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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绒业: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进行证券投资的独立意见2021-07-07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独立董事意见函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进行证券投资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
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及《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独立董事议事规则》等
法律规范、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宁夏中银绒
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
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的
关于进行证券投资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董事会审议的关于开展证券投资的事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主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对以上投资行为,公司已建
立健全《证券投资管理制度》等内控制度。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使用闲
置自有或自筹资金进行证券投资,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
司效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同意《关于进行证券投资的议案》。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王新元


                                        张刚


                                        虞世全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