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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润三九:2018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2019-08-01  

						      股票代码:000999           股票简称:华润三九          编号:2019—027


                         华润三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情况

    1、本公司 2018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获 2019 年 6 月 18 日召开的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分配方案的具体内容为:只分配,不转增。即以公司 2018 年末总股本 97,890

万股为基数,每 10 股派送现金 3.90 元(含税),合计派送现金人民币 381,771,000 元。

    2、自分配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

    3、本次实施的分配方案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一致。

    4、本次实施分配方案距离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本次实施的利润分配方案


    本公司 2018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本公司 2018 年末总股本 97,890 万股为基数,向

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人民币 3.90 元(含税;扣税后,通过深股通持有股份的香港市场

投资者、QFII、RQFII 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 10 股派 3.51 元;持

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

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

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 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 1 个月(含

1 个月)以内,每 10 股补缴税款 0.78 元;持股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每 10 股

补缴税款 0.39 元;持股超过 1 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三、分红派息日期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19 年 8 月 7 日,除权除息日为:2019 年 8 月 8 日。



    四、分红派息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 2019 年 8 月 7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

股东。



    五、分红派息实施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将于 2019 年 8 月 8 日通过股东

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序号              股东账号                             股东名称


     1              08*****880                      华润医药控股有限公司

     2              08*****759                    惠州市壬星工贸有限公司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19 年 7 月 25 日至登记日:2019 年 8 月 7 日),

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

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公司自行承担。
六、有关咨询办法

1、咨询地址:深圳市龙华区观澜高新园区观清路 1 号综合办公中心 1006 室

2、联 系 人:周辉

3、咨询电话:0755-83360999-393042、393692

4、传    真:0755-83360999-396006



七、备查文件

1、登记公司确认有关分红派息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2、华润三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二次董事会会议决议;

3、华润三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华润三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九年七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