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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 中绒: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2020-01-18  

						证券代码:000982           证券简称:*ST 中绒         公告编号:2020-03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20年1月17日

(星期五)上午10:00在宁夏灵武市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20年1

月15日以电子邮件及微信的方式发给所有董事,会议应表决董事6人,实际表决

董事6人,分别为李向春、郝广利、申晨及独立董事虞世全、张刚、安国俊。本

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

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事项: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李向春先生为公司董事长的议案》。

    因工作调整,公司董事长申晨先生辞去公司董事长、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召集

人职务。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董事会选举李向春先生(简历见附件)为公

司董事长,并担任公司战略委员会召集人,任期同公司第七届董事会。李向春先

生已辞去公司总经理职务。

    详见本公司于2020年1月18日刊登在指定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

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上的《2020-04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董事辞职及选举董事长的公告》。

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独立董事意见已于同日刊载在巨潮资

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表决结果:同意票6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郝广利先生为公司总经理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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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公司章程》及相关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经公司董事长提议,并经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名、审核,董事会聘任郝广利先生为公司总经理,任期与本

届董事会任期相同(简历详见附件)。郝广利先生已辞去常务副总职务及财务总

监职务。

    详见本公司于2020年1月18日刊登在指定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

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上的《2020-05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总经理辞职及聘任总经理、财务

总监及副总经理的公告》。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独立董事

意见已于同日刊载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表决结果:同意票6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财务总监及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

    因公司实施重整计划,《财产管理及变价方案》中规定的财产处置范围中的

全部财产已变价处置,原负责相应业务的高管也因工作变动等原因已辞去上市公

司高管职务且不再继续留任上市公司工作。根据公司未来业务发展规划的需要,

经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推荐,提名委员会审核、提名,公司董事会聘任张志敏先

生为公司财务总监,申晨及刘京津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任期同公司七届董事会。

张志敏、申晨及刘京津先生简历附后。

    表决结果:同意票6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设置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议案》。

    2019 年 7 月 9 日,银川中院依法裁定受理中银绒业重整一案,并指定中银

绒业清算组为重整管理人。2019 年 11 月 13 日,银川中院依法裁定批准《宁夏

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并终止重整程序。截止目前,公司重整计划已

执行完毕。为适应公司业务拓展及管理需求,加强公司内控管理,公司拟对内部

管理机构做调整如下:

    公司董事会常设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董事会日常事务,设置审计部为公司战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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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展及合规运营提供保障。

    公司继续保留原财务部、证券事务部2个部门和江阴绒耀进出口有限公司、

东方羊绒有限公司2个全资子公司以及北京分公司、深圳分公司、银川办事处3

个分支机构,新设综合部(下设党建办公室、人力资源、行政办公室、银川办事

处)具体负责公司日常行政事务;羊绒事业部(分管江阴绒耀进出口有限公司、

东方羊绒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负责公司羊绒板块的业务;资产管理部下辖证

券投资和固定收益平台;战略投资部负责公司直投并购及基金运作;风控合规部

负责公司法务及内控工作。

    表决结果:同意票6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特此公告。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八日

附:相关人员简历

李向春先生简历

    李向春,男,1964年出生,汉族,西北政法大学法学学士,新加坡国立大学

EMBA。曾任兵团律师事务所律师;2000年1月至今,任职海南通用同盟医药有限

公司董事;2000年5月至今,任职中海达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 2001年12月至今,

任职云南九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董事;2017年11月至今,任职恒天金石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总经理;2019年4月起担任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职务,2019

年4月至2020年1月任公司总经理职务。

    李向春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份,与公司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管不存在关联

关系,是本公司现控股股东恒天金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总经理。不存在《公司

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也不属于“失信

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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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郝广利先生简历

    郝广利,男,1972年6月出生,汉族,大学学历,中共党员。1996年毕业于

山西财经学院企业管理专业。1996年7月至2006年11月在经纬纺织机械股份有限

公司榆次分公司工作。2006年12月至2009年6月担任晋中经纬化纤机械有限公司

财务总监。2009年7月至2010年12月任经纬纺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榆次分公司财

务部副部长。2010年12月至2011年12月任无锡宏大纺织机械专件有限责任公司财

务总监。2011年12月起至2016年3月任青岛宏大纺织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财务总监。

2016年4月至2018年1月担任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18年1月起

担任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职务,2018年1月至2020年1月任公司常务副总经理、

财务总监职务。

    郝广利先生与公司或控股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没有持有中银绒业的股

票,没有受过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

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申晨先生简历

    申晨,男,1987年11月出生,汉族,大学本科学历,毕业于中国人民解放军

陆军航空兵学院。2013年7月至今,任北京正阳富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

人并担任执行董事职务。2018年5月至今,任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2019年4月至2020年1月任公司董事长、战略委员会召集人。。

    申晨先生没有持有中银绒业的股票,没有受过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

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

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申晨先生所任职公司北京正阳富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是宁夏文投基金管理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宁夏文投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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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上海朗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股东,持股占比20%,上海朗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是本公司现控股股东恒天金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股东,持股占比6.67%。

刘京津先生简历

    刘京津,男,1983年5月出生,汉族,天津财经大学金融学学士、英国约克

大学金融学硕士。2008年10月至2011年5月,工银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北京代表处

投资分析员;2011年5月至2016年3月,历任江西鄱阳湖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投

资经理、副总裁、高级副总裁;2016年3月至2020年1月,历任恒天金石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副总裁、合规风控副总监、合规风控总监。

    刘京津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份,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管不存在关联关

系。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的情形,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张志敏先生简历

    张志敏,男,1982 年 11 月出生,汉族,大学本科学历,注册会计师,中共

党员。2006 年年毕业于西北第二民族学院财务管理专业。2006 年 7 月至 2009

年 8 月在北京五联方圆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宁夏分所担任审计助理。2009 年 9

月至 2012 年 12 月在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银川分所担任审计员、项目经理。2013

年 1 月至 2020 年 1 月担任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副部长、部长、财

务副总监。

    张志敏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份,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管及持有公司百

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

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

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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