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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 中绒:关于本公司控股股东涉诉事项进展情况的公告2020-01-07  

						证券代码:000982       证券简称:*ST 中绒       公告编号:2020-02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公司控股股东涉诉事项进展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
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有关案件的基本情况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公司”、“中银绒业”)原

第二大股东恒天聚信(深圳)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简称“恒天聚

信”)的一致行动人恒天嘉业(深圳)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简称“恒

天嘉业”)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简称“法院”)提出了实现担保

物权的申请,申请法院裁定拍卖或变卖宁夏中银绒业国际集团有限公

司(简称“中绒集团”)所持有的本公司 41,496,000 股流通股股票,

并对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在被担保的主债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嘉实

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实资本”)向法院提出了实现担保

物权的申请,申请实现质押担保物权,请求拍卖或变卖中绒集团持有

的中银绒业 4000 万股流通股股票,对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以上由恒

天 嘉 业、 嘉 实资 本申 请实 现 质押 担保 物 权的 中银 绒 业股 票共 计

8,149.6 万股,占中绒集团持有中银绒业 481,496,444 股数的 16.93%。

有关该案的详细内容参见本公司于 2018 年 2 月 6 日披露的《2018-25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公司控股股东涉诉事项的公告》。

    2018 年 5 月中绒集团收到编号为(2017)粤 0304 民特 720 号及


                                  1
编号为(2017)粤 0304 民特 721 号的民事裁定书,深圳市福田区人

民法院裁定驳回申请人恒天嘉业以及嘉实资本的申请,申请费由申请

人负担。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恒天嘉业与嘉实资本分别于 2018 年 5 月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

院递交了《异议书》,认为上述裁定中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不当,

裁定有错误,向原审法院提出了异议申请。以上内容详见本公司于

2018 年 5 月 22 日披露的《2018-62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本公司控股股东涉诉事项进展情况的公告》。

    2019 年 5 月 9 日及 5 月 14 日,本公司分别披露了《2019-49 宁

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公司控股股东涉诉事项进展情况的

公告》及《2019-51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公司控股股东

涉诉事项进展情况的公告》,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受理恒天嘉业及

嘉实资本的异议申请后,经审理撤销了(2017)粤 0304 民特 720 号

民事裁定以及(2017)粤 0304 民特 721 号民事裁定,作出了(2018)

粤 0304 民特 839 号民事裁定及(2018)粤 0304 民特 840 号民事裁定。

    二、有关案件的最新进展情况

    1、2019 年 12 月嘉实资本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递交了申请

执行书,请求执行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2018)粤 0304 民特 839

号生效法律文书裁定的执行事项,即:对被执行人中绒集团持有的中

银绒业(000982)4,000 万股流通股股票依法进行拍卖、变卖,所得

价款由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中绒集团担保的主合同约定的回购价

款总额范围内优先受偿,回购价款总额为 182,400,000*[1+18%(资

管计划成立之日至回购价款足额支付之日的实际天数)]。

                                2
     2020 年 1 月 6 日嘉实资本收到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

通知书,内容如下:

    “嘉实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你单位申请执行宁夏中银绒业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一案,经审查,

符合诉讼法规定的受理条件,我院决定立案执行,案号为(2020)粤

0304 执 85 号。”

    2、恒天嘉业于 2019 年 12 月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递交了申

请执行书,请求执行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2018)粤 0304 民特

840 号生效法律文书裁定的执行事项,即:对被执行人中绒集团持有

的中银绒业(000982)4,149.6 万股流通股股票依法进行拍卖、变卖,

所得价款由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担保的主合同债权范围内优先受

偿,主债权包括:本金 46,222.4 万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委托贷款

委托合同》、《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计至申请人实际收到

归还的借款之日止)。

    2020 年 1 月 6 日恒天嘉业收到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

通知书,内容如下:

    “恒天嘉业(深圳)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你单位申请执行宁夏中银绒业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一案,经审查,

符合诉讼法规定的受理条件,我院决定立案执行,案号为(2020)粤

0304 执 87 号。”

    三、其它相关情况

    本公司因实施重整计划公司总股本增至 4,261,877,053 股,恒天

金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天金石”)直接持有和通过恒

                               3
天聚信和恒天嘉业间接持有上市公司的股票合计达到 565,438,176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13.2674%,成为本公司控股股东。截至公

告披露日,中绒集团持有公司股份 481,496,444 股,占公司总股本

的 11.2978%,为本公司第二大股东。中绒集团累计质押所持有的公

司股份 481,496,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1.2977%,占中绒集团所

持公司股份的 99.9999%;中绒集团所持公司股份 481,496,444 股全

部被司法冻结,其所持股份已被 11 次轮候冻结。

    恒天嘉业、嘉实资本本次申请执行的中银绒业股票共计 8,149.6

万股,占中绒集团持有中银绒业 481,496,444 股数的 16.93%,占公

司总股本的 1.9122%

    基于上述所涉股权的拍卖或变卖去向具有不确定性,中绒集团将

可能丧失该部分股权,导致其持有的中银绒业的股权比例将进一步降

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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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

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四、备查文件

    1、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2020)粤 0304 执

85 号];

    2、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2020)粤 0304 执

87 号]。

    特此公告。

                                4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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