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银绒业: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出售参股公司股权的独立意见2021-07-16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独立董事意见函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出售参股公司股权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就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出售参股公司北京雍景羊绒有限公司
股权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转让参股公司北京雍景羊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雍景羊绒”)
31.25%股权综合考虑了管理、业务、资金等方面的因素,有利于公司优化战略布
局,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及发展需求,符合维护全体股东利益的需要。本次股
权转让完成后,公司将不再持有雍景羊绒股份。本次交易遵循了客观、公允、合
理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正
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本次股权转让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
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公司本次转让雍景羊绒股
权的事项。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王新元
张刚
虞世全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