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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山西焦煤: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关于山西焦煤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2022-12-02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西焦煤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暨关联交易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目    录


第一节《反馈意见》回复 ........................................................................................... 3

一、 《反馈意见》第 2 题 ......................................................................................... 3

二、 《反馈意见》第 3 题 ......................................................................................... 7

三、 《反馈意见》第 5 题 ....................................................................................... 13

四、 《反馈意见》第 7 题 ....................................................................................... 18

五、 《反馈意见》第 9 题 ....................................................................................... 23

六、 《反馈意见》第 10 题 ..................................................................................... 30

七、 《反馈意见》第 11 题 ..................................................................................... 32

第二节 本次交易方案调整等事项的补充核查 ....................................................... 34

一、 本次交易方案的调整 ....................................................................................... 34

二、 本次交易方案调整后是否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及重组上市的补充核查 ....... 40

三、 本次交易协议的补充核查 ............................................................................... 41

四、 本次交易方案调整的批准和授权 ................................................................... 41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西焦煤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观意字 2022 第 007771 号




致:山西焦煤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作为山西焦煤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
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专项法律顾问,已就本次交易出具了观意字 2022 第
006253 号及观意字 2022 第 006476 号《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关于山西焦煤
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
易之法律意见书》《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关于山西焦煤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北京观韬
中茂律师事务所关于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有关事项的专项核查意
见》(前述法律意见书,统称“《法律意见书》”)。

    本所现就中国证监会于 2022 年 11 月 11 日出具的 222538 号《中国证监会行
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以下简称“《反馈意见》”)中提出的需
要本所发表意见的有关法律问题及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出具《北京观韬中茂
律师事务所关于山西焦煤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
意见书”)。

    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中国大陆现行的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有关规定,对本次交易涉及的有关事实和法律法规进行
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在交易相关方已提供本所及经办律师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要求
提供的各项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且各方提供给本所及经办律师
的文件和材料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副本
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和相符的前提下,同意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对于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政
府部门、本次交易有关各方或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或说明文件出具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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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山西焦煤为本次交易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
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交易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
申报材料一起提交深交所,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山西焦煤在其为本次交易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按照中国证监会的
审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其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
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律师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关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另有定义外,本所在《法律意见书》中发表法律意见的
前提和有关用语释义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交易
相关各方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材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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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第一节《反馈意见》回复

     一、 《反馈意见》第 2 题


     申请文件显示,1)业绩补偿相关协议约定了不可抗力条款。2)本次交易的
业绩承诺期为 2022-2024 年。如本次交易未能于 2022 年 12 月 31 日前完成,业
绩承诺期相应顺延。请你公司补充披露:1)相关协议约定不可抗力条款会否导
致未来取消或免除业绩补偿义务,是否符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 —上市类第
1 号》的规定。2)如本次交易未能于 2022 年 12 月 31 日前完成,业绩补偿承诺
期的顺延安排、各期承诺净利润的金额和确定方式等,相关内容是否已经各方协
议确定。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相关协议约定不可抗力条款会否导致未来取消或免除业绩补偿义务,
是否符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 —上市类第 1 号》的规定

    根据中国证监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 号》之“1-2 业绩补偿
及奖励”之“二、业绩补偿承诺变更”规定,“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中,重组
方业绩补偿承诺是基于其与上市公司签订的业绩补偿协议作出的,该承诺是重组
方案重要组成部分。因此,重组方应当严格按照业绩补偿协议履行承诺。除我会
明确的情形外,重组方不得适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实际控
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第五条的规定,变更其
作出的业绩补偿承诺。”

    为了充分保障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山西焦煤与焦煤集团已签署《山西
焦煤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山西焦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华晋焦煤有限责
任公司之业绩补偿协议的补充协议(四)》以下简称“《业绩补偿补充协议(四)》”),
对不可抗力条款进行了调整,调整前后的约定对比如下:


    项目                  调整前                             调整后
              本协议签署后,除不可抗力以外,任   本协议签署后,除不可抗力以外,任
              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及时、不适当履行   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及时、不适当履行
              本协议项下其应履行的任何义务,或   本协议项下其应履行的任何义务,或
              违反其在本协议项下作出的任何陈     违反其在本协议项下作出的任何陈
 不可抗力
              述、保证或承诺,均构成其违约,应   述、保证或承诺,均构成其违约,应
    条款      按照法律规定承担违约责任;一方承   按照法律规定承担违约责任;一方承
              担违约责任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造     担违约责任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造
              成的全部损失,但不得超过违反协议   成的全部损失,但不得超过违反协议
              一方订立协议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     一方订立协议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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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项目                      调整前                              调整后
              见到的因违反协议可能造成的损失。        见到的因违反协议可能造成的损失。

                                                      如乙方由于受到不可抗力影响,需要
                                                      对业绩补偿及减值补偿进行调整的,
                                                      应当以中国证监会明确的情形或法
                                                      院判决认定为准,除此之外,乙方履
                                                      行本协议项下的补偿义务不得进行
                                                      任何调整。


    综上,《业绩补偿补充协议(四)》对不可抗力条款进行了调整,如焦煤集
团由于受到不可抗力影响,需要对业绩补偿及减值补偿进行调整的,应当以中国
证监会明确的情形或法院判决认定为准,除此之外,焦煤集团履行补偿义务不得
进行任何调整。调整后的条款符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 号》关于
业绩补偿的相关要求,有利于维护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

       (二)如本次交易未能于 2022 年 12 月 31 日前完成,业绩补偿承诺期的顺
延安排、各期承诺净利润的金额和确定方式等,相关内容是否已经各方协议确定

       1. 业绩补偿承诺期的顺延安排

     本次交易的业绩承诺期为本次交易实施完毕的当年及此后连续两个会计年
度,即:2022 年、2023 年、2024 年。如果本次交易在 2022 年 12 月 31 日前未
能实施完毕,而于 2023 年实施完毕,则业绩承诺期间将相应顺延,业绩承诺期
为 2023 年、2024 年、2025 年。

       2. 各期承诺净利润的金额和确定方式

       (1)本次交易华晋焦煤层面业绩承诺金额的确定方式

    本次交易华晋焦煤层面业绩承诺金额系根据国融兴华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收益法评估下的预测净利润及华晋焦煤在该公司的持股比例确定。

    根据国融兴华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2022 年、2023 年、2024 年、2025
年华晋焦煤母公司及纳入其合并范围内的子公司在收益法评估下的预测净利润
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公司              2022年           2023年       2024年       2025年

   1     华晋焦煤(母公司)       163,802.78        88,918.43   105,343.91    121,209.03

   2         吉宁煤业              51,772.11        71,400.59    69,924.65     67,21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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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序号              公司              2022年             2023年           2024年              2025年

   3           明珠煤业                36,308.90          20,662.06           8,729.41          8,678.44

   4           贸易公司                 1,173.63             725.96             297.38           299.19


    前述预测净利润归属于华晋焦煤母公司股东的金额=∑单个公司预测净利润
×华晋焦煤在该公司的持股比例,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序
                          公司                         2022 年      2023 年      2024 年      2025 年
 号
  1 华晋焦煤(母公司)(①)                       163,802.78       88,918.43 105,343.91 121,209.03

  2 吉宁煤业*51%(②)                                 26,403.78    36,414.30 35,661.57 34,279.74

  3 明珠煤业*51%(③)                                 18,517.54    10,537.65     4,452.00      4,426.00

  4 贸易公司*97%(④)                                  1,138.42      704.18       288.46        290.21
       收益法评估预测净利润归属于华晋焦
       煤母公司股东的金额(=①+②+③+              209,862.52 136,574.56 145,745.94 160,204.99
       ④)
注:华晋焦煤的子公司山西焦煤华晋寨圪塔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未开展实际经营活动,故未采
用收益法评估。


       因此,焦煤集团对华晋焦煤业绩承诺如下:

    ① 若本次交易于 2022 年度实施完毕,华晋焦煤在业绩承诺期内各年度的扣
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年度承诺净利润”)及各
年度承诺净利润之和(以下简称“累计承诺净利润”)不低于如下:


                     各年度承诺净利润(万元)
                                                                         累计承诺净利润(万元)
         2022 年                  2023 年                 2024 年

        209,862.52               136,574.56              145,745.94                492,183.02


    ② 若本次交易于 2023 年度实施完毕,华晋焦煤在业绩承诺期内各年度承诺
净利润及累计承诺净利润不低于如下:


                     各年度承诺净利润(万元)
                                                                         累计承诺净利润(万元)
         2023 年                  2024 年                 2025 年

        136,574.56               145,745.94              160,204.99                442,52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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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本次交易采矿权资产组业绩承诺金额的确定方式

    本次交易采矿权资产组业绩承诺金额系根据儒林评估出具的采矿权评估报
告收益法评估下的预测净利润及华晋焦煤在该矿的权益比例确定。

       参与业绩承诺的采矿权资产组如下:


      序号                         采矿权名称                          华晋焦煤对其持有比例

       1              华晋焦煤有限责任公司沙曲一号煤矿                        100%
       2              华晋焦煤有限责任公司沙曲二号煤矿                        100%
       3             山西华晋吉宁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吉宁煤矿                      51%
       4             山西华晋明珠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明珠煤矿                      51%


       采矿权评估预测净利润中归属于华晋焦煤母公司股东的金额计算如下:

                                                                                       单位:万元
 序
                        矿山名称                    2022 年      2023 年   2024 年      2025 年
 号
  1    沙曲一矿采矿权评估预测净利润(①) 70,622.70 70,580.27 111,340.05 112,754.93

  2    沙曲二矿采矿权评估预测净利润(②) 16,011.97 16,298.07              37,691.25    52,637.40

  3    吉宁矿采矿权评估预测净利润(③)             18,459.79 45,969.35    70,301.76    68,413.56

  4    明珠矿采矿权评估预测净利润(④)             10,153.31 10,094.83    10,088.03      9,893.12
采矿权评估预测净利润中归属于华晋焦煤母
公司股东的金额(=①+②+③*51%+④                 101,227.35 115,471.07 190,030.09 205,328.74
*51%)


       焦煤集团对本次交易采矿权资产组业绩承诺如下:

    ① 若本次交易于 2022 年度实施完毕,采矿权资产组在业绩承诺期内各年度
实现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且按目标公司持有比例计算后的合计数)
及累计承诺净利润之和不低于如下:


