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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 中绒:重大诉讼公告2019-01-03  

						  证券代码:000982     证券简称:*ST 中绒 公告编号:2019-01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
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8 年 12
月 28 日收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银川
中院”)送达的《传票》、《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
书》等文件,公司涉及民事诉讼情况如下:
    二、有关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1、诉讼当事人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住所地:宁
夏银川市金凤区新昌东路 39 号,负责人:王仁堂。
    被告 1: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灵武生态纺
织园区(灵武市南二环北侧经二路东侧),法定代表人:战英杰。
    被告 2:宁夏中银邓肯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灵武市羊绒生
态纺织园区(灵武市南二环路北侧经二路东侧),法定代表人:石磊。
    被告 3:宁夏中银绒业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灵武生
态纺织园区(灵武市南二环北侧经二路东侧),法定代表人:马生明。
    被告 4:马生国。
    被告 5:张永春。
    2、本案原告诉状所述的事实与理由
    2015 年 5 月 25 日,被告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1
中银股份公司)与原告签订一份编号为 2015 年中银宁司最高额保质
字 E2015037 号 《最高额质押合同》,约定被告中银股份公司以其持
有的宁夏中银邓肯服饰有限公司 20,442.09 万股股权、宁夏中银绒业
进出口有限公司 2,000 万股股权、北京卓文时尚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1,875 万股股权、江阴中绒纺织品有限公司 5,000 万元股权为被告中
银股份公司与原告自 2015 年 5 月 21 日至 2018 年 5 月 21 日止签署的
借款、贸易融资、保函、资金业务及其它授信业务合同提供质押担保,
担保债权的最高本金余额 为 39,000 万元,协议签订后,遂办理了股
权质押登记。
     2016 年 5 月 3 日,被告宁夏中银绒业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中银国际公司)、马生国及其配偶张永春分别与原告签订了《最
高 额 保 证 合 同 》( 合 同 编 号 为 : 2016 年 中 银 宁 司 最 高 额 保 字
A2016030-1 号、2016 年中银宁司最高额保字 A2016030-2 号),约定,
被告中银国际公司、马生国及其配偶张永春分别为被告中银股份公司
与原告自 2016 年 4 月 25 日至 2017 年 4 月 24 日止签署的借款、贸易
融资、保函、资金业务及其它授信业务合同提供连带保证担保,担保
债权的最高本金余额为 133,600 万元 ,担保期限为主债权发生期间
届满之日起二年。同时,合同还对违约等事项进行了约定。
     2017 年 4 月 10 日,被告中银股份公司与原告签订了一份编号为
2017 年中银宁司字 A2017030 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被告
中银股份公司向原告借款 8,800 万元,借款期限为 12 个月。同时,
合同还对利息及罚息的计算、担保、违约等事项进行了约定。
     2017 年 4 月 12 日,被告宁夏中银邓肯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中银邓肯公司)、中银股份公司分别与原告签订了《抵押合同》(合同
编号为 :2017 年中银宁司抵字 A2017030-1 号、2017 年中银宁司抵
字 A2017030-2 号),约定,被告中银邓肯公司以其所有的位于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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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 13 号院 1 号楼 2 层 2-01 的证号为 X 京房权
证朝字第 1192893 号一处房产、中银股份公司以其所有的位于昆山市
花桥镇绿地大道 231 弄 3 号楼的证号为昆房权证花桥字第 131033011
号、131033012 号、131033013 号、131033014 号、131033015 号、
131033016 号、131033017 号、131033018 号、131033019 号九处房
产及上述九处房产所占用的证号为昆国用(2011)第 31779 号、2011)
第 31786 号、(2011)第 31780 号、(2011)第 31781 号、(2011)第
31782 号、 2011)第 31785 号、(2011)第 31783 号、(2011)第 31784
号、(2011)第 31787 号九宗国有土地使用权为编号 2017 年中银宁司
字 A2017030 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债务提供抵押担保,合同
签订后,遂办理了抵押登记。
    同日,被告中银国际公司与原告签订了编号为 2017 年中银宁司
质字 A2017030 号《质押合同》,约定,被告中银国际公司以其持有的
宁夏中银大唐饭店有限公司 15,679 万股股权、宁夏中银绒业国际集
团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100%股权为编号 2017 年中银宁司字 A2017030
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债务提供质押担保,并办理了股权质押
登记。
    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中银股份公司发放借款 8,800
万元。
    编号 2017 年中银宁司字 A2017030 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到期
后,被告未按期归还借款及利息,经原告多次催告,被告仍未偿还。
截至 2018 年 10 月 18 日,被告共计欠付原告本金 88,000,000.00 元,
利息、罚息 4,271,253.09 元。
    3、诉讼请求
    1. 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借款
本金 88,000,000.00 元 ,利息、罚息共计 4,271,253.09 元(利息、罚

                                 3
息暂计算至 2018 年 10 月 18 日),以上合计 92,271,253.09 元,以后
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利率连续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原告的银
行系统显示为准);
    2. 请求依法判令原告对被告宁夏中银邓肯服伤有限公司所有的
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 13 号院 1 号楼 2 层 2-01 的证号为
X 京房权证朝字第 1192893 号一处房产的折价,变卖 、拍卖价款享
有优先受偿权;
    3. 请求依法判令原告对被告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
位于昆山市花桥镇绿地大道 231 弄 3 号楼的证号为昆房权证花桥字第
131033011 号、131033012 号、131033013 号、131033014 号、131033015
号、131033016 号、131033017 号、131033018 号、131033019 号九
处房产及上述九处房产所占用的证号为昆国用(2011)第 31779 号、
(2011)第 31786 号、(2011)第 31780 号、(2011)第 31781 号、(2011)
第 31782 号、(2011)第 31785 号、(2011)第 31783 号、(2011)第
31784 号、(2011)第 31787 号九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折价,变 卖、
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4. 请求依法判令原告对被告宁夏中银绒业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持
有的宁夏中银大唐饭店有限公司 15,679 万股股权、宁夏中银绒业国
际集团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100%股权的折价,变卖、拍卖价款享有优
先受偿权;
    5. 请求依法判令原告对被告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
宁夏中银邓肯服饰有限公司 20,442.09 万股股权、宁夏中银绒业进出
口有限公司 2,000 万股股权、北京卓文时尚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1,875
万股股权、江阴中绒纺织品有限公司 5,000 万元股权的折价,变卖、
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6. 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宁夏中银绒业国际集团有限公司、马生国、

                                  4
张永春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7. 本案诉讼费、公告费、保全费及原告为实现上述债权所支出
的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
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等规定将相关诉讼所涉本金及利息
计入负债及财务费用,案件受理费及复利、罚息等在案件执行完毕后
将影响公司业绩。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传票》、《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
    特此公告。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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