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微智能: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智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3-03-02
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智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第 二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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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智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智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智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要求,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智微智能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宜进行见证,出具法律
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委派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
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在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核查和验证的
过程中,本所假设:
1. 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的所有签署、盖章及印章都是真实的,所有作为正本提交
给本所的文件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2. 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所述的全部事实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3. 提供予本所之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
得恰当、有效的授权;
4. 所有提交给本所的复印件是同原件一致的,并且这些文件的原件均是真实、完
整、准确的。
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Eric Silwamba, Jalasi and Linyama Durham Jones & Pinegar LEAD Advogados Rattagan Macchiavello Arocena Jiménez de Ar
échaga, Viana & Brause Lee International Kensington Swan Bingham Greenebaum Cohen & Grigsby Sayarh & Menjra
Larraín Rencoret For more information on the firms that have come together to form Dentons, go to dentons.com/legacyfirm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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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
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 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
的议案、议案所涉及的数字及内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
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3.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
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
对本次股东大会依法进行了见证,对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
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并召集。2023 年 2 月 13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
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2023 年 2 月 14 日,公司董事会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等指
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了《深圳市智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
点、审议议题、会议登记等事项向全体股东进行了公告。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023 年 3 月 1 日(星期三)15:00,本次股东大会于深圳市福田区车公庙泰然九路
海松大厦 B-1303 召开,由公司董事长袁微微女士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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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2023 年 3 月 1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 年 3 月 1 日上午 9:15 至 9:25,9:30 至 11:30,
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 年
3 月 1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
(一)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对
象为:
1. 于股权登记日 2023 年 2 月 23 日(星期四)下午交易结束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
可以书面形式授权代表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2.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 本所指派的见证律师。
4. 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二) 会议出席情况
1. 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截至 2023 年 2 月 23 日(星
期四)下午交易结束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
东名册,现场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提交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授权委托书等文件
的查验,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确认,通过现场及网络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
股份 183,665,5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4.369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
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183,665,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4.3688 %;通
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5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2 %。
中小投资者出席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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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7,665,500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3.1039 %。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7,665,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3.1037 %。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5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2 %。
2. 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指派的见证律师。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现场会议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上
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与会股东记名方式及其他股东网络投票方式就
上述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会议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对现场表决进
行计票、监票,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
进行网络表决计票;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了现场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
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表决总数和表决结果。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列入会议议程的提案共一项,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
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一:《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83,665,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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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00 %。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7,665,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0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过。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内容相符,本次股东大会
未出现对《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的议案进行表决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
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事项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一
致,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
结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接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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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智微智能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
(公章)
负责人:
马章凯
经办律师:
郑巧娜
经办律师:
武 静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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