                      各年度承诺净利润(万元)
                                                                      累计承诺净利润(万元)
           2022 年             2023 年                2024 年

       101,227.35             115,471.07            190,030.09               406,728.52




                                                6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② 若本次交易于 2023 年度实施完毕,采矿权资产组在业绩承诺期内各年度
实现的净利润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且按持有比例计算后的合计数)及累计
数不低于如下:


                    各年度承诺净利润(万元)
                                                            累计承诺净利润(万元)
        2023 年             2024 年             2025 年

       115,471.07          190,030.09          205,328.74         510,829.90


       3. 相关内容是否已经各方协议确定

       上市公司与焦煤集团已签署《业绩补偿补充协议(四)》对上述内容进行约
定。

       (三)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上市公司与焦煤集团签署《业绩补偿补充协议(四)》对不可抗力条款进
行了调整,如焦煤集团由于受到不可抗力影响,需要对业绩补偿及减值补偿进行
调整的,应当以中国证监会明确的情形或法院判决认定为准,除此之外,焦煤集
团履行补偿义务不得进行任何调整。调整后的条款符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
上市类第 1 号》关于业绩补偿的相关要求,有利于维护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利
益。

     2.如果本次交易在 2022 年 12 月 31 日前未能实施完毕,而于 2023 年实施完
毕,则业绩承诺期间将相应顺延,业绩承诺期为 2023 年、2024 年、2025 年。本
次交易华晋焦煤层面业绩承诺金额系根据国融兴华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收益
法评估下的预测净利润及华晋焦煤在其子公司的持股比例确定,若本次交易于
2023 年度实施完毕,焦煤集团承诺 2023 年至 2025 年华晋焦煤各年度承诺净利
润分别不低于 136,574.56 万元、145,745.94 万元、160,204.99 万元,累计承诺净
利润不低于 442,525.49 万元;本次交易采矿权资产组业绩承诺金额系根据儒林评
估出具的采矿权评估报告收益法评估下的预测净利润及华晋焦煤在该矿的权益
比例确定,若本次交易于 2023 年度实施完毕,焦煤集团承诺 2023 年至 2025 年
采矿权资产组在业绩承诺期内各年度实现的净利润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且
按持有比例计算后的合计数)分别不低于 115,471.07 万元、190,030.09 万元、
205,328.74 万元,累计承诺净利润不低于 510,829.90 万元。前述内容已经上市公
司与焦煤集团签署《业绩补偿补充协议(四)》进行约定。




       二、 《反馈意见》第 3 题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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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文件显示,1)沙曲一二号煤矿智能化项目和沙曲一二号煤矿瓦斯综合
开发利用项目(均为募投项目),因未涉及新增产能无需环评;根据《固定资产
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第六条无需单独进行节能审查。2)华晋焦煤有限责任
公司瓦斯发电厂一期智能化升级改造项目(拟建项目),尚未取得环评批复,根
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第六条无需单独进行节能审查。3)公司
前次申报关于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等情况表述与本次报告书不一致,如前次申
报披露的山西华晋明珠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90 万吨/年矿井增加 1 号煤层项目,
本次申报未予披露。请你公司结合已建、在建和拟建项目情况:1)补充披露相
关项目无需环评的具体理由,是否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相关要求。2)量化分析相关项目能耗情况是否符合相关节能标准、规范,说明
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合理性。3)补充披露尚未获得环评批复项目的具体进
展,是否存在实质性障碍。4)对比分析前后信息披露是否一致,是否存在信息
披露不准确等情形。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补充披露相关项目无需环评的具体理由,是否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
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相关要求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的规定,“建设内容不涉及主
体工程的改建、扩建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按照改建、扩建的工程内容确定”,
“本名录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不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沙曲一二
号煤矿智能化项目和沙曲一二号煤矿瓦斯综合开发利用项目均为沙曲一二号煤
矿在主体工程基础上的改建项目,具体建设内容如下: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内容
                         购置和改造沙曲一号煤矿、沙曲二号煤矿信息基础设施、地质保障
         沙曲一二号煤    系统、掘进系统、综采系统、主运输系统、辅助运输系统、综合保
 1.
         矿智能化项目    障系统、安全管控系统、经营管理系统等设施系统,将沙曲一号煤
                         矿、沙曲二号煤矿建成智能化矿井。
         沙曲一二号煤
                         华晋焦煤有限责任公司沙曲一号煤矿、沙曲二号煤矿实施瓦斯抽采
 2.      矿瓦斯综合开
                         钻孔工程、瓦斯治理井巷工程、瓦斯抽采相关设备购置。
         发利用项目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的规定,煤炭开采和洗选业中,
煤炭开采项目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并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煤炭洗选、配
煤;煤炭储存、集运;风井场地、瓦斯抽放站;矿区修复治理工程(含煤矿火烧
区治理工程)项目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并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沙曲一二
号煤矿智能化项目和沙曲一二号煤矿瓦斯综合开发利用项目建设内容不涉及上
述报批范围,因此无需环评,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相关
要求。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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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外,根据《山西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正面审批清单》 晋环环评函〔2020〕
192 号),对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的需编制环境影响
报告书/表并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豁免部分项目环评手续办理;深
化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部分项目环评审批部门在收到告知承诺书及报告书、
报告表等要件后,可不经过评估、审查直接作出审批决定。

    综上,相关项目无需环评具备合理性,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
理名录》和山西省内相关要求。

      (二)量化分析相关项目能耗情况是否符合相关节能标准、规范,说明不再
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合理性

      1.量化分析相关项目能耗情况是否符合相关节能标准、规范

    (1)相关项目已按规定取得节能审查意见,且能耗情况符合节能审查意见
的要求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华晋焦煤及各子公司和配套募集资金涉及的
已建、在建和拟建项目已取得的节能审查意见以及节能审查意见规定的能耗要求
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吨标准煤
                                                          节能审查意见规定 年综合能源消费
序
     建设主体            项目名称         节能审查意见    的年综合能源消费 量(当量值)
号
                                                             量(当量值)     2021 年 2020 年
                沙曲一号矿井 500 万吨 发改办环资〔2013〕
 1 华晋焦煤                                                            2.80        1.44    1.52
                /年矿井改扩建项目       335 号
                沙曲二号矿井 300 万吨
                                        发改办环资〔2013〕
 2 华晋焦煤 /年矿井及选煤厂改扩                                        3.00        1.55    1.46
                                        588 号
                建项目
                吉宁煤业矿井 300 万吨 晋 经 信 节 能 函
 3 吉宁煤业                                                            1.25        1.19    1.12
                /年兼并重组整合项目 〔2013〕110 号
                明珠煤业矿井 90 万吨/ 晋煤环函〔2011〕
 4 明珠煤业                                                            0.48        0.34    0.32
                年兼并重组整合项目      927 号
                沙曲一期 14MW 瓦斯 柳经信字〔2014〕
 5 华晋焦煤                                                            1.78           -        -
                发电站项目              94 号
                沙曲二期 62MW 瓦斯 晋 经 信 节 能 函
 6 华晋焦煤                                                            6.52           -        -
                发电站项目              〔2011〕186 号
 7 华晋焦煤 华晋焦煤有限责任公司晋发改能审〔2014〕                     0.23           -        -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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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节能审查意见规定 年综合能源消费
序
     建设主体            项目名称        节能审查意见     的年综合能源消费 量(当量值)
号
                                                            量(当量值)        2021 年 2020 年
                沙曲一矿低浓瓦斯发电 65 号
                项目
                沙曲二矿低浓瓦斯(移 晋发改能审〔2014〕
 8 华晋焦煤                                                             0.23             -         -
                动式)发电项目         64 号
            5 至 8 项瓦斯发电相关项目小计                               8.76        4.98      5.94
                                       根据《固定资产投
                沙曲一二号煤矿智能化 资项目节能审查办
 9 华晋焦煤                                                                 -            -         -
                项目(募投项目)       法》第六条,无需
                                       单独进行节能审查
                                       根据《固定资产投
                沙曲一二号煤矿瓦斯综
                                       资项目节能审查办
10 华晋焦煤 合开发利用项目(募投                                            -            -         -
                                       法》第六条,无需
                项目)
                                       单独进行节能审查
                                       根据《固定资产投
                华晋焦煤有限责任公司
                                       资项目节能审查办
11 华晋焦煤 瓦斯发电厂一期智能化                                            -            -         -
                                       法》第六条,无需
                升级改造项目
                                       单独进行节能审查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华晋焦煤及各子公司和配套募集资金涉及的
已建、在建项目均已履行或取得必要的节能审查意见,且报告期内,根据华晋焦
煤相关统计,相关项目能耗情况符合节能审查意见的要求。

       (2)相关项目能耗情况符合行业标准

    报告期内,华晋焦煤及各子公司已建项目能耗情况和行业标准情况对比分析
如下表所示:

                                                                        单位:千克标准煤/吨
                                                          行业标准规 年单位产品能耗(当量
序 建设                                                   定的年单位              值)
                       项目名称          节能审查意见
号 主体                                                    产品能耗
                                                                        2021 年          2020 年
                                                          (当量值)
     华晋 沙曲一号矿井 500 万吨/年矿 发改办环资〔2013〕
 1                                                               11.8             4.1          4.5
     焦煤 井改扩建项目               335 号
     华晋 沙曲二号矿井 300 万吨/年矿 发改办环资〔2013〕
 2                                                               11.8           10.31        10.39
     焦煤 井及选煤厂改扩建项目       588 号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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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业标准规 年单位产品能耗(当量
序 建设                                                  定的年单位         值)
                  项目名称            节能审查意见
号 主体                                                   产品能耗
                                                                      2021 年       2020 年
                                                         (当量值)
     吉宁 吉宁煤业矿井 300 万吨/年兼 晋 经 信 节 能 函
 3                                                             11.8        4.16          3.74
     煤业 并重组整合项目             〔2013〕110 号
     明珠 明珠煤业矿井 90 万吨/年兼 晋煤环函〔2011〕
 4                                                             11.8         3.6          3.43
     煤业 并重组整合项目            927 号
     华晋 沙曲一期 14MW 瓦斯发电站 柳经信字〔2014〕
 5
     焦煤 项目                     94 号            暂无明确法
   华晋 沙曲二期 62MW 瓦斯发电站 晋 经 信 节 能 函 律法规、行
 6
   焦煤 项目                      〔2011〕186 号 业标准对瓦
                                                                                -             -
   华晋 华晋焦煤有限责任公司沙曲 晋发改能审〔2014〕斯发电项目
 7
   焦煤 一矿低浓瓦斯发电项目      65 号             能耗进行规
   华晋 沙曲二矿低浓瓦斯(移动式)晋发改能审〔2014〕定
 8
   焦煤 发电项目                  64 号


