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银川)事务所 关于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GHFLYJS[2022]110 致: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及《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 实施细则(2021 年修订)》等的相关规定及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 司(下称“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要求,国浩律 师(银川)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公司委托,指派刘庆国、石薇 律师出席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大会”),并就大会 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 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 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大会决议一起予以公告,并 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 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和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大会由公司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定召开,提请本次股东 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1、公司 202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公司 202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1 法律意见书 3、关于公司 2021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4、公司 202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5、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6.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7.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2 年 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8.关于向公司全资子公司四川鑫锐恒锂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进 行增资的议案 9.关于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10.关于公司 2022 年度为控股公司提供担保预计额度的议案 1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12.关于补选朱丽梅女士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上述议案内容详见公司八届九次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八届五次 监事会会议决议,决议公告及召开本次大会的通知已于 2022 年 4 月 1 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 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予以公告发布。2022 年 4 月 23 日公司在上述媒体发布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提交本次大会审议的议案符合《公 司法》的有关规定,并已在本次大会的通知公告中列明。本次大会由 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李向春先生主持会议,会议按照公告通 知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召 开程序进行。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 二、本次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及公司关于召开本次大会 的通知,出席本次大会的人员包括: 1、截至 2022 年 4 月 20 日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2、符合上述条件的股东所委托的代理人。 2 法律意见书 3、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4、公司聘请的律师。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 名,代表股份 25,220,263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5918%。据 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参加本次大会网络投票 的股东 144 人,代表股份 1,061,939,553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24.9172%。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 《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 表决。其他出席人员资格合法。 三、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方式及表决结果 本次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1、出席本次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公告中列明 的审议事项逐项进行了表决。 2、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 (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网络投票时间为:2022 年 4 月 26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 交 易 系 统 投 票 的 时 间 为 :2022 年 4 月 26 上 午 9:15-9:25 ,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 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2 年 4 月 26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公司部分股东通过网络投票平台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进行 了网络投票。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贵公司提供 了本次网络投票的表决统计结果。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45 人, 代表股份 1,087,159,816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25.5089%。 本次大会审议的各项议案表决投票情况如下: 1、公司 202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 意 1,071,067,341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3 法律意见书 98.5198%;反对 15,503,47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4261 % ; 弃 权 589,0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0.0542%。 2、公司 202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 意 1,070,677,841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8.4839%;反对 15,892,97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4619 % ; 弃 权 589,0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0.0542%。 3、关于公司 2021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同 意 1,071,068,641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8.5199%;反对 15,502,17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4259 % ; 弃 权 589,0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0.0542%。 4、公司 202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 意 1,071,068,641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8.5199%;反对 15,502,17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4259 % ; 弃 权 589,0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0.0542%。 5、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同 意 1,070,739,541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8.4896%;反对 15,974,27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4694 % ; 弃 权 446,0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0.0410%。 6.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同 意 1,070,467,641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8.4646%;反对 16,103,17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4812 % ; 弃 权 589,0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0.0542%。 7.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2 年 4 法律意见书 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 意 1,071,195,941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8.5316%;反对 14,884,47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3691%;弃权 1,079,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993%。 8.关于向公司全资子公司四川鑫锐恒锂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进 行增资的议案 同 意 1,072,471,941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8.6490%;反对 14,098,87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2969 % ; 弃 权 589,0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0.0542% 9.关于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同 意 1,071,801,241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8.5873%;反对 14,769,57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3585 % ; 弃 权 589,0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0.0542%。 10.关于公司 2022 年度为控股公司提供担保预计额度的议案 同 意 1,071,315,741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8.5426%;反对 15,255,07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4032 % ; 弃 权 589,0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0.0542%。 1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 意 1,061,323,741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7.6235%;反对 25,245,77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2.3222 % ; 弃 权 590,3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0.0543%。 12.关于补选朱丽梅女士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 意 1,071,036,741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8.5170%;反对 15,042,37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5 法律意见书 1.3836%;弃权 1,080,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994%。 本次大会审议议案,除第 10、11 项为特别表决决议事项外,其 他议案均为普通表决决议事项。本次大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均依法获得 通过。朱丽梅女士以 1,071,036,741 票、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 票的 98.5170% %当选为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 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结 果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6 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银川)事务所关于宁夏中银绒业股 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国浩律师(银川)事务所 负责人 柳向阳 律 师 刘庆国 石 薇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