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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工科技: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1-07-30  

                            北京 BEIJING上海 SHANGHAI深圳 SHENZHEN香港 HONG KONG广州 GUANGZHOU西安 XI’AN




致:华工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工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编号:嘉源(2021)-04-403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简称本所)接受华工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
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
次股东大会”),并进行了必要的验证工作,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对本次股东
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1.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1年7月14日,公司董事会在公司指
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了《关于召开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对本
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召开方式、审议事项等进行了公告。

       2.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地点为武汉市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华中科技大学
科技园六路1号,华工科技本部大楼四楼多媒体会议厅。

       4.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
2021年7月29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采用互联网投票
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时间:2021年7月29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
时间。

       5. 2021年7月29日,本次股东大会依前述通知所述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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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长马新强先生主持。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登记资料、授权委托书等证明文件
以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情况如下:

     股 东 出 席 的 总 体 情 况 : 通 过 现 场 和 网 络 投 票 的 股 东 14 人 , 代 表 股 份
294,096,77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9.248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6人,
代表股份241,419,37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4.009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8
人,代表股份52,677,39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2389%。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1人,代表股份
102,601,15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0.204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
代表股份49,923,76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965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8人,
代表股份52,677,39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2389%。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
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人员依法具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三、本次会议的议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
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
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审议,会议采取现场投
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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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逐项进行了表决,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了表决。

     2. 本次会议现场投票表决结束后,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和本所律师共同
清点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表决情况。

     3.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
次网络投票的投票统计情况。

     4. 根据有关规则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所有议案均获
得通过,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议案1.00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94,096,27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8%;
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02,600,65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5%;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5%;弃权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议案2.00 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94,096,27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8%;
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02,600,65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5%;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5%;弃权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议案3.00 关于制定《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94,096,27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8%;
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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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02,600,65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5%;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5%;弃权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五、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合法,出席会议
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
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它信息披露资料一并上报及
公告,未经本所同意请勿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此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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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颜      羽




                                         经 办 律 师 :文梁娟




                                                      吴俊超


                                                         2021 年 7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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