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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枪科技: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2-05-26  

                                                  双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双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做好内幕信息

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双

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的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及时和完整,报送
及时。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负责人,负责办理公司内
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工作,应当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披露前的报告、
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及时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资料。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
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证券部为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督、管理、登记、披露及备案的
日常工作部门。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涉及公
司的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
等涉及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
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和子公司都应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知
情人登记工作,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五条 公司由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机构及
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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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所知悉,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
者对公司股票、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
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
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
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总经理无法履行
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
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
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
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五)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十六)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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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七)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八)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十九)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可以接触、 获取内幕信息的上市公司内部和外
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
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第

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
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
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介机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
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
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参
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三)由于与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
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第八条 公司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并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公司在报送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同时应当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
程备忘录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了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
情人的相关规定。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应当在书面承诺上签字确认。
    公司应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
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
息,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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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姓名或者名称、国籍、证件 类型、证件号码或者统一社

会信用代码、股东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上市公司关系、职务、关系人、
关系类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
等信息。
    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知情方式包括但
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知情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
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九条 公司发生以下重大事项时,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证券发行;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股份回购;
    (八)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九)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
影响的事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补充提交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应当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报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
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
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
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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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本条第一
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一条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
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
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
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
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二条 公司进行本制度第九条规定的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
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照本制度第八条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
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方案论证、接洽
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等事项的时间、地点、
参与机构和人员。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深圳交易所报送重大事项
进程备忘录。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子公司、分公司负责人应当积极配
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
知情人的变更情况,及时向公司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证券服务机构等内
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
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及时向公司提供
真实、准确、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
    第十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的流程:

    1、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需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证券部。证券部应及时

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2、证券部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及时对内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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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所填写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3、证券部核实无误后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董事会秘书按照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公

司所在地证监局进行报备。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

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深

圳证券交易所可调取查询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七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
五个交易日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
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

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

公司所在地证监局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对外披露。



                               第四章 内幕信息保密管理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
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十九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披
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报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
谋利。
    公司应通过签订保密协议、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必要方式将上述事项告知有关人员。
    第二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
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范围内。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股票价
格产生异动时,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立即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以便公司及时予以
澄清,或者直接向公司所在地证监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须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提供未公开信息的,
应在提供之前经董事秘书处备案,并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取得其对相关信息保密
的承诺,并及时进行相关登记。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审议和表决非公开信息议案时,应认真履行职责,关联方董事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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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避表决。对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公司董事会应予
以拒绝。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
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由公司董
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记过、留用察看、降职、免职、没收非法
所得、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
其处分。

    第二十四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信息,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具有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为公司重大项目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
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
参与公司重大项目的咨询、策划、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及有关人员,违反本制度擅自泄
露信息,公司视情节轻重,可以解除中介服务合同,报送有关行业协会或管理部门处理,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具有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
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教育培训,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明确
自身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督促有关人员严格履行信息保密职责,坚决杜绝内幕交易。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
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的内容。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
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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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双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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