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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多利科技: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2023-04-25  

                        证券代码:001311           证券简称:多利科技            公告编号:2023-019



                   滁州多利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滁州多利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简称“财政部”)修订的相关企业会计准则而进行的相应变
更,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2023 年 4 月 23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会计政策变更原因
    财政部于 2021 年 12 月 30 日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5 号>的
通知》(财会[2021]35 号)(简称“准则解释第 15 号”),规定了“关于企业将固定
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
理”、“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相关内容。
    财政部于 2022 年 11 月 30 日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的
通知》(财会[2022]31 号)(简称“准则解释第 16 号”),规定了“关于单项交易产
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关于发行
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关于企业将
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相关内容。
    根据上述文件的要求,公司对现行的会计政策予以相应变更。
    (二)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
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
规定。
    (三)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执行财政部颁布的准则解释第 15 号和准则解释第
16 号相关规定。其他未变更部分,公司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
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
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四)变更日期
    准则解释第 15 号“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
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内容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准则解释第 16 号“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
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内容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也可以选择自发布年度起
施行,公司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开始施行。“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
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
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内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公司按照解释要求
的时间实施。
    二、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
    (一)根据准则解释第 15 号的要求,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如下:
    1、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
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
    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
外销售(以下统称试运行销售)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
《企业会计准则第 1 号——存货》等规定,对试运行销售相关的收入和成本分别进
行会计处理,计入当期损益,不应将试运行销售相关收入抵销相关成本后的净额冲
减固定资产成本或者研发支出。试运行产出的有关产品或副产品在对外销售前,符
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1 号——存货》规定的应当确认为存货,符合其他相关企业会
计准则中有关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确认为相关资产。
    2、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
    亏损合同中“履行合同义务不可避免会发生的成本”应当反映退出该合同的最
低净成本,即履行该合同的成本与未能履行该合同而发生的补偿或处罚两者之间的
较低者。企业履行该合同的成本包括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和与履行合同直接相关的
其他成本的分摊金额。其中,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包括直接人工、直接材料等;与
履行合同直接相关的其他成本的分摊金额包括用于履行合同的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用
分摊金额等。
    (二)根据准则解释第 16 号的要求,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如下:
    1、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
计处理
    对于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
可抵扣亏损)、且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导致产生等额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
暂时性差异的单项交易(包括承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初始确认租赁负债并计入使用
权资产的租赁交易,以及因固定资产等存在弃置义务而确认预计负债并计入相关资
产成本的交易等),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18 号——所得税》第十一条(二)、
第十三条关于豁免初始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规定。企业对该交
易因资产和负债的初始确认所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当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8 号——所得税》等有关规定,在交易发生时分别确认相应
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
    2、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
    对于企业(指发行方,下同)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
等规定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如分类为权益工具的永续债等),相关股利支
出按照税收政策相关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企业应当在确认应付股利时,
确认与股利相关的所得税影响。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通常与过去产生可供分配利润
的交易或事项更为直接相关,企业应当按照与过去产生可供分配利润的交易或事项
时所采用的会计处理相一致的方式,将股利的所得税影响计入当期损益或所有者权
益项目(含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对于所分配的利润来源于以前产生损益的交易或
事项,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对于所分配的利润来源于以前确认
在所有者权益中的交易或事项,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应当计入所有者权益项目。
    3、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
    企业修改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协议中的条款和条件,使其成为以权益结算的
股份支付的,在修改日,企业应当按照所授予权益工具当日的公允价值计量以权益
结算的股份支付,将已取得的服务计入资本公积,同时终止确认以现金结算的股份
支付在修改日已确认的负债,两者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上述规定同样适用于
修改发生在等待期结束后的情形。如果由于修改延长或缩短了等待期,企业应当按
照修改后的等待期进行上述会计处理(无需考虑不利修改的有关会计处理规定)。
如果企业取消一项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授予一项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并在
授予权益工具日认定其是用来替代已取消的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因未满足可行
权条件而被取消的除外)的,适用本解释的上述规定。
    三、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
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四、董事会意见
    2023 年 4 月 23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以 9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
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同意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执行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规定进行,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及《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
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不会
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五、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颁布的有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
更和调整,执行新的会计政策变更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
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
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
    六、监事会意见
    2023 年 4 月 23 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以 3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
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同意本次会议政策的变更。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颁布的有关规定进行的合理
变更和调整,符合财政部的相关规定及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
东利益的情况。
    七、备查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2、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滁州多利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