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族激光: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分拆所属子公司深圳市大族数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至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股票交易自查期间内相关机构或人员买卖股票行为的专项法律意见书2020-11-28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
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分拆所属子公司深圳市大族数控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至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股票交易自查期间内相关机构或人员买卖
股票行为的专项法律意见书
二零二零年十一月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
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分拆所属子公司深圳市大族数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至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股票交易自查期间内相关机构或人员买卖股票行为的
专项法律意见书
致: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为具有从事法律业务资格的律
师事务所。本所受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族激光”
或“上市公司”或“公司”)委托,以特聘法律顾问的身份,就大族激光分拆所
属子公司深圳市大族数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族数控”)首次公开
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创业板上市
(以下简称“本次分拆”)自查期间内相关机构或人员买卖大族激光股票行为事
宜,出具法律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分拆
所属子公司境内上市试点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
深交所的申报要求,本所及本所律师就自公司审议本次分拆的提示性公告披露前
6 个月至本次分拆的预案披露前一交易日(2019 年 12 月 2 日至 2020 年 11 月 10
日)期间(以下简称“自查期间”),本次分拆核查范围内相关机构或人员买卖大
族激光股票的情况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核查了公司提供的本次分拆核查范围内机构、人
员名单,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2020 年 11 月 20 日出具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相关
各方出具的《关于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交易的自查报告》、
《承诺函》等文件(以下统称“核查文件”)。
在前述调查过程中,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公司已经提供了本所律师
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
经本所律师核查,有关副本材料或者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国家正
式公布、实施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并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法
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
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政府有关部门、大族激光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
证明文件作出判断。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分拆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
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分拆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申请材料一起
上报,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基于以上所述,本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自查期间内相关各方买卖股票情况出具核
查意见如下:
一、 本次分拆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自查期间
本次分拆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期间为:在大族激光首次披
露本次分拆提示性公告前六个月(2019 年 12 月 2 日)至本次分拆的预案披露前
一交易日(2020 年 11 月 10 日)期间。
二、 本次分拆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
根据核查文件,本次分拆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
1、上市公司及其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大族数控及其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
4、相关中介机构及其具体经办人员;
5、其他知悉本次分拆内幕信息的机构和自然人;
6、上述自然人的直系亲属(指配偶、父母、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
三、 本次分拆相关人员及相关机构买卖股票的情况
根据核查文件,在自查期间内,核查对象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具体
如下:
(一) 相关人员买卖大族激光 A 股股票情况
自查范围内相关人员在自查期间内买卖大族激光 A 股股票情况如下:
期间累计买入 期间累计卖出 核查期末持股情况
姓名 职务/关系
(股) (股) (股)
巢宏斌 大族数控副总经理 1,000 1,000 34,004
王锋 大族数控财务经理 8,500 8,500 0
张玲 大族数控总经办主任 200 200 0
大族数控监事黄麟婷
廖世光 300 300 0
之配偶
大族数控子公司深圳
市升宇智能科技有限
肖冰 500 500 0
公司董事、总经理真
立才之配偶
大族数控监事会主席
彭文平 16,100 16,100 0
胡志雄之配偶
大族数控副总经理黎
张静 6,600 10,100 400
勇军之配偶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签
王琴 字会计师潘新华之配 - 6,000 0
偶
针对上述股票买卖情形,巢宏斌、王锋、张玲已出具承诺:
“本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系依赖于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并基于自身对
