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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长江材料:监事会议事规则2022-01-25  

                                    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章   监事及监事会

    第二条 公司监事为自然人,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公司章程第九
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不
得少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
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四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 3 年。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
换,职工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
连任。

    第五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
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六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
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七条 监事应对公司财务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
督,维护公司、股东及员工的合法权益。

    监事应对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股东大会决议的行为,要求其予
以纠正,并向董事会、股东大会反映或向有关机关报告。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监事会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
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

    第八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 公司设监事会,是公司依法设立的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十条 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 1 名,不设副主席。监事主
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二条 监事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决定是否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二)签署监事会的决议和建议,检查监事会决议实施情况,并向监事会报
告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组织制定监事会工作计划和监事会决定事项的实施,代表监事会向股
东大会报告工作;

    (四)当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发生诉讼时,由监事会主席代表公司与
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诉讼;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监事会应当在《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和本规则规定的范
围内行使职权。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集与提案

    第十四条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当每六个月至
少召开一次,会议主要议题一般应包括:

    (一)审核公司年度、期中财务报告;

    (二)讨论监事会工作报告、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三)审议对董事、总经理违法行为的惩罚措施;

    (四)讨论公司章程规定和股东大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监事
会主席或 2/3 以上监事提议,或应总经理的要求,监事会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一)公司已经或正在发生重大的资产流失现象,股东权益受到损害,董事
会未及时采取措施;

    (二)董事会成员或经理层有违法违纪行为,严重影响公司利益;

    (三)对公司特定事项进行专题调研论证或请董事会、经理层提供有关咨询
意见;

    (四)监事会对某些重大监督事项认为需要委托会计师、审计师、律师事务
所提出专业意见;

    (五)监事会认为有必要召开临时会议的其他情况。

     第十七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
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监事会主席在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
的通知。

    第十八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由监事会负责征集会议提案;临时会议会议议案
由提案人准备和提出,经监事会主席审查后提出。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通知及召开

    第十九条 监事会召开定期会议应在十日前,召开临时会议应在二日前将书
面会议通知,通过专人直接送达、信函、传真或电子邮件的方式提交全体监事。

    如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
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二十条 监事会会议书面通知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四)会议召集人、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五)拟审议事项或提案。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 2/3 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监事与监事
会拟决议事项有关联关系的,该监事会会议应当由过半数无关联关系的监事出席
方可举行。

    当不出席会议且未授权其他监事出席会议的监事累计达监事总数的 1/3 以
上时,监事会联系人应当立即报告监事会主席,变更或推迟会议的召开。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

    监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或电子邮件
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监事签字。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
监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
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监事未出席监事会
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董事长、董事、总经理、公司其
他有关人员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列席会议,接受质询。

                   第五章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及决议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可以采用举手表决、投票或通讯方式进行,
监事(包括代理人)在表决时各有一票表决权。

    第二十五条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
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视为弃权。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监事对监事会拟决
议事项有关联关系的应当回避,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监
事行使表决权。

                        第六章   监事会会议记录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
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有权对本人在会
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
作出书面说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的,视
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会
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董事会
秘书负责保管。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为十年以上。

    第三十条 监事有查阅监事会会议记录的权利。未经监事会许可,任何人不
得将会议记录带出公司或用于其他目的。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的所有会议文件均属公司的商业机密,未经依照合法程
序成为公开资料之前,任何人不得散发、传播、透露会议文件及其内容。违反此
条规定对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监事会决议的执行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决议由监事会主席负责组织、监督和检查其执行。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可以根据决议事项的具体情况,指定公司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执行某项决议。

    第三十四条 对于监事会决议事项,由监事会主席制定的联系人负责跟踪了
解,并及时向监事会及监事会主席反馈有关执行情况。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
满”、“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如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相
抵触时,执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由监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规则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2012 年制定的
《监事会议事规则》同时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