    报告期内,华晋焦煤及各子公司已建项目中,对瓦斯发电项目的能耗暂无明
确的法律法规或行业标准进行统一规范;沙曲一矿、沙曲二矿、明珠矿、吉宁矿
项目原煤年单位产品能耗均远低于 GB29444-2012《煤炭井工开采单位产品能源
消耗限额》中现有煤炭井工开采企业单位产品能耗限定值的要求,符合相关节能
标准、规范。

       (3)华晋焦煤及各子公司已取得主管部门出具的合规证明

    根据柳林县、乡宁县能源局出具的《证明》,华晋焦煤、吉宁煤业在生产经
营中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相关能耗标准,不存在因违反节能降耗方面的法律、
法规、政策等而受到处罚的情形。根据吉县能源局出具的《证明》,明珠煤业生
产单位产品(原煤)综合能源消费量符合国家限额标准,不存在因违反节能降耗
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等而受到处罚的情形。

       综上,华晋焦煤及各子公司相关项目能耗情况符合相关节能标准、规范。

       2. 说明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合理性

    华晋焦煤及各子公司和配套募集资金涉及的已建、在建和拟建项目中,不再
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项目为沙曲一二号煤矿智能化项目、沙曲一二号煤矿瓦斯综
合开发利用项目和华晋焦煤有限责任公司瓦斯发电厂一期智能化升级改造项目。

    其中,沙曲一二号煤矿智能化项目和沙曲一二号煤矿瓦斯综合开发利用项目
均为在沙曲一二号煤矿基础上的改建项目,华晋焦煤有限责任公司瓦斯发电厂一
期智能化升级改造项目系在瓦斯发电厂基础上的改建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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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的规定,“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
1,000 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 500 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
用能工艺简单、节能潜力小的行业(具体行业目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并公布)
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按照相关节能标准、规范建设,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
“改扩建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计算”。上述改建项目建成投
产后能耗增量较小,满足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条件,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
具备合理性。

     (三)补充披露尚未获得环评批复项目的具体进展,是否存在实质性障碍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华晋焦煤有限责任公司瓦斯发电厂一期智能
化升级改造项目已取得吕梁市生态环境局柳林分局出具的《吕梁市生态环境局柳
林分局关于华晋焦煤有限责任公司瓦斯发电厂一期(13.2MW)智能化升级改造
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柳环行审〔2022〕8 号)。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题回复之“(二)量化分析相关项目能耗
情况是否符合相关节能标准、规范,说明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合理性”之“1.
量化分析相关项目能耗情况是否符合相关节能标准、规范”之“(1)相关项目已
按规定取得节能审查意见,且能耗情况符合节能审查意见的要求”中,华晋焦煤
及各子公司和配套募集资金涉及的其余已建、在建项目均已获得环评批复项目。

     (四)对比分析前后信息披露是否一致,是否存在信息披露不准确等情形

    前次申报过程中,上市公司于 2022 年 5 月 23 日公告的《山西焦煤能源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
(草案)(修订稿)》显示,华晋焦煤及其子公司已建项目包括“山西华晋明珠
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90 万吨/年矿井增加 1 号煤层项目”系披露错误,应为“沙曲
一期 14MW 瓦斯发电站项目”;上市公司已在 2022 年 6 月 18 日公告的《山西
焦煤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
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修订稿)》中进行修正。

     本次申报材料披露信息与前次申报过程中修正后的内容一致,信息披露准确。

     (五)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 相关项目无需环评系建设内容不涉及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并报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的范围,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相
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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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相关项目能耗情况符合相关节能标准、规范,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主
要系相关改建项目建成投产后能耗增量较小,具备合理性。

    3.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华晋焦煤有限责任公司瓦斯发电厂一期
智能化升级改造项目已取得环评批复。

    4. 上市公司已在 2022 年 6 月 18 日公告的报告书中对 2022 年 5 月 23 日公
告的报告书中相关信息披露错误进行更正。




     三、 《反馈意见》第 5 题


     申请文件显示,华晋焦煤与焦煤集团下属山西焦煤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财务公司)存在金融服务合作,包括但不限于资金归集、存款、贷款
等业务。请你公司补充披露:1)标的资产与财务公司关于金融服务合作的期限、
交易类型、交易定价、控制措施等相关约定。2)标的资产关于资金管理、资金
调拨权限(尤其是对其在财务公司存贷款的管理与调拨)等方面的规定,并核查
相关内部控制是否有效,是否存在资金无法及时调拨、划转或回收的情形,是否
存在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形。3)标的资产与财务公司的资金拆借成本、
存贷款利率等是否公允,相关业务往来的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
规定。4)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资产是否继续与财务公司存在业务往来;如是,
说明上市公司防范资金占用的有效措施。请独立财务顾问、律师和会计师核查并
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标的资产与财务公司关于金融服务合作的期限、交易类型、交易定价、
控制措施等相关约定

    报告期内,标的资产与财务公司涉及的金融服务交易类型主要包括存款、贷
款与资金结算管理,相关业务依据焦煤集团印发的《山西焦煤集团财务公司运营
管理暂行办法》(山西焦煤发〔2009〕519 号)(以下简称“《财务公司管理办
法》”)进行合作。

    《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中约定:“焦煤集团成员单位均应在财务公司开设结
算账户,办理资金的上划、下拨和贷款等业务。存、贷款利率以中国人民银行公
布的同期同档次利率和浮动范围为基准,根据资金需求情况、成员单位的信用等
级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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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自 2009 年 9 月起生效,2011 年焦煤集团控股华晋焦
煤后,华晋焦煤及其下属企业纳入集团财务公司进行管理。2018 年,华晋焦煤为
进一步加强资金使用效率,保障资金安全,制定了《华晋焦煤有限责任公司资金
管理办法》。

     (二)标的资产关于资金管理、资金调拨权限(尤其是对其在财务公司存贷
款的管理与调拨)等方面的规定,并核查相关内部控制是否有效,是否存在资金
无法及时调拨、划转或回收的情形,是否存在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形

     1.资金管理

    根据《华晋焦煤有限责任公司资金管理办法》,华晋焦煤的资金收入主要为
煤炭销售收入,煤炭销售收入由华晋焦煤向山西焦煤集团销售总公司直接结算,
并由财务公司向华晋焦煤统一拨付到华晋焦煤在财务公司开立的存款户上。华晋
焦煤支付使用资金时可以通过向财务公司发出用款指令或内转指令将资金支付
到各内部单位或者其他资金使用单位。

    支出管理方面,华晋焦煤按照每月月度资金计划通过财务公司向各单位拨付
各类资金到各单位在财务公司开立的存款户上,各单位可以直接登录财务公司系
统,向财务公司申请款项支付到各单位在银行开立的支出户或收支结算户上,也
可以委托财务公司直接将有关款项进行支付。

     2.资金调拨权限

     (1)资金归集管理服务

     资金归集管理是指财务公司将标的公司除专项账户以外的直连账户上的资
金归集到焦煤集团指定的账户的服务,具体业务流程为财务公司每天下午 4 点
40 分对华晋焦煤及其下属企业的资金进行资金归集。

    2014 年 10 月 15 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
理委员会(现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同)发布《关于中央企业进一步
促进财务公司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资发评价〔2014〕165 号),要求中央
企业合理设计资金归集路径,加强账户审批备案和监控授权,强化对成员企业资
金集中度、账户归集比例和资金集中效果的考核评价,推动集团资金的跨账户、
跨主体、跨地域集中,提高资金集中利用效率。标的公司参与财务公司资金归集
符合国资委的相关要求。

    报告期内,标的公司作为焦煤集团内子公司,依据焦煤集团相关管理制度将
自有资金每日归集至财务公司相应账户。标的公司在参与资金池运行过程中未发
生任何风险事件,资金归集不影响标的公司相关存款利息收入的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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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资金调拨流程

    华晋焦煤出纳人员提交资金使用申请,审核岗进行安全审核,若单笔资金需
求量低于 2,000 万元,审批程序直接流转至财务公司结算部进行支付;若单笔资
金需求量高于 2,000 万元,资金计划部预先确认头寸,后流转至结算部支付。整
个资金下拨流程耗时 10 分钟左右。

    报告期内,财务公司对资金调拨、使用设置审批流程,主要是出于对资金安
全使用以及对交易对方账户性质进行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考虑,不存在资金无法及
时调拨、划转或回收的情形。

     3. 资金管理相关内部控制

    报告期内,标的公司对资金管理实施日常监控与期末对账相结合的内部控制
机制:

     (1)日常监控

    每支付一笔资金,需填制资金支付凭证的会计、负责资金支付的审核人员、
出纳共同把关,各司其职;各单位财务负责人通过财务系统实时全程监控整个资
金运作。

     (2)期末对账

    每月末,出纳人员编制资金月报表与分管会计核对银行存款余额,核对无误
后进行月结。出纳人员必须与银行对账,如有未达账项,及时做好“银行存款余
额调节表”,保证银行日记账与银行对账单相符。如有不符,查明原因,及时处
理。经营矿厂长(总会计师)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存款进行检查监督,对编制的
“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进行复核和查对。年末,出纳人员按核算单位打印“银
行存款日记账”并装订归档。

    报告期内,标的公司将其资金存入财务公司进行归集以及从财务公司取得贷
款为正常的企业存贷款行为,与财务公司的业务范围相符,均为满足企业自身存
放、使用资金的需求,未改变资金使用目的,系常规的存款业务,不构成关联方
对标的公司资金的非经营性占用。

     (三)标的资产与财务公司的资金拆借成本、存贷款利率等是否公允,相关
业务往来的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根据《财务公司管理办法》,存、贷款利率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
次利率和浮动范围为基准,根据资金需求情况、成员单位的信用等级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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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行人与财务公司的存款及贷款利率安排与商业银行存贷款利率比较如下:

