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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招商积余: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2023-03-16  

                        证券代码:001914            证券简称:招商积余         公告编号:2023-09

         招商局积余产业运营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招商局积余产业运营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5 号》(财

会〔2021〕35 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 15 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

(财会〔2022〕31 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 16 号”)的要求变更会计政策,本次

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不会对公司当期的财务状况、
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具体情况如下:

    一、会计政策变更情况概述

    (一)变更原因

    2021 年 12 月,财政部发布了准则解释 15 号,解释中“关于企业将固定资

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 的会计

处理”、“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的内容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通过内部

结算中心、财务公司等对母公司及成员单位资金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的列报”的内

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22 年 11 月,财政部发布了准则解释 16 号,解释中“关于单项交易产生

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内容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

影响的会计处理”、“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

支付的会计处理”等内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上述会计准则解释有关要求,公司对原采用的相关会计政策进行变更。

    (二)变更日期

    根据规定,公司于以上文件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上述规定。

    (三)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
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

定。

    (四)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修订并发布的准则解释 15 号、准则解释 16

号的相关规定执行,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

——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

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

    (一)根据准则解释 15 号的要求,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如下:

    1、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

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

    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 或副产

品对外销售(以下统称“试运行销售”)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

—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 1 号——存货》等规定,对试运行销售相关的收入和

成本分别进行会计处理,计入当期损益,不应将试运行销售相关收入抵销相关成

本后的净额冲减固定资产成本或者研发支出。试运行产出的有关产品或副产品在

对外销售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1 号——存货》规定的应当确认为存货,符

合其他相关企业会计准则中有关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确认为相关资产。
    2、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

    《企业会计准则第 13 号——或有事项》第八条第三款规定,亏损合同,是

指履行合同义务不可避免会发生的成本超过预期经济利益的合同。其中,“履行

合同义务不可避免会发生的成本”应当反映退出该合同的最低净成本,即履行该

合同的成本与未能履行该合同而发生的补偿或处罚两者之间的较低者。

    企业履行该合同的成本包括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和与履行合同直接 相关的
其他成本的分摊金额。其中,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包括直接人工、直接材料等;

与履行合同直接相关的其他成本的分摊金额包括用于履行合同的固定资 产的折

旧费用分摊金额等。
    3、关于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

    企业根据相关法规制度,通过内部结算中心等对母公司及成员单位资金实行
集中统一管理的,对于成员单位归集至集团母公司账户的资金,成员单位应当在

资产负债表“其他应收款”项目中列示,或者根据重要性原则并结合本企业的实

际情况,在“其他应收款”项目之上增设“应收资金集中管理款”项目单独列示;

母公司应当在资产负债表“其他应付款”项目中列示。对于成员单位从集团母公

司账户拆借的资金,成员单位应当在资产负债表“其他应付款”项目中列示;母公

司应当在资产负债表“其他应收款”项目中列示。

     (二)根 据准则解释 16 号的要求,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如下:

     1、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

的会计处理

     对于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 所得额

(或可抵扣亏损)、且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导致产生等额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

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单项交易(包括承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初始确认租赁负债并

计入使用权资产的租赁交易,以及因固定资产等存在弃置义务而确认预计负债并

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交易等,以下简称适用本解释的“单项交易”),不适用《企

业会计准则第 18 号——所得税》第十一条(二)、第十三条关于豁免初始确认递

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规定。企业对该单项交易因资产和负债的初始

确认所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

第 18 号—所得税》等有关规定,在交易发生时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
和递延所得税资产。

     2、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

理

     对于企业(指发行方)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等

规定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如分类为权益工具的永续债等),相关股利支

出按照税收政策相关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企业应当在确认应付股利时,
确认与股利相关的所得税影响。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通常与过去产生可供分配利

润的交易或事项更为直接相关,企业应当按照与过去产生可供分配利润的交易或

事项时所采用的会计处理相一致的方式,将股利的所得税影响计入当期损益或所
有者权益项目(含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对于所分配的利润来源于以前产生损益

的交易或事项,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对于所分配的 利润来源
于以前确认在所有者权益中的交易或事项,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应当计入所有者

权益项目。

    2、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

处理

    企业修改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协议中的条款和条件,使其成为以权益结算

的股份支付的,在修改日,企业应当按照所授予权益工具当日的公允价值计量以

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将已取得的服务计入资本公积,同时终止确认以现金结算

的股份支付在修改日已确认的负债,两者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上述规定同

样适用于修改发生在等待期结束后的情形。如果由于修改延长或缩短了等待期,

企业应当按照修改后的等待期进行上述会计处理(无需考虑不利修改的有关会计

处理规定)。如果企业取消一项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授予一项以权益结算的

股份支付,并在授予权益工具日认定其是用来替代已取消的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

付(因未满足可行权条件而被取消的除外)的,适用本解释的上述规定。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公司根据财政部颁布的准则解释 15 号、准则解释 16 号

的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

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不会对

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
利益的情况。


    特此公告


                                    招商局积余产业运营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三年三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