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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隆平高科:独立董事对担保等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4-26  

                                   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有关

规定,我们作为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

对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分别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

告,2021年度,公司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6,244.74万元,母公司实

现净利润55,016.59万元,2021年末母公司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10,903.37万元。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及公司的实际情况,结合当前整体市

场环境以及公司正常运营的资金需求,综合考虑公司长远发展和短期经营发展实

际,公司2021年度拟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是基于公司有息负债高,在综合考虑公司未来发

展规划、盈利情况的基础上制定。公司董事会对此议案的表决程序公开透明,审

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同意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

预案,并将该预案提交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

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我们作为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

的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核


                                   1
查,现出具核查意见如下:

    (一)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违规占用

公司资金的情况。

    (二)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及子公司实际发生的对外担保余额为

0 元,且过往所有对外担保事项均已履行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决

策程序;公司没有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任何法人、非法人单位

或个人提供担保,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三、对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2021 年度,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体系较为健全完善,公司内部控制活动符合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内部控制相关制度的规定,且能够得到

有效执行,保证公司的规范运作,对企业管理过程的控制发挥了较好的作用。《公

司 2021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全面、真实、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

制体系建设和运作的实际情况,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因此,

我们对《2021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四、关于聘任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

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拥有专业的审计团队,严谨敬业,对公

司的经营情况较为熟悉,具备承担大型上市公司审计的能力。我们同意董事会聘

任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2 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

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提名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独立董事候选人个人履历等相关资料,我们一致认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李皎予先生、颜色先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中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任职资格合法。本次提名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

业、学历、职称、工作经历、兼职等情况后作出的,同时,对上述独立董事候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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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的提名、审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没有损

害股东的合法权益。

       我们一致同意颜色先生、李皎予先生作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

人,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关联方开展存贷款等业务的独立

意见

       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关联方开展存贷款等业务为正常的金融业

务,且交易定价符合市场公允合理价格,符合公司实际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利

益及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该事项对公司的独立性不构成影响,公司不会对中信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关联方形成依赖。在董事会审议本项议案时,关联董事毛长

青、张坚、林响和桑瑜已回避表决,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等关联方开展存贷款等业务。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尚需提交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需在股东大会上对该事项回避表决。

       七、关于中信财务有限公司2021年度风险持续评估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关于〈中信财务有限公司 2021 年度风险评估报告〉的议案》

及中信财务有限公司相关资料,我们认为中信财务有限公司作为中国银保监会批

准成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具有合法有效的《金融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

照》;能够按照《公司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

办法》和国家有关金融法规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未发现财务公司

风险管理存在重大缺陷;不存在违反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企业

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规定的情形;公司与中信财务有限公司签署的相关协议

履行过程中,双方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定价原则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

股东利益的情形;《中信财务有限公司 2021 年度风险评估报告》充分反映了财

务公司的经营资质、业务和风险状况。公司董事会审议以上议案时,审议程序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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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形。综上,我们同意该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八、关于受让天津德瑞特种业有限公司剩余股权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受让天津德瑞特种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瑞特”)自然人股东持

有的德瑞特剩余 20%股权。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对德瑞特的持股比例由 80%

变更为 100%,德瑞特将成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我们认为:

    1、公司本次拟受让德瑞特剩余 20%股权是基于客观事实和条件,为根据 2015

年收购德瑞特 80%股权时签订的《天津德瑞特种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协议》及

2019 年签订的《天津德瑞特种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协议补充协议》相关约定执

行的交易。本次交易定价符合市场公允合理价格,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况,对公司独立性没有影响。

    2、在董事会审议本项议案时,关联董事马德华先生已回避表决,本次会议

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受让德瑞特部分股权事项。

    九、关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情况的独立意见

    2021 年度,公司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情况符合公司薪酬管理相

关制度。



                                                       独立董事:庞守林

                                                                 唐   红

                                                                 陈   超

                                                                 戴晓凤

                                                                 高义生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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