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德豪: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保荐总结报告书2019-05-09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广东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保荐总结报告书
广东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德豪润达”)聘请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或“保荐机构”)担任 2016 年度
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限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目前,上述
持续督导期已经届满,海通证券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的相关规定,出具持续督导保荐工作总结
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
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
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项目 内容
保荐机构名称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法定代表人 周杰
保荐代表人 张博文、彭博
保荐代表人联系电话 021-23219438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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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名称 广东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唐家湾镇金风路1号
法定代表人 王晟
注册资本 1,764,720,000元
电话 0756-3390188
传真 0756-3390238
电子信箱 002005dongmi@electech.com.cn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工作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对德豪润
达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
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其他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答复;
根据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和发行人实际情况的变化,统筹修订发行有关文件;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上市规则的要求提交推荐股票上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二)督导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督导德豪润达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并切
实履行其所作出的各项承诺。关注德豪润达各项公司治理制度、内控制度、信息
披露制度的执行情况,并完善防止大股东、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源和
防止高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制度,督导德豪润达合法合规经
营。
2、督导德豪润达按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相关法律法规存放和管理本次募
集资金,持续关注德豪润达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和募投项目进展,以及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制度建设,协助公司制定相关制度。
3、督导德豪润达严格按照《证券法》、《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于公司的定期报告等公开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
未事先审阅的,均在公司进行相关公告后进行了及时审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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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督导德豪润达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关联交易进行操
作和管理,执行有关关联交易的内部审批程序、信息披露制度及关联交易定价机
制。
5、定期或不定期对德豪润达进行现场检查,与发行人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
访谈,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募集资金专项检查报告、持续督
导现场检查报告和年度报告书等材料。
6、持续关注德豪润达控股股东相关承诺的履行情况。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限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2018 年,由于金融去杠杆、中美贸易摩擦等外部不利因素及公司自身因素,
公司募集资金的安全管理和信息披露方面存在一定的问题,具体情况如下:
(一)相关事项说明
1、公司存在被动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况
2018 年 7 月 13 日,公司在未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和披露义务的情况下,被动
将存放于中国银行大连双 D 港支行的部分募集资金用于支付公司员工工资及相
关费用。上述情形不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
使用的监管要求》第五条等规定。
2、公司募集资金存在被银行强制划扣的情况
2018 年 8 月至 9 月期间,由于相关银行压减公司贷款,造成公司流动资金
紧张,公司相关募集资金专户资金被相关银行强制划扣用于偿还银行贷款或转到
其他临时性账户。上述具体情况,公司已于 2018 年 12 月 22 日披露《关于募集
资金账户异动情况的公告》。
3、公司未按期归还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
2018 年 2 月 12 日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
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 90,000 万元的闲置募
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十二个月。
因主客观原因,公司未能按时将上述 90,000 万元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公司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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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情况及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于 2019 年 2 月 12 日披露的《关于无法
按期归还募集资金的公告》。
同时深圳证券交易所对该事项进行了关注,公司已回复交易所的关注函,公
司于 2019 年 3 月 15 日披露《关于深交所对公司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19】
第 143 号>的回复公告》。
公司在客观环境发生不利变化时,未能及时履行审批程序,未及时进行公告,
构成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二)处理情况
保荐机构获知上述问题后,第一时间与公司进行了相应沟通,要求其进行相
应整改;同时,保荐机构也及时向监管机构做了情况汇报。针对上述问题,公司
已补充进行了信息披露。根据公司于 2019 年 4 月 8 日披露的《关于终止对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的投入及补充确认部分募集资金用途变更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
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公司拟终止对募投项目的投入,并将上述未按计划使用、
被银行强行划转、未按时归还的募集资金变更用途为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截止目
前,该事项已获得董事会、监事会、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与评价
1、在尽职推荐阶段,上市公司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会计师、律师提供本
次发行所需的文件、材料及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材料、信息真实、准
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尽职
核查工作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2、在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及时、准
确地进行信息披露;重要事项上市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机构沟通,
同时应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及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发行人聘请的主要证券服务机构能够尽职开展证券发行及上市的相关工作,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出具相关报告,提供专业、独立的意见和建议,并积极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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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及持续督导相关工作。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
均能勤勉尽职地履行各自的工作职责。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2018 年,公司信息披露的主要问题如下:1、公司未及时披露大额募集资金
被银行划扣事项。2018 年 8 月至 9 月期间,公司相关募集资金专户分别被合肥
科技农村商业银行大兴支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划扣 6.9677 亿元、
1.25 亿元,用于偿还银行贷款或转到其他临时性账户。公司募集资金合计被划扣
8.2177 亿元,占公司 2017 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 12.74%。公司在知悉相关募集资
金被划扣后未及时披露相关信息,迟至 2018 年 12 月 22 日才予披露。
九、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如本报告书“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限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所述,募
集资金使用方面,公司存在被动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募集资金被银行强制划扣、
公司未按期归还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等情况。持续督导期内,德豪润达
的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存在一定问题。
针对上述事项,公司拟终止对募投项目的投入,并将上述未按计划使用、被
银行强行划转、未按时归还的募集资金变更用途为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截止目前,
该事项已获得董事会、监事会、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十、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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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张博文 彭 博
法定代表人:
周杰
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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