     1.存款业务

     报告期内,标的公司与财务公司存款利率与外部商业银行利率对比情况如下:


         项目名称                    财务公司利率                 商业银行利率

         活期存款                                   0.42%                        0.35%
      定期存款-半年期                               1.69%                 1.30%-1.45%


    报告期内,标的公司与财务公司存款处于滚存滚用模式,因此利率参考外部
商业银行活期存款利率(0.35%)并给予一定上浮,确定为 0.42%。

     报告期内,标的公司与财务公司存在一笔定期存款,期限为半年期,自 2020
年 8 月 24 日起存至 2021 年 2 月 24 日到期,存款金额为 515.46 万元,半年期利
率在商业银行利率基础上给予一定上浮,确定为 1.69%。

     2.贷款业务

     报告期内,标的公司与财务公司贷款业务及利率约定如下:

                         拆借金额
       关联方                         起始日      到期日              利率
                         (万元)
                                                             年利率为 3.65%固定利率,
      财务公司           10,000.00   2020/4/23   2021/4/22
                                                               即 LPR 利率减 20 基点
      财务公司           10,000.00   2021/8/6    2022/8/5             3.85%
      财务公司           10,000.00   2018/7/25   2021/7/23            4.75%
      财务公司           40,000.00   2019/1/24   2022/1/24            4.75%
      财务公司           20,000.00   2019/2/1    2022/2/1             4.75%
                                                             年利率为 3.6%固定利率,
      财务公司           40,000.00   2022/1/24   2025/1/23
                                                               即 LPR 利率减 10 基点
                                                             年利率为 3.6%固定利率,
      财务公司           20,000.00   2022/1/24   2024/1/23
                                                               即 LPR 利率减 10 基点
                                                             年利率为 4.25%,即 LPR
      财务公司           20,000.00   2020/4/23   2023/4/21
                                                                 利率加 40 基点


     报告期内,标的公司与财务公司短期借款利率为 3.65—3.85%,在 LPR 基础
上存在一定下浮,长期借款利率为 3.6%—4.75%,同时期其他商业银行贷款利率
为 3.85%-4.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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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上,标的公司在财务公司存、贷款各项利率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颁布的利
率基础上经双方约定确立,与同期同类型商业银行利率报价区间匹配,财务公司
利率定价具有合理性和公允性,符合《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约定,标的公司不存
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向财务公司及控股股东输送利益的情形。

    报告期内,标的公司与财务公司相关业务往来已依据相关业务约定与合同确
认相应的利息收入与利息支出,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四)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资产是否继续与财务公司存在业务往来;如是,
说明上市公司防范资金占用的有效措施

    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资产预计继续与财务公司存在业务往来,焦煤集团针
对标的资产与财务公司的未来业务已出具承诺:

    “焦煤集团承诺于资产交割日后,华晋焦煤与焦煤集团下属山西焦煤集团财
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的金融服务合作(包括但不限于资金归
集、存款、贷款等业务)将在山西焦煤与财务公司的合作范围内规范管理,严格
遵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与财务公司规范运作的相关法律法规,保证上市公
司及华晋焦煤与财务公司合作的资金安全和自由支取。如因财务公司与华晋焦煤
开展金融服务合作致使华晋焦煤资金造成损失的,焦煤集团将承担相应责任。”

    此外,山西焦煤已与财务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并每半年持续针对与
财务公司之间关联存贷款等金融业务的风险进行评估。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资
产纳入上市公司体系内,标的资产与财务公司的业务往来将按照上市公司标准进
行运作。山西焦煤已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包括与财务公司业务往来在内的
关联交易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发挥独立董事作用,有效防范资金占用,保护中
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五)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 报告期内,标的资产与财务公司涉及的金融服务交易类型主要包括存款、
贷款与资金结算管理,相关业务依据焦煤集团印发的《山西焦煤集团财务公司运
营管理暂行办法》进行合作。2011 年焦煤集团控股华晋焦煤后,华晋焦煤及其下
属企业纳入集团财务公司进行管理。报告期内华晋焦煤与财务公司相关业务均参
照制度执行;

    2. 标的资产关于资金管理、资金调拨权限(尤其是对其在财务公司存贷款
的管理与调拨)等方面的规定符合相关的财务管理制度,相关内部控制设计合理、
运行有效,报告期内不存在资金无法及时调拨、划转或回收的情形,不存在关联
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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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标的资产与财务公司的资金拆借成本、存贷款利率公允,相关业务往来
的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4. 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资产预计继续与财务公司存在业务往来,焦煤集
团针对标的资产与财务公司的未来业务已出具规范运作的相应承诺。上市公司山
西焦煤已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包括与财务公司业务往来在内的关联交易活
动进行监督和管理,发挥独立董事作用,有效防范资金占用,保护中小股东的合
法权益。




     四、 《反馈意见》第 7 题


     申请文件显示,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持有华晋焦煤 51%股权,中国
中煤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华晋焦煤 49%股权。请你公司补充披露:华晋焦煤
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会、董事会议事范围及重大事项决策机制,是否存在“一票
否决权”或其他特殊安排;本次交易完成后,华晋焦煤“三会一层”治理结构的具
体构成;结合以上情况,进一步说明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能否对华晋焦煤实
现有效控制,上市公司将华晋焦煤纳入合并范围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
定。请独立财务顾问、律师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华晋焦煤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会、董事会议事范围及重大事项决策机
制,是否存在“一票否决权”或其他特殊安排;本次交易完成后,华晋焦煤“三会
一层”治理结构的具体构成

     1.华晋焦煤股东会议事范围

     根据华晋焦煤公司章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投资计划、发展战略、发展规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
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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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变更公司组织形式以及股东向股东
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审议批准公司的对外投资、担保方案、融资方案、资产收购或者出
售以及兼并重组方案;
    (十二) 审议批准公司的其他重大经营方案,以及合计持股比例过半数的
股东认为应由股东会审议的事项。


    根据华晋焦煤公司章程第三十六条,股东对本章程第三十五条第(一)至(七)
以及(十二)款所列事项的相关事宜做出决定的,须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
的股东通过;对本章程第三十五条第(八)至(十一)款所列事项的相关事宜做
出决定的,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被担保的股东或者被担保的实
际控制人所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对该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2. 华晋焦煤董事会议事范围

    根据华晋焦煤公司章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
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工资分配方案和公司职工工资分配水平;
     (四)制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方案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制订公司对外投资、担保方案、融资方案、资产收购或者出售以及兼
并重组方案;
     (九)董事会决定公司重大问题时,应事先听取公司党委的意见;
    (十)决定聘任公司总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公
司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报酬事项;
     (十一)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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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二)审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包括财务、人事、工资报酬、资产管理、
预算管理、审计管理、合同管理、法律顾问及法律事务管理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对公司分支机构、办事机构的设立与撤销作出批准决议;
     (十四)对涉及安全生产的重大事项作出决议;
     (十五)听取总经理工作汇报,对总经理的生产经营行为进行考核评价;
     (十六)审定公司年度重大工程招投标方案和年度重大设备材料采购方案;
     (十七)审定重大单项工程初步设计方案和项目开发的基本原则;
     (十八)管理信息披露等相关事务;
     (十九)协调公司与股东及外部的利益关系;
     (二十)股东会授权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根据华晋焦煤公司章程第五十六条规定,本章程第五十五条第(五)、(六)、
(七)、(八)款内容须经全体董事或其委托代理人三分之二以上投票表决通过
方为有效,其它条款内容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

     3. 华晋焦煤重大事项决策机制

     (1)党委会参与重大问题决策

    根据华晋焦煤公司章程第四十五条,公司党委研究讨论是董事会、经理层决
策重大问题的前置程序,重大决策事项必须经公司党委研究讨论后,再由董事会
或经理层作出决定。公司党委发现董事会、经理层拟决策事项不符合党的路线方
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或可能损害国家、社会公众利益和企业、职工的合法权
益时,要提出撤销或缓议该决策事项的意见。公司党委认为另有需要董事会、经
理层决策的重大问题,可向董事会、经理层提出。

    根据华晋焦煤公司章程第四十四条,公司党委参与重大问题决策的范围: 一)
公司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重要经营方针和改革方案的制订和调整。(二)
公司资产重组、产权转让、资本运作、关停并转等重要事项以及对外合资合作、
内部机构设置调整方案的制订和修改。(三)公司中高层经营管理人员的选聘、
考核、管理、监督,薪酬分配、福利待遇、劳动保护、民生改善等涉及职工切身
利益的重要事项。(四)公司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质量管理、财务管理等方面
的重要工作安排,及其有关事故(事件)的责任追究。(五)公司年度经营目标、
财务预决算的确定和调整,年度投资计划及重要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运作等事
项。 (六)公司重要经营管理制度的制订和修改。(七)公司对外捐赠、赞助、
公益慈善等涉及公司社会责任,以及企地协调共建等对外关系方面的事项。(八)
需要公司党委参与决策的其他重要事项。

     (2)董事会对重大事项的决策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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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根据华晋焦煤公司章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五十六条,华晋焦煤董事会对
如下事项作出决议,须经全体董事或其委托代理人三分之二以上投票表决通过方
为有效:(一)制订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二)制订增加或者减
少注册资本方案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三)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
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四)制订公司对外投资、担保方案、融资方案、资产
收购或者出售以及兼并重组方案。

     (3)股东会对重大事项的决策机制

    根据华晋焦煤公司章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三十六条,华晋焦煤股东会对
如下事项作出决议,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一)对公司增
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二)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变更公
司组织形式以及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等事项作出决议;(三)修改公司
章程;(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对外投资、担保方案、融资方案、资产收购或者出
售以及兼并重组方案。

     4. 是否存在“一票否决权”或其他特殊安排

    根据华晋焦煤公司章程及说明,华晋焦煤不存在“一票否决权”或其他特殊
安排。

     5. 本次交易完成后,华晋焦煤“三会一层”治理结构的具体构成

     (1)华晋焦煤公司章程关于“三会一层”的安排

    根据华晋焦煤公司章程,在交易完成前,华晋焦煤“三会一层”治理结构的
具体构成如下:

     ① 股东会构成

    华晋焦煤设股东会,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实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② 董事会构成情况

