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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伟星股份:独立董事对担保等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4-02  

                                                   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要求,作为浙江伟
       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
       负责的态度,经审慎判断,我们对有关审议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核查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已综合考虑自身盈利状况、资金使用
       规划、战略布局、行业发展趋势以及股东意愿等因素,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公司未来三年(2018-2020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要求,既回报广大
       股东又符合公司中长期发展需要。我们对公司董事会提出的 2020 年度利润分配
       预案无异议。
           二、对公司 2020 年度关联方资金往来、对外担保情况的核查意见
           1、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为正常
       的 经 营 性资 金 往来 , 不存 在 违规 占 用公 司 资金 的 情 况,也 不存 在 与证 监 发
       [2003]56 号、证监会公告[2017]16 号文规定相违背的情形。
           2、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
           (1)报告期公司对外担保情况:
           担保 担保 担保合同                           审议批准的担                  是否履 担保债务
担保对象                           履行的审议程序                      实际担保金额
           类型 期限 签署时间                             保额度                      行完毕 逾期情况
深圳联达钮           2020 年
                3年                                       4,000 万元     4,000 万元    是       否
扣有限公司           1月8日
                                  第 六 届 董事 会 第
            连带                  十二次(临时)会                 488.77 万元         是       否
                      2018 年
伟 星 实 业 责任 5 年             议                  500 万美元
                      4月2日                                     2,443.83 万元         否       否
(孟加拉) 保证
有限公司
                      2020 年 9 第 七 届 董事 会 第
                 5年                                1,000 万美元    573.84 万元        否       否
                      月 15 日 四次(临时)会议
           (2)截止 2020 年末,公司对外实际担保余额为 3,017.67 万元,占公司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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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计净资产的 1.20%,全部为对子公司伟星实业(孟加拉)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
公司没有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公司持股 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法人
单位、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也无以前期间发生但持续到本报告期的其他
对外担保事项,不存在与证监发[2005]120 号文相违背的担保事项。
       (3)被担保子公司伟星实业(孟加拉)有限公司经营情况正常,为其提供
担保的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范围,目前没有迹象表明公司会因被担保方债务违
约而承担担保责任。
       (4)公司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
度》等有关要求,每笔担保均事先履行了相应的决策审批程序,能有效地控制对
外担保的风险。
       三、对公司 2020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公司已建立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现有的内部控制体系和风险评估体系健
全,能够对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投资、信息披露等重大经营事项进行规范
管控,公司运行中的各项风险均能够得到有效防范。《公司 2020 年度内部控制评
价报告》严格按照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评价指引相关规定的要求,真实地反映了
目前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建设及运行情况,客观地评价了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
性。
       四、对公司聘任 2021 年度审计机构事项的核查意见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一家具有证券、期货相关执业资格
的资深审计机构,具备较高的专业素养和职业操守。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
严格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勤勉尽职,较好完成公
司审计工作;出具的审计报告能客观、真实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我们对公司续聘其担任 2021 年度的审计机构没有异议。
       五、对公司 2020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实际发生额与预计金额存在较大差异的
核查意见
       公司 2020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实际发生的金额与预计金额存在 21.65%差
异,主要系根据《关于落实应对疫情影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
知》(浙财税政〔2020〕6 号)要求,控股股东伟星集团有限公司减免了公司生
产用房租金,公司董事会就上述情况进行了专项说明,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合法


                                      2
权益的情形。
    六、对公司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的核查意见
    公司及下属分、子公司与伟星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 2021 年度预计发生
的不超过 2,600 万元的劳务服务、商品采购、房屋租赁等日常关联交易系公司正
常的经营业务,上述交易遵循了公平、公正原则,交易价格客观、公允,没有损
害公司及其他非关联方股东的利益。董事会审议此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章卡鹏
先生、张三云先生、蔡礼永先生、谢瑾琨先生和沈利勇先生已回避表决,其决策
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七、对公司制定未来三年(2021-2023 年)股东回报规划事项的意见
    公司董事会拟定的《未来三年(2021-2023 年)股东回报规划》明确了对投
资者持续、稳定、透明的分红政策和回报规划,进一步健全了公司的利润分配机
制,有利于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维护广大股东的合法权益。我
们对该股东回报规划无异议。
    八、对公司选举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事项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董事会提名的公司非独立董事候选人郑阳先生,其任
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条件,能够胜任董事职位的要求。其未曾受过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亦不存在《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得担任董事
的情形。本次提名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
有效。我们同意提名郑阳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并提交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3
(此页无正文,为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意见之
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陈智敏:                 毛美英:                 周岳江:




                                                  2021 年 3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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