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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 中绒:重大诉讼进展公告2018-12-20  

						  证券代码:000982        证券简称:*ST 中绒 公告编号:2018-119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
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风险提示:

    本次诉讼案件涉及借款本金 84,998,223.49 元(原债务扣除宁夏担保集团有

限公司代为清偿的借款本金 5,001,776.51 元)、利息 2,117,231.6 元,公司将按照

《企业会计准则》等规定将相关诉讼所涉本金及利息计入负债及财务费用,案

件受理费 488,667 及复利、罚息在案件执行完毕后将影响公司业绩。敬请广大投

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2018 年 4 月 24 日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披露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武市支行向银川市中级人

民法院(以下简称“银川中院”)诉本公司及宁夏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请求银川中院依法判令本公司偿还借款 9000 万元、利息 39.15 并承

担本案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判令宁夏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贷款

本息承担保证担保连带清偿责任。详见公司于 2018 年 4 月 24 日在

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

告》(公告编号:2018-37)。

     2018 年 9 月 7 日本公司收到了银川中院的《民事判决书》(2018)

宁 01 民初 282 号],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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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被告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武市支行借款本金 84,998,223.49
元(原债务扣除宁夏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代为清偿的借款本金
5,001,776.51 元)、利息 2,117,231.6 元,并支付 2018 年 5 月 21 日到
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利息(含复利、罚息)(按《流动资金贷款
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
    2、被告宁夏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
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
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 469,784 元(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武市支行
预交 493,758 元),由被告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宁夏担保集团
有限公司负担。
    详见公司于 2018 年 9 月 11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宁
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8-96)。

    公司在收到上述判决书后向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

了上诉。
    二、上述诉讼案件最新进展情况

    本公司于 2018 年 12 月 19 日收到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2018)宁民终 406 号],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 18,883 元,由上诉人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

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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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本公司于 2018 年 12 月 18 日收到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

事裁定书【(2018)甘民初 272 号】。申请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甘肃省分公司与被申请人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宁夏

中银绒业原料有限公司、宁夏中银绒业国际集团有限公司、马生国、

李卫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

司甘肃省分公司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请求冻结被

申请人银行存款 212,516,759.6 元;若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上述

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宁夏中银绒业原料有

限公司、宁夏中银绒业国际集团有限公司、马生国、李卫东银行存款
212,516,759.6 元;若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上述被申请人同等价值

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

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本公司尚未收到上述裁定书所对应的民事案
件起诉状等其他法律文书,如收到后公司会及时予以披露。

    除此以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

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等规定将相关诉讼所涉本金及利息

计入负债及财务费用,案件受理费及复利、罚息在案件执行完毕后将

影响公司业绩。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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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备查文件

    1、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宁民

终 406 号];

    2、民事裁定书【(2018)甘民初 272 号】。



    特此公告。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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