     董事会由九名董事成员组成,分别由股东焦煤集团提名五名董事(其中一名
为职工董事),由股东中煤能源股份提名四名董事。在股东按照上述各自提名名
额提出董事人选的基础上,还应履行以下程序:(一)职工董事由职工代表大会
或其他民主方式选举产生;(二)其余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并以股东会决议确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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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董事会设董事长、副董事长各一名。董事长人选由焦煤集团提名,副董事长
由中煤能源股份提名,并按照董事会有关选举程序以董事会决议确定。董事长、
副董事长由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任期三年,连选可以连任。副董事
长协助董事长开展工作。

       ③ 监事会构成情况

    监事会由三名监事(含监事会主席)组成,分别由股东焦煤集团提名一名监
事,为职工监事;股东中煤能源股份提名两名监事,其中一名为监事会主席。在
股东按照上述各自提名名额提出监事人选的基础上,还应履行以下程序:(一)
职工监事由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民主方式选举产生;(二)其余监事由股东会选
举产生并以股东会决议确定。

       ④ 高级管理层构成情况

    公司设置经营管理机构,经营管理机构设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各一
名,以及其他副总经理和其他总师若干名。(一)总经理由股东焦煤集团提名人
选。(二)其他包括总工程师、总会计师等在内的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由股
东焦煤集团作出人选建议,由总经理根据建议提名,董事会决定聘任。总经理、
总工程师、总会计师以及其他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由股东焦煤集团解聘。 三)
根据工作需要,董事长、总经理也可由同一人兼任。

       (2)本次交易完成后,华晋焦煤“三会一层”治理结构的具体构成

    根据《华晋购买资产协议》及《华晋补充协议》,本次交易完成后,山西焦
煤将持有华晋焦煤 51%股权。

      根据山西焦煤确认,本次交易完成后,山西焦煤将维持华晋焦煤公司章程中
对“三会一层”治理结构的安排,并承继焦煤集团依据华晋焦煤公司章程中享有的
权利。

       (二)结合以上情况,进一步说明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能否对华晋焦煤
实现有效控制,上市公司将华晋焦煤纳入合并范围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
规定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作为华晋焦煤的控股股东,将依法行使相关股东
权利,并按照上市公司法人治理及规范运作要求,通过修改公司章程、改组董事
会、新聘高级管理人员及规范公司运作等方式对华晋焦煤公司治理及生产经营进
行安排,确保对华晋焦煤实现有效控制。




                                     22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33 号——合并财务报表》第七条“合并财务报表的合
并范围应当以控制为基础予以确定”,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持有华晋焦煤
51%的股权,并提名过半数董事,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以及其他副总经
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也由股东山西焦煤提名、建议及解聘。上市公司可通过参与华
晋焦煤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并且有能力运用对华晋焦煤的权力影响其回
报金额。因此,上市公司将华晋焦煤纳入合并范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
定。

     (三)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华晋焦煤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会、董事会议事范围及重大事项决策机制不
存在“一票否决权”或其他特殊安排;本次交易完成后,山西焦煤将维持华晋焦煤
公司章程中对“三会一层”治理结构的安排,并承继焦煤集团依据华晋焦煤公司章
程中享有的权利。

    2.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可以对华晋焦煤实现有效控制,上市公司将华晋
焦煤纳入合并范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五、 《反馈意见》第 9 题


     申请文件显示,1)沙曲一矿低浓瓦斯发电项目工程建设手续不齐全,曾因
未取得工程规划手续擅自建设、未办理消防竣工验收手续及擅自开工分别被柳
林县自然资源局、柳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处以罚款 5.96862 万元、罚款 3
万元的行政处罚。2)华晋焦煤与扬德环能合作的沙曲二矿低浓瓦斯发电项目工
程建设手续不齐全,曾因未经消防设计审核擅自施工、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
用被柳林县公安消防大队分别处以责令停止施工并罚款 3 万元、罚款 3 万元的
行政处罚。请你公司:结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逐项披露上述受处罚行为是否
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并结合标的资产多次受到同类行政处罚的原因,补充披露标
的资产是否建立并严格执行相关制度,后续能否防止同类违法违规行为或安全
隐患发生,相关被处罚事项的后续整改措施及整改后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结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逐项披露上述受处罚行为是否构成重大违
法行为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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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相关行政处罚的基本情况

    (1)2019 年 12 月 6 日,柳林县自然资源局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柳自
然资规执罚字【2019】第 03 号),因华晋焦煤沙曲一矿低浓瓦斯发电项目(工
程价款约为 795,816.09 元)未取得工程规划手续擅自建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
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柳林县自然资源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
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对华晋焦煤处以 59,686.20 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2020 年 1 月 19 日,柳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出具《行政处罚决
定书》(柳住建执罚字【2020】第 2 号),因华晋焦煤修建沙曲一矿低浓瓦斯发
电项目工程未办理消防竣工验收手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
条规定,柳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
条第一款第(二)项,责令华晋焦煤停止施工并对其处以 3 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3)2019 年 3 月 19 日,柳林县公安消防大队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柳
公(消)行罚决字【2019】0004 号),因华晋焦煤沙曲二矿白家坡低浓瓦斯(移
动式)发电项目未经消防设计审核擅自施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十二条规定,柳林县公安消防大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
第一款第(一)项,给予华晋焦煤沙曲二矿白家坡低浓瓦斯发电(移动式)项目
责令停止施工,并对华晋焦煤处以 3 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4)2019 年 5 月 6 日,柳林县公安消防大队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柳
公(消)行罚决字【2019】0006 号),因华晋焦煤沙曲二矿白家坡低浓瓦斯发电
项目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规
定,柳林县公安消防大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
项,给予华晋焦煤沙曲二矿白家坡低浓瓦斯发电(移动式)项目责令停止施工,
并对华晋焦煤处以 3 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相关行政处罚的整改情况

    华晋焦煤收到前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已及时缴纳罚款并采取了整改措施,针
对前述行政处罚中缺失的项目建设手续文件,华晋焦煤的办理情况如下:

    华晋焦煤沙曲一矿低浓瓦斯发电项目已于 2019 年 12 月 20 日取得《建设工
程规划许可证》(建字第 141125201900053 号)。

    华晋焦煤沙曲一矿低浓瓦斯发电项目工程已于 2020 年 1 月 19 日办理竣工
验收消防备案(柳林〔2020〕第 0002 号)。

    华晋焦煤沙曲二矿低浓瓦斯发电项目工程已于 2019 年 12 月 26 日办理竣工
验收消防备案(柳林〔2020〕第 0001 号)。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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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晋焦煤已办理项目建设缺失手续文件,前述行政处罚均已整改完毕,整改
措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3.相关受处罚行为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
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
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
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
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前述第 1 项行政处罚罚款金额未按照上述法规规定的最高处罚金额核定,相
关规定或处罚决定也未认定该等行为属于情节严重的重大违法行为,根据柳林县
自然资源局出具的《证明》,确认华晋焦煤已足额缴纳罚款并及时进行整改、积
极消除影响,鉴于华晋焦煤沙曲一矿低浓瓦斯发电项目已获取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且相关行为并未造成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环境污染或社会影响恶劣等重
大不利后果,该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该行政处罚不构成重大行政处罚。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19 年修正,2019 年 4 月 23 日发
布和实施)第十三条规定:“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消防
验收的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
门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抽查。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
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
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19 年修正,2019 年 4 月 23 日发布和实
施)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
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
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二)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
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 年修订,2008 年 10 月 28 日发布,
2009 年 5 月 1 日实施)第十二条规定:“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
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负责审批该工程施工
许可的部门不得给予施工许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设工程取
得施工许可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施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 年修订,2008 年 10 月 28 日发布,
2009 年 5 月 1 日实施)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
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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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以下罚款: 一)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
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前述第 2-4 项行政处罚罚款金额未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规定的最高处罚金
额核定,相关规定或处罚决定也未认定该等行为属于情节严重的重大违法行为,
根据柳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出具的《证明》,确认华晋焦煤已足额缴纳罚
款并及时进行整改、积极消除影响,鉴于该等行为并未造成重大人员伤亡、严重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影响恶劣等重大不利后果,该等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
规行为,该等行政处罚不构成重大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华晋焦煤在收到该等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均已及时缴纳罚款并就相
关行为和不规范问题积极采取了整改措施,该等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较小,且均已
取得相关有权主管部门出具的专项合规证明确认该等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
该等行政处罚不构成重大行政处罚,因此上述受处罚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二)结合标的资产多次受到同类行政处罚的原因,补充披露标的资产是否
建立并严格执行相关制度,后续能否防止同类违法违规行为或安全隐患发生,相
关被处罚事项的后续整改措施及整改后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1.结合标的资产多次受到同类行政处罚的原因,补充披露标的资产是否建立
并严格执行相关制度,后续能否防止同类违法违规行为或安全隐患发生

     (1)报告期内标的公司受到同类内行政处罚的基本情况

    前述第 1 项行政处罚系违反建设工程相关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报告期内标
的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分支机构不涉及该类行政处罚。前述第 2-3 项行政处罚
系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报告期内标的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分支
机构单次罚款 5 万元及以上安全生产类行政处罚宗数为 45 宗,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项、万元

         被处罚主体             处罚数量                 罚款金额

   华晋焦煤及其分支机构            19                       856

          明珠煤业                 13                       299

          吉宁煤业                 13                       722

             合计                  45                      1,867


    报告期内,标的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分支机构单次罚款 5 万元及以上安全
生产类行政处罚均已获取相关有权主管部门出具的专项合规证明。根据专项合规
证明,相关有权主管部门均已确认标的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分支机构已足额缴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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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罚款并及时整改完毕,认为该等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该等行政处罚
不构成重大行政处罚。

     (2)2022 年 11 月华晋焦煤发生安全事故情况

    2022 年 11 月 11 日,华晋焦煤沙曲一矿发生 1 起煤矿事故,造成 1 人死亡。
该安全事故具体情况如下:

     ①事故过程及原因

    2022 年 11 月 10 日 ,华晋焦煤沙曲一矿机修队在安设溜煤眼平台和挡泥板
过程中发生煤泥垮塌,导致煤斗脱落,造成 1 名职工死亡,原因主要系作业人员
在发现溜煤眼发生堵塞后,在未经查明堵塞物体及位置、存煤情况和及时上报的
情况下,擅自处理所致。