证券市场、行业发展趋势和上市公司股票投资价值的分析和判断而进行。本人不
存在利用内幕消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本次分拆上市提示性公告披露前六个月(即 2019 年 12 月 2 日)至《预案》
披露前一交易日(2020 年 11 月 10 日),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从未向任何人员
泄露相关信息或提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建议,亦未有任何人员建议本人及本人
直系亲属买卖上市公司股票;
本人的股票交易行为确属偶然、独立和正常的股票交易行为,与本次分拆上
市不存在关联关系,并不构成内幕交易行为;
在上市公司披露提示性公告披露前六个月直至本次分拆上市实施完毕或上
市公司宣布终止本次分拆上市期间,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继续严格遵守相关法
律法规及监管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规范股票交易行为,不利用有
关内幕信息进行上市公司股票交易。”
针对上述股票买卖情形,廖世光、肖冰、彭文平、张静、王琴已出具承诺:
“1、本人未参与大族激光本次分拆事项的筹划、决策过程,且本人在本次
分拆的提示性公告日披露前并不知悉本次分拆事项。本人买卖、交易大族激光股
票系基于对公开市场信息的判断,与本次分拆不存在关系,不涉及利用内幕信息
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况。本人配偶未向本人透露过本次分拆的任何内幕信息,不存
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2、在大族激光本次分拆自查期间内,本人从未直接或间接建议他人买入或
卖出大族激光股票,除本人在自查报告中列示买卖大族激光股票情形外,本人未
以实名或非实名账户买卖大族激光股票,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
况。
3、本人承诺,若本人买卖大族激光股票行为被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相关
主管部门界定为内幕交易,本人愿意将在此期间买卖大族激光的股票等交易取得
的相应收益无偿转让给大族激光。”
除上述相关自然人外,其他内幕信息知情自然人及其直系亲属在自查期间不
存在买卖大族激光股票的情形。
(二) 相关机构买卖大族激光 A 股股票情况
根据核查文件,相关机构在自查期间买卖大族激光 A 股股票的情况如下:
1、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信证券”)
安信证券在自查期间存在买卖大族激光股票的情形,具体情况如下:
项目 期间累计买入(股) 期间累计卖出(股)
量化投资部股票账户 82,100 90,900
安信证券多策略 1 号 40,300 40,300
安信证券多策略 2 号 31,300 31,300
安信证券多策略 3 号 23,500 23,500
安信证券国家开发投资公司市
1,811,800 2,566,600
值管理定向
安信证券瑞元稳利 1 号 24,900 32,600
安信证券全球新动能 QDII 集合 74,000 74,000
融资融券券源专户 - 2,700
安信证券为本次分拆的独立财务顾问。安信证券出具了《关于大族激光科技
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交易的自查报告》,具体内容如下:“上述账户及产
品买卖大族激光股票的交易是基于证券交易所及上市公司发布的公开数据进行
的组合投资、量化投资、融券业务券源调整和根据产品投资策略需要进行的投资
交易行为。安信证券已经制定并执行信息隔离管理制度,在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
之间设置了隔离墙,防止内幕信息不当流通,符合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公司信
息隔离墙制度指引》等规定。安信证券上述账户及产品买卖大族激光股票行为与
本次分拆不存在关联关系,安信证券不存在公开或泄漏相关信息的情形,也不存
在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操纵市场的情形。”
据此,安信证券前述在自查期间买卖大族激光股票的行为未利用本次分拆上
市的内幕信息,不构成内幕交易。
2、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
中信证券在自查期间存在买卖大族激光股票的情形,具体情况如下:
期间累计买入 期间累计卖出 核查期末持股情况
项目
(股) (股) (股)
自营业务股票账户 11,395,082 11,585,181 305,486
信用融券专户 0 0 171
资产管理业务股票账户 115,300 690,394 1,100
中信证券出具了《关于买卖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情况的
自查报告》,具体内容如下:“本单位严格遵守了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公司信
息隔离墙制度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本单位建立了《信息隔离墙制度》、
《未公开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等制度,公司投资银行、自营业务之间,在部门、
人员、资金、账户等方面独立运作、分开管理,办公场所相互隔离,能够实现内
幕信息和其他未公开信息在公司相互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间的有效隔离,控制上
述信息的不当流转和使用,防范内幕交易的发生,避免公司与客户之间、客户与
客户之间以及员工与公司、客户之间的利益冲突。本单位上述证券账户买卖股票
行为与本次分拆上市不存在关联关系,本单位不存在公开或泄漏相关信息的情形,
也不存在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的情形。”
据此,中信证券前述在自查期间买卖大族激光股票的行为未利用本次分拆上
市的内幕信息,不构成内幕交易。
3、大族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族控股”)
大族控股系大族激光的控股股东。根据大族控股出具的《关于大族激光科技
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交易的自查报告》,自查期间,大族控股股票账户存
在的交易大族激光股票的情况系股票账户之间的证券划转、托管行为,无实际交
易或买卖行为;除上述情况外大族控股不存在买卖大族激光股票的行为,大族控
股无泄露内幕信息或根据内幕信息建议他人买卖大族激光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
禁止的交易行为。
根据核查文件,除上述披露情况外,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不存在
在二级市场买卖大族激光股票的情形。
四、 核查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核查范围内人员及机构在自查期间买卖大族激光
股票的行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内幕信息
知情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的行为,其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不构成本
次分拆的法律障碍。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