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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运机集团: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四川省自贡运输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2022-05-19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关于

                四川省自贡运输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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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38 号泰康金融大厦 9 层 邮编:100026
            9/F, Taikang Financial Tower, 38 North Road East Third Ring,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6, China
                               电话/Tel: (+86)(10) 6589 0699 传真/Fax: (+86)(10) 6517 6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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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二二年五月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关于四川省自贡运输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国浩京证字[2022]第 0380 号


致:四川省自贡运输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四川省自贡运输机械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对公司 2021 年年度股

东大会(以下称“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

《四川省自贡运输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

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

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正本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

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

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

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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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遏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扩散需要,限制人员流动和集中,本所律

师以远程视频通讯方式列席本次股东大会, 在进行必要验证工作的基础上, 根

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

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审

查判断和见证,出具见证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1. 2022 年 4 月 22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召

开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 2022 年 5 月 18 日召开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

     2. 2022 年 4 月 25 日,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及媒体发布了《关

于召开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及地点、

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等事项以

公告形式通知了全体股东。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通知时间、通知方式和内容,以

及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 经本所律师视频见证,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

方式。

     2.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2 年 5 月 18 日(星期三)下午 15:00 在自贡市高新工

业园区富川路 3 号公司办公楼四楼 4-1 会议室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5 月 18 日的交易时间,即 9:15-9:25,

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 2022 年 5 月 18 日上午 9:15 开始,2022 年 5 月 18 日下午 15:00 结束。会议召

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股东大会通知所披露的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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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1. 经查验,出席公司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29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20,138,4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 75.0865%。

     (1)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23 人,代表有表决

权股份 113,154,1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0.7213%。

     (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的网络数据并经公司核查确认,在网络投票

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6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6,984,3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652%。基于网络投票股东资格

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

     2. 部分公司董事和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3. 除现场出席会议人员外,部分公司董事及公司聘请的律师以视频方式列

席、出席会议。

     4.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如下:

     议案一、《关于公司<202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议案二、《关于公司<202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议案三、《关于公司<2021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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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议案四、《关于公司<202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议案五、《关于公司<2022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议案六、《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议案七、《关于续聘公司 2022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议案八、《关于确认公司 2021 年度关联交易和预计 202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

的议案》

     议案九、《关于公司<2021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

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的内容相

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

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监票人、计票人共同对投票进行了监票和计票。投票活动

结束后,公司统计了投票的表决结果,并由会议主持人当场予以公布。本次股东

大会审议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一、《关于公司<202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20,117,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28%;反对 20,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72%;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议案二、《关于公司<202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20,117,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28%;反对 20,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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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72%;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议案三、《关于公司<2021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20,117,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28%;反对 20,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72%;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议案四、《关于公司<202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20,117,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28%;反对 20,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72%;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议案五、《关于公司<2022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20,117,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28%;反对 20,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72%;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议案六、《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20,117,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28%;反对 20,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72%;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0,276,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99.7990%;反对 20,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010%;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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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议案七、《关于续聘公司 2022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20,117,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28%;反对 20,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72%;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0,276,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99.7990%;反对 20,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010%;弃

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议案八、《关于确认公司 2021 年度关联交易和预计 2022 年度日常关联交

易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的关联股东吴友华、自贡市华智投资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 33,483,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82%;反对 20,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18%;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0,276,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99.7990%;反对 20,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010%;弃

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议案九、《关于公司<2021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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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结果:同意 120,117,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28%;反对 20,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72%;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六、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均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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