     ②行政处罚

    2022 年 11 月 11 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西局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晋煤安监执五罚〔2022〕sg402 号),因华晋焦煤沙曲一矿发生 1 起煤矿事故,
造成 1 人死亡,违反了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强化煤矿安全生产工
作的规定》(晋政办发〔2012〕34 号)的规定,依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
于进一步强化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规定》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给予华晋焦
煤沙曲一矿停产整顿的行政处罚。

     ③事故整改情况及影响

    该起事故发生后,华晋焦煤积极开展整改,组织安全生产警示教育活动,剖
析安全生产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切实提高作业人员的安全风险防范意识;开展专
项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对废弃、停用和在用煤仓、溜煤眼及附属设施进行全面排
查,对长期不用或者废弃的溜煤眼进行封堵,对于需要复用的长期停用溜煤眼进
行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并制定安全技术措施;进一步规范井下煤仓管理工作,建立
台账式、清单式、常态式煤仓安全管理模式,提高煤仓标准化管理水平,坚持废
弃、停用、在用煤仓的日常巡检和设备设施维护检修,将煤仓安全检查纳入定期
隐患排查和专业检查范围;进一步完善作业流程和现场作业工序、作业站位,编
制人员行为规范手册,规范职工行为,坚决杜绝误操作、误动作和违章作业;在
调度指挥中心建立“临时工程、零散作业”台账式动态管理清单,切实做到全方位、
全过程有效管控;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进行再梳理,分清各环节、各系统、各区域
安全责任,确保责任无空档,坚决防范和遏制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此外,
华晋焦煤已针对该起事故成立专项善后处理工作小组与伤亡者家属进行接洽,商
讨善后处置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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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 年 11 月 28 日,吕梁市应急管理局、吕梁市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
出具《关于对华晋焦煤有限责任公司沙曲一号煤矿恢复生产的通知》(吕应急发
〔2022〕179 号),吕梁市应急管理局、吕梁市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在华晋
焦煤对沙曲一矿复产初检合格的基础上组织抽调工程技术人员对该矿进行了复
产验收,经研究同意沙曲一矿从即日起恢复生产作业。

    根据华晋焦煤说明,沙曲一矿在停产期间(11 月 11 日至 11 月 28 日),按
照产能 330 万吨测算,预计原煤产量减少 17.42 万吨,影响收入减少 2.20 亿元,
影响利润总额减少 1.01 亿元。以标的公司 2022 年 1-7 月经营业绩推测全年经营
情况,沙曲一矿停产期间收入影响占全年收入比例为 2.33%,利润总额影响占全
年利润总额比例为 2.49%,影响较小。

     ④事故性质分析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条第(四)款规定:“根据
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
为以下等级:.....一般事故,是指造成 3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下重伤,或者
1,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022 年 11 月 22 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西局出具《证明》,确认:“该
起事故发生后,华晋焦煤沙曲一矿积极开展全面整改,进行了安全隐患排查与自
查工作,目前已初步完成整改工作,对后续安全生产工作不构成重大影响。上述
事故属于一般事故。上述违法违规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综上,该起事故属于一般事故,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且对华晋焦煤经
营业绩未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3)标的资产多次受到同类行政处罚的原因

    标的公司所处行业系煤炭开采洗选业,针对该行业,为防范潜在安全生产隐
患、避免出现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各级行政主管部门通常采取定期、不定期方式
对煤矿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检查,因此该行业相对较易受到安全生产方面的行政处
罚。根据标的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公告文件披露,报告期内,标的公司同行业上
市公司安全生产类行政处罚情况如下:

     ① 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 1 月至 2022 年 6 月期间,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类
行政处罚共计 289 项,合计罚款金额为 8,069.00 万元。

     ② 淮北矿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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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 年 1 月至 2022 年 6 月期间,淮北矿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类行
政处罚共计 298 项,合计罚款金额为 2,441.40 万元。

     ③ 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 1 月至 2021 年 3 月期间,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类行
政处罚共计 40 项,合计罚款金额 1,247.30 万元。

     (4)关于标的公司相关制度建立及执行情况的说明

    标的公司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并实施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
《安全隐患挂牌公示管理制度》《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安全检查及隐患
排查处罚标准》《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安全绩效考核管理办法》《安全生产
标准化管理考核办法》《矿井安全绩效考核办法》《管理人员下井规定》《消防
安全与治安保卫管理制度》等内部管理制度,标的公司的相关内部管理制度健全,
制度内容全面、具体,涵盖标的公司主要生产过程的各个环节。标的公司已落实
安全生产等规范运作事宜的全员责任制,明确了各部门、各岗位人员的职责,从
管理职责、管理内容和程序、考核标准等方面针对安全生产等内部管理制度的落
实制定了精细化实施方案,以保证安全生产等措施在各个业务环节的有效落实。

    标的公司严格执行相关内部管理规定、制度文件,定期组织开展专项学习培
训,提高全员合规意识,杜绝违章作业行为;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增强对突
发性事件的处理和控制能力;定期开展生产大检查,从安全基础管理、设备安全
管理、电气安全管理、仪表安全管理、消防与应急管理、检验维修安全管理等方
面,全面系统排查事故隐患;标的公司的相关内部管理制度能够得到有效执行,
有利于标的公司进一步规范经营。

     2.相关被处罚事项的后续整改措施及整改后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关于相关行政处罚的整改情况,具体请参见本题回复“(一)结合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逐项披露上述受处罚行为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之“2.相关行政
处罚的整改情况”。

    综上,标的公司受到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针对上述处
罚,标的公司已及时交纳相应罚款并整改完毕,整改后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标的公司已建立安全生产管理相关制度并严格执行,可以有效防止同类违法违规
行为或安全隐患发生。

     (三)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29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1. 相关受处罚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2. 相关被处罚事项的后续整改措施及整改后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3. 标的公司已建立安全生产管理相关制度并严格执行,可以有效防止同类
违法违规行为或安全隐患发生。




     六、 《反馈意见》第 10 题


     申请文件显示,1)沙曲二矿低浓瓦斯发电项目占用柳林县穆村镇杜峪村土
地,曾与白书荣、白光啟、白光宁签署《补偿协议》,该协议已于 2021 年 12 月
31 日到期。2)华晋焦煤后续将与扬德环能、白家坡村民委员会、柳林县自然资
源局等相关方协商依法合规妥善处理。请你公司补充披露:1)上述租赁合同到
期后的续签情况。2)农村集体用地租赁事项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
理法》的相关规定,是否存在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导致合同无效
的风险。3)上述事项对公司经营的影响及应对措施。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
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上述租赁合同到期后的续签情况

    2022 年 11 月 10 日,华晋焦煤有限责任公司沙曲二号煤矿与柳林县穆村镇杜
峪村村民委员会(富家塔自然村)就上述沙曲二矿低浓瓦斯发电项目 2022 年度
至 2023 年度临时占用土地(共计 8,013.33 ㎡)事宜续签了协议。

     (二)农村集体用地租赁事项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
关规定,是否存在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导致合同无效的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
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
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
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自然资源
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
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建设项目施工需要适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
地的,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上述农村集体用地租赁
事宜虽已由华晋焦煤有限责任公司沙曲二号煤矿与柳林县穆村镇杜峪村村民委
员会签署了补偿协议,但并未取得相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批准,存在合同无效

                                   30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的风险,上述情形已在《重组报告书》之“重大风险提示”中披露“部分租赁土地房
产手续不全的风险”。

     (三)上述事项对公司经营的影响及应对措施

     1.该临时用地不是生产必备用地,对华晋焦煤经营影响较小

    上述农村集体用地租赁事项系华晋焦煤用于履行其与扬德环能签署的《合同
能源管理合作协议》项下的合同义务,根据该协议,华晋焦煤主要负责提供项目
需用土地及发电上网线路接入,扬德环能主要负责提供瓦斯发电项目的投资、建
设、运行服务,所发电量全部按每度电 0.32 元的优惠价格(如山西省今后对瓦斯
发电上网价格上调,双方协商上涨幅度)供给华晋焦煤使用或销售。因此,上述
集体用地主要用途系瓦斯电厂用地,不属于公司焦煤生产业务用地,不是生产经
营必备用地。

    根据华晋焦煤的说明,扬德环能主要向华晋焦煤沙曲二矿进行供电,供电量
占比较小,以 2021 年为例,扬德环能向沙曲二矿供电 137.75 万度电,除扬德环
能向沙曲二矿供电外,主要由国家电网向沙曲二矿供电,年供电量约 6,898.4 万
度电。如上述农村集体用地租赁事项被有权机关责令改正而使得扬德环能无法持
续经营,则由扬德环能向沙曲二矿的供电量将全部改由国家电网进行供电,沙曲
二矿的正常生产经营不会受到影响。同时,由于杨德环能给沙曲二矿供电量较小,
如无法供电,不会对沙曲二矿生产经营带来重大不利影响。

    此外,根据焦煤集团出具的承诺,如因未及时办理而导致华晋焦煤及其下属
企业被主管部门要求退还相关土地并恢复原状、被处以行政处罚,或因相关土地、
房产权属问题或无法续租问题引发纠纷的,焦煤集团将以其在本次重组前对华晋
焦煤的持股比例或通过华晋焦煤间接持有相关下属企业的持股比例占该等企业
退还并恢复原状的成本、赔偿的款项、缴纳的罚款以及实际遭受的损失金额,向
上市公司进行返还。

    综上,上述集体用地不属于华晋焦煤生产经营必备用地,如不能继续使用不
会对沙曲二矿的正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焦煤集团已出具相关承诺,如
出现因用地问题造成华晋焦煤相关损失,将向上市公司进行返还及补偿。

     2.华晋焦煤正在积极办理上述临时用地手续

    华晋焦煤正在积极推进相关用地手续的办理工作。根据当地主管部门柳林县
自然资源局出具的《证明》:“目前该项目用地已经完成土地勘界、环境影响报
告批复、土地复垦方案报告及评审意见、土地复垦费用监管协议的签订(该费用
已缴纳)等临时占地办理的前期相关手续。”

