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大族激光: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0-12-02  

                        证券代码:002008                  证券简称:大族激光                 公告编码:2020084

                    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大族激光”)于 2020 年 11 月
11 日发出召开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于 2020 年 11 月 25 日发布提示性公告。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 2020 年 12 月 1 日下午
14:30-17:00 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0 年 12 月 1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2020 年 12 月 1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2020 年 12 月 1 日上
午 9:15 至 2020 年 12 月 1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在深圳市南山区深南大道 9988 号大族科技中心大厦公司二楼
会议室召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 285 人,代表股份 568,183,828 股,占上市
公司总股份的 53.2470%。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7
人,代表股份 299,939,124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28.1086%。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268 人,代表股份 268,244,704 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的 25.1384%。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
东 283 人,代表股份 327,809,727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0.720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
的股东 15 人,代表股份 59,565,023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5.582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
东 268 人,代表股份 268,244,704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25.1384%。

    会议由公司副董事长张建群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管出席了会议,北京市
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四、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和修改议案的情况,也无新议案提交表决。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现场
和网络方式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分拆所属子公司深圳市大族数控科技有限公司至创业板上市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68,040,57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48%;反对 129,55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28%;弃权 13,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27,666,47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563%;反对 129,554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95%;弃权 13,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42%。

    2、审议通过《关于分拆深圳市大族数控科技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
市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68,040,57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48%;反对 143,25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5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27,666,47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563%;反对 143,254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3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3、审议通过《关于<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分拆所属子公司深圳市大
族数控科技有限公司至创业板上市的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68,040,57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48%;反对 143,25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5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27,666,47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563%;反对 143,254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3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4、审议通过《关于深圳市大族数控科技有限公司分拆上市符合<上市公司分拆所属子公
司境内上市试点若干规定>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68,040,57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48%;反对 143,25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5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27,666,47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563%;反对 143,254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3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5、审议通过《关于分拆深圳市大族数控科技有限公司在创业板上市有利于维护股东和
债权人合法权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68,040,57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48%;反对 143,25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5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27,666,47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563%;反对 143,254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3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6、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保持独立性及持续经营能力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68,040,57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48%;反对 129,55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28%;弃权 13,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27,666,47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563%;反对 129,554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95%;弃权 13,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42%。

    7、审议通过《关于深圳市大族数控科技有限公司具备相应的规范运作能力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68,040,57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48%;反对 129,55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28%;弃权 13,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27,666,47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563%;反对 129,554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95%;弃权 13,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42%。

    8、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办理本次分拆上市有关事宜
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68,040,57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48%;反对 143,25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5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27,666,47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563%;反对 143,254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3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9、审议通过《关于本次分拆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的法律文件的有效
性的说明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68,040,57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48%;反对 129,55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28%;弃权 13,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27,666,47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563%;反对 129,554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95%;弃权 13,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42%。

    10、审议通过《关于本次分拆目的、商业合理性、必要性及可行性分析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68,040,57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48%;反对 143,25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5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27,666,47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563%;反对 143,254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3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11、审议通过《关于在控股子公司深圳市大族数控科技有限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议
案》

    表决结果:同意 543,336,89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5.6270%;反对
24,846,93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4.373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02,962,79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2.4203%;反对 24,846,935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579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需关联股东回避表决,本次股东大会关联股东未参与投票表
决。

    12、审议通过《关于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拟在分拆所属子公司持股暨关
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43,336,89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5.6270%;反对
24,846,93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4.373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02,962,79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2.4203%;反对 24,846,935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579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需关联股东回避表决,本次股东大会关联股东未参与投票表
决。

    13、审议通过《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68,039,17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45%;反对 129,55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28%;弃权 15,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27,665,07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559%;反对 129,554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95%;弃权 15,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46%。
    五、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会议共审议 13 项议案,第 1 至第 12 项议案均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由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票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议案 13 为普通决议事项,
已经由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其中,第 1 至第 10 项议案已经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投票同意通过。议案 11、议案 12 已经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投票同意通过。议案 11、议案 12 亦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未参
与投票表决。

    六、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黄嘉瑜律师、王纯律师现场见证,并出
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由此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是合法有效的。



    特此公告。




                                                 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12 月 2 日