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 中绒:关于本公司控股股东涉诉事项进展情况的公告2020-01-07
证券代码:000982 证券简称:*ST 中绒 公告编号:2020-02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公司控股股东涉诉事项进展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
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有关案件的基本情况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公司”、“中银绒业”)原
第二大股东恒天聚信(深圳)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简称“恒天聚
信”)的一致行动人恒天嘉业(深圳)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简称“恒
天嘉业”)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简称“法院”)提出了实现担保
物权的申请,申请法院裁定拍卖或变卖宁夏中银绒业国际集团有限公
司(简称“中绒集团”)所持有的本公司 41,496,000 股流通股股票,
并对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在被担保的主债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嘉实
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实资本”)向法院提出了实现担保
物权的申请,申请实现质押担保物权,请求拍卖或变卖中绒集团持有
的中银绒业 4000 万股流通股股票,对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以上由恒
天 嘉 业、 嘉 实资 本申 请实 现 质押 担保 物 权的 中银 绒 业股 票共 计
8,149.6 万股,占中绒集团持有中银绒业 481,496,444 股数的 16.93%。
有关该案的详细内容参见本公司于 2018 年 2 月 6 日披露的《2018-25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公司控股股东涉诉事项的公告》。
2018 年 5 月中绒集团收到编号为(2017)粤 0304 民特 720 号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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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为(2017)粤 0304 民特 721 号的民事裁定书,深圳市福田区人
民法院裁定驳回申请人恒天嘉业以及嘉实资本的申请,申请费由申请
人负担。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恒天嘉业与嘉实资本分别于 2018 年 5 月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
院递交了《异议书》,认为上述裁定中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不当,
裁定有错误,向原审法院提出了异议申请。以上内容详见本公司于
2018 年 5 月 22 日披露的《2018-62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本公司控股股东涉诉事项进展情况的公告》。
2019 年 5 月 9 日及 5 月 14 日,本公司分别披露了《2019-49 宁
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公司控股股东涉诉事项进展情况的
公告》及《2019-51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公司控股股东
涉诉事项进展情况的公告》,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受理恒天嘉业及
嘉实资本的异议申请后,经审理撤销了(2017)粤 0304 民特 720 号
民事裁定以及(2017)粤 0304 民特 721 号民事裁定,作出了(2018)
粤 0304 民特 839 号民事裁定及(2018)粤 0304 民特 840 号民事裁定。
二、有关案件的最新进展情况
1、2019 年 12 月嘉实资本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递交了申请
执行书,请求执行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2018)粤 0304 民特 839
号生效法律文书裁定的执行事项,即:对被执行人中绒集团持有的中
银绒业(000982)4,000 万股流通股股票依法进行拍卖、变卖,所得
价款由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中绒集团担保的主合同约定的回购价
款总额范围内优先受偿,回购价款总额为 182,400,000*[1+18%(资
管计划成立之日至回购价款足额支付之日的实际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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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年 1 月 6 日嘉实资本收到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
通知书,内容如下:
“嘉实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你单位申请执行宁夏中银绒业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一案,经审查,
符合诉讼法规定的受理条件,我院决定立案执行,案号为(2020)粤
0304 执 85 号。”
2、恒天嘉业于 2019 年 12 月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递交了申
请执行书,请求执行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2018)粤 0304 民特
840 号生效法律文书裁定的执行事项,即:对被执行人中绒集团持有
的中银绒业(000982)4,149.6 万股流通股股票依法进行拍卖、变卖,
所得价款由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担保的主合同债权范围内优先受
偿,主债权包括:本金 46,222.4 万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委托贷款
委托合同》、《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计至申请人实际收到
归还的借款之日止)。
2020 年 1 月 6 日恒天嘉业收到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
通知书,内容如下:
“恒天嘉业(深圳)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你单位申请执行宁夏中银绒业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一案,经审查,
符合诉讼法规定的受理条件,我院决定立案执行,案号为(2020)粤
0304 执 87 号。”
三、其它相关情况
本公司因实施重整计划公司总股本增至 4,261,877,053 股,恒天
金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天金石”)直接持有和通过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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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聚信和恒天嘉业间接持有上市公司的股票合计达到 565,438,176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13.2674%,成为本公司控股股东。截至公
告披露日,中绒集团持有公司股份 481,496,444 股,占公司总股本
的 11.2978%,为本公司第二大股东。中绒集团累计质押所持有的公
司股份 481,496,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1.2977%,占中绒集团所
持公司股份的 99.9999%;中绒集团所持公司股份 481,496,444 股全
部被司法冻结,其所持股份已被 11 次轮候冻结。
恒天嘉业、嘉实资本本次申请执行的中银绒业股票共计 8,149.6
万股,占中绒集团持有中银绒业 481,496,444 股数的 16.93%,占公
司总股本的 1.9122%
基于上述所涉股权的拍卖或变卖去向具有不确定性,中绒集团将
可能丧失该部分股权,导致其持有的中银绒业的股权比例将进一步降
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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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四、备查文件
1、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2020)粤 0304 执
85 号];
2、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2020)粤 0304 执
87 号]。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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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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