     (四)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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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 华晋焦煤有限责任公司沙曲二号煤矿已就瓦与柳林县穆村镇杜峪村村民
委员会(富家塔自然村)就上述沙曲二矿低浓瓦斯发电项目 2022 年度至 2023 年
度临时占用土地(共计 8,013.33 ㎡)事宜续签了协议。

      2.前述农村集体用地租赁事项因未取得相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批准,存在
合同被认定为无效的风险,上述情形已在《重组报告书》之“重大风险提示”中披
露“部分租赁土地房产手续不全的风险”。

    3.前述用地未对华晋焦煤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焦煤集团已承诺如被
主管部门处罚将对上市公司赔付相关损失。目前华晋焦煤正在积极推动相关临时
用地手续的办理工作。




     七、 《反馈意见》第 11 题


     申请文件显示,明珠煤业一项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将于 2022 年 11 月 15 日
到期。请你公司补充披露:相关资质证书是否存在到期无法续期风险;如是,请
说明对标的资产生产经营的具体影响。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
意见。



     回复:


     (一)相关资质证书是否存在到期无法续期风险;如是,请说明对标的资产
生产经营的具体影响

    明珠煤业持有的编号 1426001300011 的《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非营利性)》
已于 2022 年 11 月 15 日到期。

    根据临汾市公安局出具的《受理通知书》(办件编号 LF22110190053),明
珠煤业于 2022 年 11 月 1 日提出的关于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核发-初次
申领及延期行政许可申请,临汾市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
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决定予以受理。

    根据临汾市公安局出具的证明函,明珠煤业持有的编号 1426001300011 的
《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非营利性)》将于 2022 年 11 月 15 日到期,明珠煤业
已向临汾市公安局提交续期申请材料,相关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现因疫情
管控影响该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办理进度,临汾市公安局将尽快办理完毕。明

                                    32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珠煤业续期的《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非营利性)》的有效期将与前述已到期的
《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非营利性)》有效期相衔接,该资质证书不存在到期无
法续期的风险。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明珠煤业持有的《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非营利性)》不存在到期无法续期
的风险,不会对明珠煤业的生产经营产生实质影响。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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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本次交易方案调整等事项的补充核查

一、 本次交易方案的调整

    2022 年 11 月 30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山西焦煤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
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等议案,对本次重大资产
重组的交易方案进行调整,具体调整事项如下:

     (一)本次购买资产的具体方案调整

     1.交易价格及定价依据

    根据国融兴华以 2021 年 12 月 31 日为评估基准日出具的《华晋标的资产评
估报告》与《明珠标的资产评估报告》,华晋焦煤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 1,433,620.34
万元,明珠煤业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 125,755.29 万元;合计 1,559,375.63 万元。
2022 年 9 月 27 日,省国运公司出具了《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编号:
0244GZYY2022040 ) 与 《 接 受 非 国 有 资 产 评 估 项 目 备 案 表 》( 编 号 :
0243GZYY2022039),对上述两项国融兴华的评估报告所载评估结果予以备案。

    经交易各方协商,本次购买资产交易价格以上述评估结果为准确定,即华晋
标的资产交易价格为 659,929.80 万元;明珠标的资产交易价格为 44,263.25 万元;
合计 704,193.05 万元。

     2.对价支付方式及支付期限

    本次购买资产项下标的资产的对价由山西焦煤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
式进行支付。标的资产总对价为 704,193.05 万元,其中 85%(即 598,564.09 万
元)对价由山西焦煤以发行股份形式支付,其余 15%(即 105,628.96 万元)对价
由山西焦煤以现金形式支付。具体如下:
                                     发行股份对价金额      支付现金对价金额
  交易对方        交易价格(元)
                                            (元)               (元)
  焦煤集团        6,599,297,997.93    5,609,403,298.24       989,894,699.69

   李金玉          225,832,914.12     191,957,977.00          33,874,937.12

   高建平          216,799,597.56     184,279,657.93          32,519,939.63

    合计          7,041,930,509.61    5,985,640,933.17      1,056,289,57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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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对价股份的发行,在资产交割日后,山西焦煤应在中国证监会核准有效期
内择机尽快向深交所和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相关对价股份发行并登记
至交易对方名下的手续。

    就对价现金的支付,山西焦煤应于《交易协议》生效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向交易对方支付对价现金的 30%,并于《交易协议》生效之日起一年内支付全部
剩余对价现金。

     3.股份发行数量

    根据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山西焦煤拟向交易对方中每一方发行的对价股份
数量如下所示(不足一股的舍尾取整),合计拟定为 1,106,403,128 股。本次发行
股份的数量向下舍尾取整,小数部分不足一股的,交易对方自愿放弃。最终股份
发行数量以中国证监会核准数量为准:
                                            现金对价                         股份数量
标的资产    交易对方     交易价格(元)                    股份对价(元)
                                                (元)                        (股)
华晋焦煤
           焦煤集团 6,599,297,997.93      989,894,699.69 5,609,403,298.24 1,036,858,280
51%股权
明珠煤业 李金玉          225,832,914.12    33,874,937.12    191,957,977.00     35,482,065
49%股权 高建平           216,799,597.56    32,519,939.63    184,279,657.93     34,062,783


     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结束日期间,山西焦煤如有派息、配股、送股、资本公
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发行数量将按照法律法规及深交所的相关规
定做相应调整。

     4.业绩承诺及补偿

     (1)业绩承诺

    焦煤集团作为山西焦煤购买华晋焦煤 51%股权的交易对方,将就华晋标的
资产进行业绩承诺,业绩承诺期为本次交易实施完毕的当年及此后连续两个会计
年度,即:2022 年、2023 年、2024 年。如果本次交易在 2022 年 12 月 31 日前
未能实施完毕,而于 2023 年实施完毕,则业绩承诺期间将相应顺延,业绩承诺
期为 2023 年、2024 年、2025 年。

     a.华晋焦煤业绩承诺

     焦煤集团的业绩承诺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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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a)若本次交易于 2022 年度实施完毕,华晋焦煤在业绩承诺期内各年度的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年度承诺净利润”)及各
年度承诺净利润之和(以下简称“累计承诺净利润”)不低于如下:
                    各年度承诺净利润(万元)
                                                              累计承诺净利润(万元)
         2022 年              2023 年            2024 年
      209,862.52            136,574.56          145,745.94          492,183.02


    (b)若本次交易于 2023 年度实施完毕,华晋焦煤在业绩承诺期内各年度承
诺净利润及累计承诺净利润不低于如下:


                    各年度承诺净利润(万元)
                                                              累计承诺净利润(万元)
         2023 年               2024 年            2025 年

      136,574.56              145,745.94         160,204.99         442,525.49


    前述业绩承诺金额根据《评估报告》中收益法相关预测计算,各年度承诺净
利润=华晋焦煤当年母公司口径收益法预测净利润+∑华晋焦煤在评估基准日的
控股子公司当年收益法预测净利润×华晋焦煤于评估基准日在该公司的持股比例。

     b.采矿权资产组业绩承诺

     参与业绩承诺的采矿权资产组(以下合称“采矿权资产组”)如下:
  序号                         采矿权名称                      华晋焦煤对其持有比例
    1                华晋焦煤有限责任公司沙曲一号煤矿                  100%
    2                华晋焦煤有限责任公司沙曲二号煤矿                  100%
    3              山西华晋吉宁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吉宁煤矿                51%
    4              山西华晋明珠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明珠煤矿                51%


      根据山西儒林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山西华晋明珠煤业有限责任公
司采矿权评估报告》(儒林矿评字[2022]第 085 号)、《山西华晋吉宁煤业有限
责任公司采矿权评估报告》(儒林矿评字[2022]第 086 号)、《华晋焦煤有限责
任公司沙曲二号煤矿采矿权评估报告》(儒林矿评字[2022]第 084 号)、《华晋
焦煤有限责任公司沙曲一号煤矿采矿权评估报告》(儒林矿评字[2022]第 083
号)(以下合称“《采矿权评估报告》”)相关预测,焦煤集团对本次交易采矿权资
产组业绩承诺如下:

    (a)若本次交易于 2022 年度实施完毕,采矿权资产组在业绩承诺期内各年
度实现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且按目标公司持有比例计算后的合计数)
及累计净利润之和不低于如下:
                    各年度承诺净利润(万元)                      累计承诺净利润
         2022 年              2023 年            2024 年            (万元)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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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1,227.35          115,471.07          190,030.09         406,728.52


    (b)若本次交易于 2023 年度实施完毕,采矿权资产组在业绩承诺期内各年
度实现的净利润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且按持有比例计算后的合计数)及累
计数不低于如下:

                   各年度承诺净利润(万元)
                                                           累计承诺净利润(万元)
       2023 年             2024 年             2025 年

      115,471.07          190,030.09          205,328.74         510,829.90


     (2)业绩补偿及补偿方式

      本次购买资产实施后,如华晋焦煤或采矿权资产组在业绩承诺期内累计实际
净利润金额(以下简称“累计实际净利润”)未能达到上述累计承诺净利润的,焦
煤集团同意按照《业绩补偿协议及补充协议》的约定对其在业绩承诺期内就华晋
焦煤业绩承诺应补偿金额和采矿权资产组业绩承诺应补偿金额的孰高值(以下简
称“业绩承诺期应补偿金额”)在业绩承诺期满后一次性进行计算并予以补偿:

     a. 华晋焦煤业绩承诺期应补偿金额

    a) 华晋焦煤业绩承诺期应补偿金额=(业绩承诺期内华晋焦煤累计承诺净利
润-业绩承诺期内华晋焦煤累计实际净利润)÷业绩承诺期内华晋焦煤累计承诺
净利润×华晋标的资产交易价格。

    b)上述净利润数均应当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
润确定。如依据前述公式计算出的业绩承诺期应补偿金额大于华晋标的资产交易
价格(即 6,599,297,997.93 元)时,按 6,599,297,997.93 元取值。

     b.采矿权资产组业绩承诺期应补偿金额

    a)采矿权资产组业绩承诺期应补偿金额=(业绩承诺期内采矿权资产组累计
承诺净利润-业绩承诺期内采矿权资产组累计实际净利润)÷业绩承诺期内采矿
权资产组累计承诺净利润×华晋标的资产交易价格。

    b)上述净利润数均应当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按华晋焦煤持有比
例计算的合计数确定。如依据前述公式计算出的业绩承诺期应补偿金额大于华晋
标的资产交易价格(即 6,599,297,997.93 元)时,按 6,599,297,997.93 元取值。

