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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西山煤电: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9-11-16  

						众天律师所                                                                       法律意见书




                                北 京市 众 天律 师 事务 所
                                            ZHONGTIAN LAW FI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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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众天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西西山煤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法律意见书

                                   众天会字[2019]XM -003 号




致山西西山煤电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众天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西西山煤电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贵公司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及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就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项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仅根据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

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现行的《山西西山煤电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发表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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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予以公

告,并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和表

决。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

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文件和资料,并进行了必要的验证,据此出具法

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 2019 年 10 月 29 日分别刊登于《中国证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日 报 》 及 巨 潮 咨 询 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19 年 11 月 15 日下午在西山大厦

九层会议室如期举行。

      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系统和互联网系统,按

照公告通知的时间进行。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现行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及召集人资格

      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均为股权登记日 2019 年 11 月 11 日收市

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

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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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 5 人,代表公司

股份 1,723,578,59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4.6959%。

      参 加 本 次 网 络 投 票 的 股 东 人 数 为 16 人 , 代 表 公 司 股 份

61,849,04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的 1.9627 %。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樊大宏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

及部分高级管理人员等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经本所律师审查,出

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就公告中列明的《关于为武乡西山发电公司贷款

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和《关于为全资子公司山西临汾西山能源有

限责任公司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进行了审议,没有临时提案。现

场投票按《公司章程》进行了监票、计票;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系统和互联网系统进行,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进行身份

认证,并向西山煤电提供认证结果、投票结果信息。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方式符合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

开、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及表决结果合法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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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无副本。




(此页无正文,为本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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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众天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苌宏亮




经办律师:陈爱珍       崔丽霞




                                2019 年 11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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