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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绒业:国浩法律意见书---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2022-04-27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银川)事务所
           关于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GHFLYJS[2022]110


致: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及《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
实施细则(2021 年修订)》等的相关规定及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
司(下称“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要求,国浩律
师(银川)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公司委托,指派刘庆国、石薇
律师出席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大会”),并就大会
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
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
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大会决议一起予以公告,并
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
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和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大会由公司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定召开,提请本次股东
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1、公司 202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公司 202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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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关于公司 2021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4、公司 202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5、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6.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7.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2 年
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8.关于向公司全资子公司四川鑫锐恒锂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进
行增资的议案
    9.关于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10.关于公司 2022 年度为控股公司提供担保预计额度的议案
    1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12.关于补选朱丽梅女士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上述议案内容详见公司八届九次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八届五次
监事会会议决议,决议公告及召开本次大会的通知已于 2022 年 4 月
1 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
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予以公告发布。2022 年 4
月 23 日公司在上述媒体发布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提交本次大会审议的议案符合《公
司法》的有关规定,并已在本次大会的通知公告中列明。本次大会由
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李向春先生主持会议,会议按照公告通
知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召
开程序进行。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
    二、本次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及公司关于召开本次大会
的通知,出席本次大会的人员包括:
    1、截至 2022 年 4 月 20 日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2、符合上述条件的股东所委托的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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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4、公司聘请的律师。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 名,代表股份 25,220,263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5918%。据
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参加本次大会网络投票
的股东 144 人,代表股份 1,061,939,553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24.9172%。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
《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
表决。其他出席人员资格合法。
    三、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方式及表决结果
    本次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1、出席本次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公告中列明
的审议事项逐项进行了表决。
    2、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
(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网络投票时间为:2022 年 4 月 26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 交 易 系 统 投 票 的 时 间 为 :2022 年 4 月 26 上 午 9:15-9:25 ,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
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2 年 4 月 26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公司部分股东通过网络投票平台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进行
了网络投票。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贵公司提供
了本次网络投票的表决统计结果。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45 人,
代表股份 1,087,159,816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25.5089%。
    本次大会审议的各项议案表决投票情况如下:
    1、公司 202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 意 1,071,067,341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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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5198%;反对 15,503,47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4261 % ; 弃 权 589,0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0.0542%。
     2、公司 202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 意 1,070,677,841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8.4839%;反对 15,892,97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4619 % ; 弃 权 589,0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0.0542%。
     3、关于公司 2021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同 意 1,071,068,641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8.5199%;反对 15,502,17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4259 % ; 弃 权 589,0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0.0542%。
     4、公司 202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 意 1,071,068,641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8.5199%;反对 15,502,17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4259 % ; 弃 权 589,0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0.0542%。
     5、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同 意 1,070,739,541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8.4896%;反对 15,974,27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4694 % ; 弃 权 446,0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0.0410%。
     6.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同 意 1,070,467,641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8.4646%;反对 16,103,17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4812 % ; 弃 权 589,0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0.0542%。
     7.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2 年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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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 意 1,071,195,941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8.5316%;反对 14,884,47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3691%;弃权 1,079,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993%。
     8.关于向公司全资子公司四川鑫锐恒锂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进
行增资的议案
     同 意 1,072,471,941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8.6490%;反对 14,098,87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2969 % ; 弃 权 589,0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0.0542%
     9.关于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同 意 1,071,801,241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8.5873%;反对 14,769,57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3585 % ; 弃 权 589,0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0.0542%。
     10.关于公司 2022 年度为控股公司提供担保预计额度的议案
     同 意 1,071,315,741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8.5426%;反对 15,255,07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4032 % ; 弃 权 589,0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0.0542%。
     1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 意 1,061,323,741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7.6235%;反对 25,245,77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2.3222 % ; 弃 权 590,3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0.0543%。
     12.关于补选朱丽梅女士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 意 1,071,036,741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8.5170%;反对 15,042,37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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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36%;弃权 1,080,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994%。
    本次大会审议议案,除第 10、11 项为特别表决决议事项外,其
他议案均为普通表决决议事项。本次大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均依法获得
通过。朱丽梅女士以 1,071,036,741 票、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
票的 98.5170% %当选为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
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结
果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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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银川)事务所关于宁夏中银绒业股
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国浩律师(银川)事务所


                       负责人 柳向阳
                       律 师 刘庆国
                               石 薇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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