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蛇口:关于公司股票期权首次授予计划首批授予期权行权价格调整事宜的法律意见书2019-07-11
关于招商局蛇口工业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期权首次授予计划首批授予期权行权价格调
整事宜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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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招商局蛇口工业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期权首次授予计划首批授予期权行权价格调整事宜的
法律意见书
致:招商局蛇口工业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据广东信达律师 务所 以 简 “信达” 招商局蛇口工业区控股股份
限 以 简 “ ” 签署的 专项法律顾问聘请 议 ,信达接 委
托,就 股票期权首次授予计划首批授予期权行权 格调整 宜 以 简 本
次调整 出 本法律意见书
出 本法律意见书,信达律师特作如 声明
1 信达律师 据 中 人民共和国 法 中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市 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 简 管理办法 律师 务所从 证券法
律业务管理办法 律师 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 等相关法律 法规 规
章 规范性文 ,按照中国律师行业 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出 本法律意见书
2 信达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 日以前已发生或 在的 实和 国现行
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 发表法律意见
3 信达律师对 提供的 出 本法律意见书 关的所 文 资料以及
关证言已 进行了审查 判断,并据 出 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 关
重要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 实,信达律师依赖于 关政府部门 或者
他 关单位出 的证明文 或口头陈述作出判断
4 信达律师仅就股票期权首次授予计划首批授予期权行权 格调整 宜涉
及的 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 对会计 审计 资 评估等专业 项发表评论
如涉及会计 审计 资 评估等内容时,均 格按照 关中介机构出 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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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述,并 意味着信达对这些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已 查或作出任何保证
5 信达律师 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 股票期权首次授予计划首批授予
期权行权 格调整 宜的必备法律文 ,随 他材料一 报送,并承 相应的
法律责任
6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 股票期权首次授予计划首批授予期权行权 格
调整 宜之目的使用, 得用作任何 他目的
信达律师 据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 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 认的业务标
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 提供的 关文 和 实进行了 查和验证,
现出 法律意见书如
一 本次股票期权及本次调整的批准 授权
一 本次股票期权已履行的批准 授权
1 2016 11 29 日, 第一届董 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
于审议 股票期权首次授予计划 草案 及摘要的议案 关于制定 <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 办法>的议案 关于制定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管
理办法>的议案 及 关于授权董 会办理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 宜的议
案 日, 独立董 发表了独立意见, 第一届监 会 2016 第七次临
时会议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单发表了 查意见
2 2016 12 15 日, 收到国务院国 资 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 简
“国资委“ 关于招商局蛇口工业区控股股份 限 实施首期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的批复 (国资考分[2016]1259 ),国资委原 意 实施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及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业绩考 目标
3 2016 12 15 日, 召开 2016 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 关于审议 股票期权首次授予计划 草案 及摘要的议案 关于制定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 办法>的议案 关于制定 <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及 关于授权董 会办理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 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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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议案
4 2016 12 19 日, 召开第一届董 会 2016 第十 次临时会议
和第一届监 会 2016 第九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调整股票期权首次
授予计划激励对象及授予数 的议案 , 股票期权首次授予计划激励对象中
程 林 吴粤 于个人原因, 据 股票期权首次授予计划 草案 的相
关规定,本次暂 授予 述人员股票期权,故 股票期权首次授予期权的总数
4,441.1 万份调整 4,407.6 万份,激励对象人数 254 人调整 252 人
董 会 时审议通过了 关于确定股票期权首次授予计划授予相关 项的议
案 ,董 会认 各项授予条 均已 就,确定 股票期权首次授予计划的授
权日 2016 12 19 日,向 252 激励对象授予 4,407.6 万份股票期权,授予
格 19.51 元/股,并办理授予股票期权所必须的全部 宜 独立董 对 发表
了独立意见,监 会 对调整 的激励对象 单进行了 实
5 2017 11 17 日, 召开第一届董 会 2017 第 次临时会议和
第一届监 会 2017 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审议 股票期权首次
授予计划预留期权授予方案 草案 的议案 2017 12 4 日,第一届监
会 2017 第 次临时会议对预留期权激励对象 单审 及 示情况进行了说
明