    就上述业绩承诺期应补偿金额,焦煤集团应优先以其在本次交易项下所获对
价股份对山西焦煤进行补偿,不足的部分由其以自有或自筹现金补偿。


                                         37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焦煤集团就华晋标的资产应补偿股份(简称“业绩承诺期应补偿股份”)的计
算公式为:业绩承诺期应补偿股份数量=业绩承诺期应补偿金额÷本次交易的股
份发行价格(不足一股的部分舍尾取整,差额部分由焦煤集团以现金进行补偿)。
如依据前述公式计算出的业绩承诺期应补偿股份数量大于对价股份数量(即
1,036,858,280 股,最终对价股份数量以中国证监会核准为准)时,业绩承诺期应
补偿股份数量应按对价股份数量取值,差额部分由焦煤集团以现金进行补偿。

    如进行现金补偿,焦煤集团就华晋标的资产应补偿的现金总额=业绩承诺期
应补偿金额-业绩承诺期应补偿股份数量×本次购买资产项下的股份发行价格。

    山西焦煤在业绩承诺期内实施转增或股票股利分配的,则业绩承诺期应补偿
股份数量相应调整为:业绩承诺期应补偿股份数量(调整后)=业绩承诺期应补
偿股份数量×(1+转增或送股比例)。

    焦煤集团就业绩承诺期应补偿股份所获得的已分配现金股利应向山西焦煤
作相应返还,计算公式为:返还金额=截至补偿前每股已获得的现金股利×业绩承
诺期应补偿股份数量。

    如按照《业绩补偿协议及补充协议》确定焦煤集团需对山西焦煤进行股份补
偿的,山西焦煤董事会应在业绩承诺期届满且会计师事务所的专项审核报告披露
后的 15 个工作日内,计算业绩承诺期应补偿股份数量,并于业绩承诺期届满且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核报告披露后 30 个工作日内召开股东大会审议该等
股份补偿和回购事宜以及后续股份注销或以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处理事宜。
在山西焦煤股东大会通过该等股份补偿和回购事项的决议后 30 个工作日内,山
西焦煤有权以总价人民币 1 元的价格向焦煤集团回购其持有的业绩承诺期应补
偿股份数量并一并予以注销,或以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处理。

    如按照《业绩补偿协议及补充协议》确定焦煤集团需对山西焦煤进行现金补
偿的,山西焦煤应于业绩承诺期届满且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核报告披露后
15 个工作日内向焦煤集团出具现金补偿书面通知,焦煤集团应在收到山西焦煤
出具的该现金补偿书面通知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将现金补偿款一次性汇入山
西焦煤指定的银行账户。

     (3)减值测试

    在业绩承诺期届满后 4 个月内,山西焦煤应聘请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会计师
事务所,依照中国证监会等的规则及要求,对华晋标的资产和采矿权资产组进行
减值测试并出具《减值测试报告》。除非法律有强制性规定,否则《减值测试报
告》采取的估值方法应与《华晋标的资产评估报告》保持一致。

    根据《减值测试报告》,如果出现华晋标的资产和采矿权资产组于业绩承诺
期届满之日(即 2024 年 12 月 31 日,以下简称“承诺期末”)减值额大于业绩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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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诺期应补偿金额(如华晋标的资产和采矿权资产组的期末减值额同时大于业绩承
  诺期应补偿金额,则焦煤集团应以华晋标的资产和采矿权资产组的期末减值额孰
  高作为标准向上市公司补偿)的情况,则焦煤集团应对上市公司另行补偿。补偿
  时,焦煤集团应根据《业绩补偿协议及补充协议》约定的方式先以焦煤集团所持
  有的对价股份进行补偿,不足的部分由其以自有或自筹现金补偿。焦煤集团因华
  晋标的资产或采矿权资产组减值应补偿金额的计算公式为:资产减值补偿金额=
  华晋标的资产承诺期末减值额与采矿权资产组承诺期末减值额孰高值-焦煤集
  团在业绩承诺期累计已补偿金额。

      焦煤集团就华晋标的资产的资产减值补偿金额及业绩承诺期应补偿金额合
  计不应超过华晋标的资产交易价格,即 6,599,297,997.93 元。

       (二)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具体方案调整

       1.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用途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扣除中介机构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后,将用于沙曲一二号
  煤矿智能化项目、沙曲一二号煤矿瓦斯综合开发利用项目、支付本次交易的现金
  对价及偿还银行贷款,具体用途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募集资金用途                  预计投资总金额       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

 1          沙曲一二号煤矿智能化项目                     98,661.22                92,631.07
 2     沙曲一二号煤矿瓦斯综合开发利用项目               217,731.07                24,758.37
 3            支付本次交易的现金对价                    105,628.96              105,628.96

 4                 偿还银行贷款                         216,981.60              216,981.60

                    合计                                639,002.85              440,000.00


      在募集配套资金到位前,山西焦煤及华晋焦煤可根据市场情况及项目进度实
  际情况以自有或自筹资金择机先行投入,并在配套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

      如扣除中介机构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金额少于上述项目投
  资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不足部分由山西焦煤自筹解决。

      现行《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 号》规定允许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
  买资产募集配套资金可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偿还债务,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
  金、偿还债务的比例不应超过交易作价的 25%,或者不超过募集配套资金总额的
  50%,两项比例为择一适用关系,而非同时适用关系。本次交易项下募集配套资
  金用于还贷金额占比符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 号》关于“募集配
  套资金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偿还债务的比例不应超过交易作价的 25%,或者
  不超过募集配套资金总额的 50%”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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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根据上市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交易方案除前述内容调整外,
其他内容保持不变。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本次交易方案的上述调整符合《证券法》《重组管
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二、 本次交易方案调整后是否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及重组上市的补充核查

       (一)本次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拟购买分立后存续的华晋焦煤 51%股权、明珠煤业 49%
股权。根据上市公司 2021 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数据、标的公司 2021 年度经审计的
财务数据以及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作价情况,相关财务比例计算如下:
                                                                           单位:万元
                                资产总额与        资产净额与
            项目                                                         营业收入
                             交易金额孰高         交易金额孰高
    华晋焦煤51%股权
                                  2,300,113.12         704,193.05            888,494.98
    明珠煤业49%股权
            项目                资产总额           资产净额              营业收入
         上市公司                 7,049,787.50       2,256,114.89          4,528,526.07
        财务指标占比                     32.63%             31.21%                19.62%
  是否达到重大资产重组
                                    否                 否                    否
            标准

    注:明珠煤业为华晋焦煤持股51%的控股子公司,明珠煤业和华晋焦煤的资产总额以华
晋焦煤资产总额与两个标的资产成交价之和孰高计算,资产净额以“华晋焦煤资产净额+明
珠煤业资产净额*49%”之和与两个标的资产成交价之和孰高计算;营业收入指标以华晋焦煤
营业收入计算。


     综上,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交易涉及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根据《重
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遵守本办法关于重大资产重组的
规定,需提交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审核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后方可实施。

       (二)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

     根据上述交易方案,本次交易前后,焦煤集团持有山西焦煤股份情况变动如
下:

                         本次交易前                    本次购买资产股份发行后
 公司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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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焦煤集团       2,228,479,641   54.40%       3,265,337,921            62.76%


    本次交易前后,焦煤集团均为山西焦煤控股股东,山西省国资委均为山西焦
煤实际控制人,本次交易未导致山西焦煤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因此,
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

三、 本次交易协议的补充核查

     鉴于交易方案的上述调整,山西焦煤与交易对方签署了如下协议:

    山西焦煤与焦煤集团补充签署了《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
协议(三)》,对华晋标的资产交易价格、山西焦煤股份发行数量和现金支付金额
等事项进行了约定。

    山西焦煤与焦煤集团补充签署了《山西焦煤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山西焦
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华晋焦煤有限责任公司之业绩补偿协议的补充协议
(四)》,对业绩承诺条款等进行修改。

    山西焦煤与李金玉、高建平签署了《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
充协议(三)》,对明珠标的资产交易价格、山西焦煤股份发行数量和现金支付金
额等事项进行了约定。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补充协议的内容与形式不存在违反《重组管理
办法》等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将自其约定的生效条件全部得到满足之日
起生效。

四、 本次交易方案调整的批准和授权

     (一)山西焦煤的批准及授权

    2022 年 11 月 30 日,山西焦煤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八届监
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
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交易作价及发行方案的议案》 关于<山西焦煤能源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
书(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签署附条件生效的<发行股份及支
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三)>的议案》《关于签署附条件生效的<业绩
补偿协议的补充协议(四)>的议案》《关于批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备考审
阅报告的议案》。山西焦煤的独立董事对本次交易相关议案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
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交易对方的批准及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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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 年 11 月 24 日,焦煤集团召开董事会,作出《关于山西焦煤能源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事项调整交易作价
的决议》(山西焦煤董决〔2022〕8 号-1),同意山西焦煤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
金方式购买焦煤集团持有的华晋焦煤 51%股权,购买李金玉、高建平合计持有的
明珠煤业 49%股权,同时募集配套资金。同意交易作价调整如下:华晋焦煤 51%
股权交易价格为 659,929.80 万元,明珠煤业 49%股权交易价格为 44,263.25 万元,
标的资产总对价为 704,193.05 万元。其中,山西焦煤向焦煤集团支付现金
98,989.47 万元,发行股份 1,036,858,280 股;向李金玉支付现金 3,387.49 万元,
发行股份 35,482,065 股;向高建平支付现金 3,251.99 万元,发行股份 34,062,783
股。

     (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和授权

     2022 年 11 月 28 日,省国运公司出具《关于焦煤集团旗下山西焦煤发行股
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事项的批复》(晋国资运营函〔2022〕388
号),主要批复内容包括:原则同意山西焦煤继续推进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
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方案,交易价格调整为 704,193.05 万元,其中,现金支付
购买资产金额 105,628.96 万元,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金额 598,564.09 万元(发行数
量 1,106,403,128 股,发行价格 5.41 元/股);其他事项按照《关于焦煤集团旗下
山西焦煤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事项的批复》(晋国资运
营函〔2022〕303 号)执行等。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交易方案的调整已经履行了现阶段应当履行的批准和授
权程序,本次交易尚需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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