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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智微智能:关于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2023-03-20  

                        证券代码:001339         证券简称:智微智能           公告编号:2023-031

                   深圳市智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日期:2023 年 3 月 21 日
    2、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登记数量:219.20 万股
    3、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10.71 元/股
    4、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人数:47 人
    5、限制性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
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有
关规则的规定,深圳市智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完成了 2023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首次
授予登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2023 年 1 月 13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深圳市智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深圳市智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
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事务所及独
立财务顾问出具了相应的报告。
    同日,公司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圳市智
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
摘要的议案》《关于<深圳市智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公司<2023 年股票
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二)2023 年 1 月 14 日,公司于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
集表决权的公告》,独立董事温安林先生作为征集人就公司拟于 2023 年 2 月 6 日
召开的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全部提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表决权。
    (三)2023 年 1 月 14 日至 2023 年 1 月 29 日,公司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
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次激
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有关的任何异议。2023 年 1 月 31 日,公司披露了
《深圳市智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四)2023 年 2 月 6 日,公司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深圳市智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深圳市智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
的议案》,并披露了《深圳市智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3 年股票期权与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五)2023 年 3 月 7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一届
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3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及《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
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首次授予日
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律师事务所及独立财务顾问出具
了相应的报告。
    二、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具体情况
    (一)首次授予日:2023 年 3 月 7 日。
    (二)首次授予数量:219.20 万股。
    (三)首次授予人数:47 人。
    (四)首次授予价格:10.71 元/股。
     (五)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具体分配情况:
                                   获授的限制性股   占本计划首次授予限        占当前公司股
    姓名            职务
                                   票数量(万股)   制性股票总量的比例        本总额的比例

  刘迪科         副总经理               9.50                4.33%                0.04%

  许力钊         副总经理               9.50                4.33%                0.04%

  涂友冬         副总经理               8.00                3.65%                0.03%

  张新媛        董事会秘书              8.00                3.65%                0.03%

  翟荣宣         副总经理               6.50                2.97%                0.03%

  核心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
                                       177.70              81.07%                0.72%
  (业务)人员(42 人)

             合计                      219.20              100.00%               0.89%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
的 1%。公司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
    2、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
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七)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1、有效期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50 个月。
     2、限售期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适用不同的限售期,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
限售期为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4 个月、26 个月、38 个月。激励对象获授的限
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司登记过户后便享有其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分红权、配股权、
投票权等。限售期内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派发股票红利、配股股份、增发中向原股东配售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
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限售期的截止日与限制性股票相同,若公
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该等股份将一并回购。
    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分红在
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激励对象享有;若该等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除限售,
公司按照本次激励计划的规定回购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时应扣除激励对象已享有
的该部分现金分红,并做相应会计处理。
    3、解除限售安排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
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4 个月后的首个交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6 个月内的       30%
                    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6 个月后的首个交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8 个月内的       30%
                    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8 个月后的首个交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50 个月内的       40%
                    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
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
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在满足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后,公司将统一办理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限
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
    (八)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
限售: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 1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次激励计划已获
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若激励对
象发生上述第 2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次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
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并注销。
    3、公司业绩考核指标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应的考核年度为 2023 年至 2025 年
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
度的解除限售条件之一,根据每年考核指标对应的完成情况确定公司层面解除限
售比例。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以 2021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考 以 2021 年净利润为基数,考核年
 解除限售   考核   核年度的营业收入增长率(A)      度的净利润增长率(B)
   期       年度                     触发值
                   目标值(Am)                 目标值(Bm)    触发值(Bn)
                                     (An)

 第一个解   2023
                       25%            20%            25%             20%
 除限售期    年

 第二个解   2024
                       50%            42%            50%             42%
 除限售期    年

 第三个解   2025
                       80%            70%            80%             70%
 除限售期    年

    按照以上业绩指标,各期解除限售比例与考核期考核指标完成率相挂钩,具
体挂钩方式如下:

        考核指标          考核指标完成情况        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 X
                                       A≥Am                           X1=100%

   营业收入增长率(A)              A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