6 2017 12 13 日, 召开 2017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 关于审议 股票期权首次授予计划预留期权授予方案的议案
7 2017 12 14 日, 召开第一届董 会 2017 第十一次临时会议
和第一届监 会 2017 第七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确定股票期权首次授
予计划预留期权授予相关 项的议案 ,董 会认 各项授予条 均已 就,确
定 股票期权首次授予计划预留期权的授权日 2017 12 14 日,向 26
激励对象授予 422.6 万份股票期权,授予 格 19.01 元/股,并办理授予股票期
权所必须的全部 宜 独立董 对 发表了独立意见, 监 会 对激励
对象 单进行了 实
8 2018 10 22 日,招商局集团 限 以 简 招商局集团 出
关 于招商蛇口调 整股票期权业绩考 对标企业的批复 招发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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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677 , 意 调整本次股权授予计划对标企业,将 营业务发生重大
, 再属于 一行业的泛海控股 大港股份,以及因重大资 重组导
业绩 动幅度过大而出现异常的市 高新,从对标企业中剔除
9 2018 10 26 日, 第 届董 会 2018 第 次临时会议审议通
过了 关于调整 股票期权首次授予计划对标企业的议案 ,因对标企业泛海
控股 大港股份 营业务发生重大 , 再属于 一行业, 可比
性 市 高新因重大资 重组导 业绩 动幅度过大出现异常值的情形,
对标合理性, 将泛海控股 大港股份 市 高新 家 调出对标企业,本
次调整 ,对标企业从 27 家 更 24 家 日,独立董 对本次股权授予计划
调整 项发表独立意见 第 届监 会 2018 第 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调整 股票期权首次授予计划对标企业的议案
10 2018 12 5 日, 第 届董 会 2018 第 次临时会议及第
届监 会 2018 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调整 股票期权首次授予
计划首批授予期权行权 格的议案 关于调整 股票期权首次授予计划首批
授予期权激励对象 单 期权数 及注销部分权益的议案 关于 股票期权
首次授予计划首批授予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相关 项的议案 关于调整
股票期权首次授予计划预留期权行权 格的议案 关于 股票期权首次授予
计划预留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相关 项的议案 独立董 对 发表了
意的独立意见
本次调整的批准 授权
1 2016 12 15 日, 召开 2016 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 关于审议 股票期权首次授予计划 草案 及摘要的议案 及 关于授权
董 会办理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 宜的议案 等 本次股票期权首次授予
计划相关的议案,授权董 会在 发生资本 金转增股份 派送股票红利
股票 细 缩股 派息 配股或增发等 项时对行权 格进行相应调整
2 2019 7 10 日, 第 届董 会 2019 第 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了 关于调整 股票期权首次授予计划首批授予期权行权 格的议案 , 意
将 股票期权首次授予计划首批授予期权行权 格调整 17.62 元 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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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铭 褚宗生 许永军 罗慧来 作 股票期权首次授予计划激励对象,
已回避表决 日, 独立董 就本次调整 宜发表了明确 意的独立意见
3 2019 7 10 日, 第 届监 会 2019 第 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了 关于调整 股票期权首次授予计划首批授予期权行权 格的议案
监 会认 , 本次将 股票期权首次授予计划首批授予期权行权 格
18.39 元调整 17.62 元,已履行相关程序,程序合法,符合 市 股权激励
管理办法 股票期权首次授予计划 的相关要求, 意对 股票期权首次授
予计划首批授予期权行权 格进行调整
信达律师认 , 股票期权首次授予计划首批授予期权行权 格调整 宜
已 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 管理办法 章程 股票期权
首次授予计划 的相关规定
本次调整的 要内容
一 调整
已 于 2019 7 5 日披露了 2018 度利润分配方案实施 告 ,
2018 度利润分配方案实际 以 现 总股本 7,914,078,769 股剔除已
回购股份 184,144,410 股 可参 分配的总股数 7,729,934,359 股 基数,按照分
配总额 的原 ,向全体股东 10 股派现金 7.898239 元 含税 ,剩余未分
配利润结转以 度分配, 以 金转增股本 本次利润分配股权登记日
2019 7 10 日,除权除息日 2019 7 11 日
本次实际现金分红总额=实际参 现金分红的股本×剔除回购股份 10
股分红金额/10 股=7,729,934,359 股×7.898239 元/10 股=6,105,286,902.16 元 实
际现金分红总额 股东大会审议派发现金股利总额 在差异系因剔除 回购
股份 ,计算 10 股现金分红金额时采 保留 6 位小数的处理方式 因 回
购股份 参 分红,本次权益分派实施 , 据股票市值 原 ,实际权益分
派前 总股本保持 ,现金分红总额分摊到 一股的比例将 少,因 ,
股现金分红比例应参照以 式 按总股本折算 股现金分红比例=本次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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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分红总额/ 总股本=6,105,286,902.16 元/7,914,078,769 股=0.771446 元/股
采 四舍五入 保留小数点 6 位的处理方式
依据 股票期权首次授予计划 中关于行权 格调整的相关规定,即在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 效期内, 发生派息 资本 金转增股本 派发股票红利
股份 细或缩股 配股等 宜,董 会应对行权 格进行相应调整
调整方法
据 股票期权首次授予计划 第 十 条 股票期权行权 的调整方法
若在行权前 发生资本 金转增股份 派送股票红利 股票 细 缩股 派
息 配股或增发等 项,应对行权 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
派息
P=P0-V
中 P0 调整前的行权 格 V 股的派息额 P 调整 的行权
格
调整结果
本次调整 的股票期权行权 格=目前股票期权行权 格 18.39 元-按 总
股本折算 股现金分红比例 0.771446 元=17.62 元 四舍五入 保留小数点
位
信达律师认 , 股票期权首次授予计划首批授予期权行权 格调整 宜
符合 管理办法 章程 股票期权首次授予计划 的相关规定
结论意见
综 所述,信达律师认 , 股票期权首次授予计划首批授予期权行权
格调整 宜已 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 本次调整所涉相关 项符合
管理办法 章程 及 股票期权首次授予计划 的相关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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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 无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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