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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 中绒:中银绒业2021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1-05-19  

                             法律意见书




                             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兴业书字(2021)157号




     致: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下称 “ 《公 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下称 “《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宁夏

     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要求,宁夏兴业律师事务

     所(下称“本所”)接受公司委托,指派刘庆国、刘宁律师出席公司2021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 “本次大会”),并就大会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

     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

     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大会决议一起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

     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

     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

     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地址:银川市金凤区人民广场东街 219 号宁夏建材大厦 8 层、11 层   邮编:750001   电话:0951-3905666   第1页 共6页
     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和召集人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大会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

     十五次会议决议决定召开,召开本次大会的通知及提示性公告分别于2021年4月28日、

     5月13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

     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予以刊登,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如下:

            1、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01 关于选举李向春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02 关于选举王润生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03 关于选举郝广利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04 关于选举申晨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05 关于选举刘京津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06 关于选举蒋永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2、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独立董事的议案

            2.01 关于选举虞世全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2.02 关于选举张刚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2.03 关于选举王新元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3、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3.01 关于选举尹成海先生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3.02 关于选举高海利先生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上述审议的议案内容详见2021年4月28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和《证券时

     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刊登的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

     二十六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的内容。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提交本次大会审议的议案符合《公司法》的有关

     规定,并已在本次大会的通知公告中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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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提交本次大会审议的议案符合《规则》的有关规定,并已在

     本次大会的通知公告及提示性公告中列明。

            本次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方式进行,现场会

     议由公司董事长李向春先生主持,会议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召开

     程序进行。

            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及

     召开本次大会的通知,出席本次大会的人员包括:

            1、截至2021年5月11日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2、符合上述条件的股东所委托的代理人。

            3、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4、公司聘请的律师。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名,代表公司股份

     400,000,44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9.386%。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参加本次大会网络投票的股

     东58人,代表公司股份1,298,717,596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 30.473%。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大会的议案

     进行审议、表决。其他出席人员资格合法。

            三、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方式及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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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本次大会同时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方式,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

     进行表决。

            1、出席本次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项进

     行了表决。

            2 、 公 司 通 过深 圳 证 券交 易 所 交 易系 统 和 互联 网 投 票系 统

     (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

     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网络投票时间为:2021年5月18日。其

     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5月18日上

     午 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

     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上午9:15至下午15:00。公司部分股东通过网络投票平台

     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进行 了网络投票。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

     贵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表决统计结果。

            经 统 计 , 出 席 本 次 大 会 的 股 东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59 人 , 共 代 表 公 司 股 份

     1,698,718,04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9.858%。

            经核查本次大会审议的议案全部以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所持有的

     有效表决票的过半数获得通过。

            议案1.01李向春先生以获得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所持有的有效表

     决票1,593,850,969当选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议案1.02王润生先生以获得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所持有的有效表

     决票1,339,464,630当选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议案1.03郝广利先生以获得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所持有的有效表

     决票1,339,352,070当选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议案1.04申晨先生以获得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所持有的有效表决

     票1,339,332,969当选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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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议案1.05刘京津先生以获得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所持有的有效表

     决票1,339,060,969当选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议案1.06蒋永先生以获得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所持有的有效表决

     票1,339,620,770当选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议案2.01虞世全先生以获得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所持有的有效表

     决票1,339,732,879当选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议案2.02张刚先生以获得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所持有的有效表决

     票1,339,577,365当选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议案2.03王新元先生以获得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所持有的有效表

     决票1,339,953,365当选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议案3.01尹成海先生以获得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所持有的有效表

     决票1,339,757,664当选第八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议案3.02高海利先生以获得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所持有的有效表

     决票1,339,748,164当选第八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

     格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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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为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关于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柳向阳


                                                                   律师          刘庆国


                                                                                 刘     宁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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