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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公路:独立董事对公司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2021-01-04  

                                        招商局公路网络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公司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招商局公路网络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或“招商公路”)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
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与招商局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关联交易
的独立意见。
    招商局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作为一家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规
范性非银行金融机构,在其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为公司提供金融服务符合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签署的《金融服务协议》遵循互惠、互利、自愿的原则,
定价原则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关联交易有利于公司
及下属公司资金管理的需要,有利于进一步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减少
财务费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决策程序合法,关联董事回避表决,交易事项
公平、合理,未对上市公司独立性构成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以及侵害中小
股东利益的行为和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我们同意公司与
招商局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的关联交易,并提交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及下属公司在招商银行存贷款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公司及下属公司在招商银行存、贷款的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合法,关联董事回
避表决,交易事项公平、合理,未对上市公司独立性构成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
利益以及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和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有关规定。
我们同意公司及下属公司在招商银行存贷款关联交易,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郑健龙、张立民、张志学、梁斌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