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 深圳 福田区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1、12楼 邮政编码:518017 11、12/F, TaiPing Finance Tower,Yitian Road 6001,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P.R.China 518017 电话(Tel.):(0755)88265288 传真(Fax.):(0755)88265537 网址(Website):http://www.shujin.cn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康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度股东大会 法 律 意 见 书 信达会字(2023)第072号 致:深圳市康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下称“《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现行有效的《深圳市康冠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下称“信达”)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丛启路律师、金川律师(下称“信达 律师”)出席贵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在进行必要 验证工作的基础上,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 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等事项发表见证意见。 信达律师根据《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 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实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贵公司董事会于2022年3月27日在巨潮资讯网站上刊载了《深圳市康冠科技 1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下称“《董事会通知》”), 按照法定的期限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审 议事项、出席会议对象、登记办法等相关事项。 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根据《董事会通知》,贵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提前20日以公 告方式作出,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 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根据《董事会通知》,贵公司有关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主要内容有: 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内容、出席对象、登记办法等事项。该等会议通知的 内容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本次股东大会于2023年4月17日下午14:00在《董事会通知》所通知的深圳 市康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五和大道4023号)如期 召开,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表决方式与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表决方式一 致。本次会议由董事长凌斌主持。 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信达律师对出席会议的股东与截止2023年4月10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结束时相关法定证券登记机构的股东名册进行核对与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股东的姓名、股东卡、居民身份证号码与股东名册的记载一致;出席会议的股东 代理人持有的合法、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及相关身份证明。 (二)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2 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贵公司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 理人员及信达律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董事会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具备本次股 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信达律师认为: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均 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信达律师核查,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通知的议案作了审议,并以记 名投票方式进行了现场和网络投票表决。 (一)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 根据《董事会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如下事项: 1、《关于 2022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2、《关于 2022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 3、《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修改〈公司章程〉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 案》 4、《关于 2023 年度公司及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5、《关于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6、《关于续聘公司 2023 年审计机构的议案》 7、《关于购买董监高责任险的议案》 8、《关于〈202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9、《关于〈2022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10、《关于〈202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11、《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3 12、《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13、《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 14、《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15、《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16、《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二)表决程序 1、现场表决情况 根据贵公司指定的监票代表对现场表决结果所做的统计及信达律师的核查,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通知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并当场公布了现场表决结果。信达 律师认为:现场投票表决的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网络表决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授权为上市公司提供网络信息服务的深圳证券信息有 限公司提供的贵公司的网络投票结果,列入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议案均得以表决 和统计。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表决结果 经信达律师核查,确认现场和网络投票中不存在同时投票的情形,列入本次 股东大会的议案经合并现场和网络投票的结果,均获通过。具体为: 议案 1《关于 2022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 471,196,56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99.9989%;反对 5,1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001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0000%。 议案 2《关于 2022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 4 本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表决情况: 同意 471,196,56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99.9989%;反对 5,1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001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3,147,068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99.8366%;反对 5,15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1634%;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0000%。 议案 3《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修改〈公司章程〉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 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 471,196,56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99.9989%;反对 5,1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001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0000%。 议案 4《关于 2023 年度公司及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 471,196,56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99.9989%;反对 5,1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001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0000%。 议案 5《关于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本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表决情况: 同意 471,201,71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5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3,152,218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100.0000%;反对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0000%。 议案6《关于续聘公司2023年审计机构的议案》 本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表决情况: 同意 471,196,56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99.9989%;反对 5,1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001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3,147,068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99.8366%;反对 5,15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1634%;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0000%。 议案7《关于购买董监高责任险的议案》 本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表决情况: 同 意 3,147,068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99.8366%;反对5,1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163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147,068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99.8366%;反对5,15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1634%;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000%。 议案8《关于〈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 6 同意 471,196,56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99.9989%;反对 5,1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001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0000%。 议案9《关于〈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 471,196,56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99.9989%;反对 5,1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001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0000%。 议案10《关于〈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 471,196,56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99.9989%;反对 5,1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001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0000%。 议案11《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 471,196,56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99.9989%;反对 5,1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001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0000%。 议案12《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 471,196,56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99.9989%;反对 5,1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001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7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0000%。 议案13《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 471,196,56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99.9989%;反对 5,1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001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0000%。 议案14《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 471,196,56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99.9989%;反对 5,1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001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0000%。 议案15《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 471,196,56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99.9989%;反对 5,1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001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0000%。 议案16《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 471,196,56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99.9989%;反对 5,1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001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0000%。 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议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 8 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 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 表决程序合法,会议形成的深圳市康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合法、有效。 信达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 告。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无副本。 9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康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 魏天慧 丛启路 _____________ 金川 2023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